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1〕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目标任务
各类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存在点多、面广、量大、规模小、工期短等特点,因此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快速发现、快查快处。现有工程项目监管体系和监管力量重点保障限额以上建设工程,无法纳管全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因此,亟需统筹组织各镇(街)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力量,建立健全对镇(街)、村(社区)、专职安全监管员队伍和物业服务企业巡查机制,确保分布在大街小巷及各类房屋建筑中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得到有效监管。
三、范围期限
适用对象:
1.小散工程包括:限额以下的既有建筑外立面装饰装修、改造维护等建设活动;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限额以下的农村在建房屋;产生50立方米以下零星废土的处置等10项内容。除违法建设活动外,对于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实施监管。
2.零星作业包括: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立面高处作业;地下管道、管沟清淤疏通作业等7项内容。
有效期限: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四、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三十二条,主要从定义范围、纳管原则、主体责任、属地监管职责、部门职责分工、纳管工作程序、惩处与考核等方面,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进行规范。主要内容如下:
(一)全面纳管与分类施策相结合
1.全面纳管。基于安全风险客观存在,将未纳入监管体系的建设活动全面纳管,扩大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范围。
2.分类施策。按活动类型分类:明确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定义界限,小散工程由建设、市政园林等部门牵头,协调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查处;零星作业由应急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按职责分工抓好各类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形成齐抓共管浓厚氛围(见《实施细则》第四章第十七条)。按照物业管理区域分类: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实施信息登记和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外的,由村(社区)实施信息登记,并委托专职安全监管员开展日常巡查(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
(二)属地管理与行业督导相结合
《实施细则》规定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施属地管理,主要理由有:(1)更有利于监管及时响应(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需要快速及时处置);(2)更便于市民就近登记备案〔镇(街)委托村(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信息登记〕;(3)更有利于因地制宜、集中开展宣传教育;(4)更有利于充分调动现有基层执法资源,实现网格化管理。
在实施属地管理的同时,加强行业督导。《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要求区建设、市政园林、城管执法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具体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相关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明确要求区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具体协调指导或者查处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建立制度与落实责任相结合
《实施细则》建立了“登记、巡查、执法、培训”的监管制度:一是实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制度(见《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由镇(街)委托村(社区)、物业企业提供信息登记,对信息登记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建立台账,同时加强风险告知和宣传引导(《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要求,在信息登记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信息登记申请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明确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信息登记指引(见《实施细则》附件1);二是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和第三方巡查(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物业巡查人员、专职安全监管员按照有关巡查指引,分别对物业区域内外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巡查,对可直观发现的安全生产等问题及时劝阻并按规定上报镇(街);此外,镇(街)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巡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条件核查。明确了房建市政类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指引(见《实施细则》附件2);三是开展执法查处(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四是开展宣传培训、提供服务(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三、二十四条)。镇(街)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宣传培训教育,普及管理政策、安全知识,大力提升市民群众、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为督促责任落实,《实施细则》建立了惩处和考核机制:一是依法调查。对违反安全事故的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见《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二是失信联合惩戒。将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的失信行为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实施联合惩戒(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三是工作人员失职追责。对有关部门、镇(街)及其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进行问责(见《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四是工作考核(见《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各镇(街)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范围。
五、注意事项
1.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负主体责任,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监管责任,行业管理部门负协调指导及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责任。
2.建设单位或者业主、生产经营单位在小散工程或者零星作业开工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信息登记,自觉接受安全生产指导。
六、关键词诠释
本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投资进行小散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业主,是指投资进行零星作业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依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郑荔仙
联系电话:0592-62588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