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企业使用鲲鹏等信创适配服务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厦集工信规〔2022〕2号)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自主可控生态体系成熟,壮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软件和新兴数字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府规〔2022〕2号)和集美区鲲鹏等信创适配服务运营中标结果公告,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税务注册地均属于集美区,对集美区有实际经济贡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并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适配服务”是指神州信创(厦门)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信创”)为集美区企业提供鲲鹏等自主可控产品适配服务,主要包含测试、验证、迁移等服务。
第四条 按照年度购买费用的40%给予补贴,每家规上(限上)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规下(限下)企业最高20万元。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贰份,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神州信创各执壹份,具体如下:
1.集美区鲲鹏等信创适配服务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纳税证明材料(上年度和本年度);
3.合同、发票和转账凭证复印件;
4.适配服务总结和证书。
申请使用服务的企业统一由神州信创负责对接(联系方式:0592-6282539)。神州信创收集企业申请材料,分批提交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第六条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如实申请,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回补贴金额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企业享受本项资金补贴,与国家和省、市、区各类扶持政策不冲突,可叠加享受。
第八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九条 本细则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十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