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高管〔2019〕127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高质量发展推动“双千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8〕13号)精神,切实发挥人才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工作力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
将2019年1月1日之后入区的归国留学人员创业项目、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纳入高新区人才创业项目储备计划给予扶持。
(一)资金扶持
1.对确定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归国留学人员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2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其中,归国留学人员为国家“国家人才计划”人才(非厦门市“双百计划”人才),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2.对进入高新区创办科技型企业的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名)及以上的创业项目和“春晖杯”中国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大赛入围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5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
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是指近三年由国家部委主办或指导的双创赛事。
(二)场所扶持
按照人才项目实际租用面积给予岛内最高150平方米,岛外最高400平方米创业场所租金优惠,优惠标准为: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50%和20%减免租金,优惠期限为3年。
购买或自建办公用房的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原则上不再给予创业场所扶持。
二、实施创业人才提升计划
加大对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培育力度,积极推动其入选国家“国家人才计划”。
(一)对高新区内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及其创业项目加大培育力度
1.对政策出台后新入选或新落户的 A+类、A类、B类创业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配套,其中A+类项目150万元、A类项目120万元、B类项目90万元。
2.对已全额获得厦门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创业扶持资金(含海外高层次创业类人才补助资金),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配套,其中A+类项目300万元、A类项目240万元、B类项目180万元、C类项目100万元;“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同时是厦门市海外高层次创业类人才的,再给予60万元配套补助资金。
(1)企业申报的上一年度或当年度年销售额达100万元;
(2)企业近三年年销售额累计达300万元。
以上年销售额中关联关系企业销售不可计入。
(二)对政策出台后高新区内新入选国家“国家人才计划”创业人才的市“双百计划”领军型创业人才加大扶持力度
1.资金扶持。参照厦门市“双百计划”A+类领军型创业人才标准给予资金扶持。
2.场所扶持。自入选文件发布的下一季度起,将原有的创业场所优惠面积提高至岛内最高500平方米或岛外最高1000平方米,5年内免交租金。
三、申请基本条件
(一)人才及其创办企业申请扶持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人才创业项目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发展定位,具备良好市场前景并能实施产业化;
2.人才本人及其创业项目均未享受过其他同类人才创业扶持政策或资金支持;
3.人才创业项目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人才本人或团队,与其他任何个人或组织无任何权属纠纷;
4.人才本人应作为所在企业控股人或拥有不低于20%股权,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裁或技术带头人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且每年在厦门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
5.企业在高新区正式运营6个月以上且非双百人才及其创办企业在厦时间应不满2年(以营业执照签发时间为准),人才项目进展情况良好;
6.申请项目的资金投入不低于可获得扶持资金金额的一半;
7.人才本人及其创办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二)留学人才创业项目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还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人才本人须取得厦门市人事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
2.企业中正式员工不少于5人,其中研发人员不少于3人,且正式员工及人才本人均应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低于6个月。
四、申请材料
(一)人才及其企业申请扶持,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创业项目审计报告原件;
4.“双百”项目销售发票复印件;
5.租用高新区外创业场所的,需提供创业场所租赁合同及发票。
(二)留学人才创业项目及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需单独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1.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获奖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正式员工及人才本人近6个月缴纳社保证明材料;
3.企业研发人员劳动合同。
五、申请流程
(一)申报受理。符合条件的人才企业可于每年单数月的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资格审核。园区管理服务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资格审查、走访考察企业并上会研究后提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审定。高新区人才办审定后确定扶持项目名单。
(四)落实政策。各职能部门按有关程序落实各项扶持政策。
创业场所扶持申请办法及补贴价格标准参照厦门火炬高新区“双百计划”创业场所扶持同期政策执行。
六、资金用途
(一)资金用途如下:
1.项目研发经费。
2.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产生的设备费(按原值,不剔除折旧)、水电费、场租费、材料物料费、贷款利息、人工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
3.与创业项目相关的其他费用。
(二)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对创业扶持资金建立专户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七、监督管理
(一)建立“一企一档”管理制度,及时、准确了解项目运营情况,帮助企业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人才项目企业每半年将项目进展情况及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至所在园区管理服务单位,各园区管理服务单位收集整理后,报高新区人才办备案。
(二)高新区人才办不定期组织对人才企业进行实地抽查考核,对人才企业违反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终止各项政策扶持,收回已拨付的创业扶持资金,向厦门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其不良信用记录,并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1.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查证属实的;
2.故意骗取政府资助资金的;
3.截留、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
4.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资金保障
火炬高新区财政每年从人才开发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工作保障。
九、附则
(一)本意见内的近三年是指申报当年度及前两个年度。
(二)本意见内涉及的各项扶持政策、奖励资金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未列的特别项目、特殊人才及其他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报请高新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四)本意见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火炬高新区管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大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培育力度的意见》(厦高管〔2018〕1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