登记失业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 1、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含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2、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 3、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 4、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 5、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 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被判刑收监执行; 8、死亡; 9、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 10、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 11、其他已不再处于失业状态的。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