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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火炬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时间:2022-09-01 17:22 阅读人数:

  厦门火炬高新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

  (厦高管规〔2021〕3号)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火炬高新区招商引资的精准度和实效性,引进更多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的高质量项目,加快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鼓励结合高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招商中介(下称“中介”)是指引荐并促成高质量产业项目在火炬高新区落地、运营、纳税的关键单位或个人,包括特色园区或孵化器运营商、协会商会、产业联盟、民营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机构或专业招商代理机构及个人等,不包括与项目投资方或运营方有股权关系或关联关系的法人、自然人及在职人员,也不包括厦门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厦门市、区所属国有企业等单位及在职人员。

  第二条 引进项目要求

  中介引进的项目是指市域外投资主体在高新区内新设或市域外迁址到高新区的法人项目(不含增资扩产项目、房地产项目和股权投资类项目),项目落地前须经市招商办认定并纳入“厦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落地后须经高新区主管部门认定工商、税收和统计关系均归属于高新区,且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2)在项目落地前完成高新区招商中介备案手续;3)至少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奖励标准之一。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项目属于高能级项目(附件1),在项目落地后按不同情况给予中介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引进落地注册资本2亿元(不含)以内项目的中介奖励5万元,对引进落地注册资本2亿元(含)至10亿元(不含)项目的中介奖励10万元,对引进落地注册资本10亿元(含)以上项目的中介奖励20万元。

  (二)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两年内单年度实缴注册资本内资部分(不包含厦门市域内的财政、国有出资部分)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或外资部分折算成人民币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实缴注册资本(不包含厦门市域内的财政、国有出资部分)的1‰奖励中介,可连续两年奖励,两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两年内单年度固定资产投入达到2500(含)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入金额的2‰奖励中介,可连续两年奖励,两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40万元。

  (四)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三年内工业产值或营业收入(不含贸易、零售、电商流水)累计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中介5万元;达到20亿元以上的,再奖励中介5万元,合计不超过10万元。

  (五)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三年内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中介3万元。

  (六)引进项目在落地后三年内完成在境内外主板、科创板等上市的,一次性奖励中介10万元。

  第四条 特别说明

  (一)本办法中“落地”是指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成立公司。

  (二)原则上要求引进项目要在厦实际运营。若发现有招商中介引进的项目未实际运营的情况,火炬管委会有权对该中介的奖励进行相应调整,包括取消尚未执行的奖励或追回已拨付的奖励等。

  (三)每个中介可用多个项目申报奖励(若同一年度内落地的多个项目归属同一个投资方则应合并成一个项目计算),且可用同一个项目申请多项奖励,但每个项目只认定一个招商中介。

  (四)本办法与《厦门市招商中介机构及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实缴注册资本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奖励、重点项目叠加奖励属于同类项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五)与火炬管委会签订委托协议的中介不再重复享受本办法的奖励(协议中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备案

  项目备案是奖励申报的前置程序。中介开展项目引进工作时,应填写《火炬高新区招商中介备案表》(附件2),向所对接招商单位(厦门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集团有限公司、厦门火炬高新区招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厦门高新技术创业中心有限公司、厦门软件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办理备案手续。中介在项目落地前未及时办理备案手续的,不予奖励。各招商单位应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向火炬管委会招商处报备。

  (二)奖励申报

  1.申报时间:全年

  2.申报材料:

  (1)《火炬高新区招商中介奖励金申请表》(附件3);

  (2)中介的法人机构代码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根据对应申请奖项提交企业达到奖励标准的证明材料,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由统计局系统导出)、产值报表(由统计局系统导出)、完税证明等。

  (4)如受理单位要求补充其他材料的,中介应按要求补充提交。必要时,受理单位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3. 项目审核:由各招商单位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火炬管委会招商处进行复审。

  4. 奖励兑现:奖励金由火炬管委会计财局拨付至中介指定的银行账户,相关税款由中介依法缴纳。

  第六条 监督管理

  (一)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冒领招商中介奖励金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追回奖励款项并依法处罚,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部门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火炬管委会招商处应对奖励的核查工作尽到审慎义务,火炬管委会各处室应配合提供相关数据,由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及资金审核过程中,若存在违反规定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放奖励款项、擅自超出规定范围或标准发放奖励款项,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火炬管委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中介引进的项目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设立商事主体,且在有效期后达到招商中介奖励条件的,仍按本办法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