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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集美区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6-13 16:16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已经第16次区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2年6月13日

  集美区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通过担保的增信和杠杆功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厦门市市级三高企业扶持政策、《厦门市科技信贷及保险扶持管理办法》(厦科规〔2021〕5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减负增产若干措施的通知》(集府规〔2022〕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厦门市集美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以下简称“三高”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

  第三条 对经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中小微企业,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15%予以补贴。

  第四条 对纳入厦门市“三高”企业培育库的企业,以及“专精特新”企业,由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区财政按企业实缴利息(最高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40%的利息总额)的20%予以补贴。

  第五条 对经区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后获得厦门市科技担保贷款贴息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区财政再按市级贴息金额的100%予以补贴。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集美区政策性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表》;

  (2)借款合同;

  (3)担保合同;

  (4)银行贷款到账凭证;

  (5)支付贷款利息凭证;

  (6)市级贴息凭证(仅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提供)。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向区担保公司提出贴息申请,由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拨付资金。贷款期限未超过一年的,应在贷款结清或者获得市级贴息后3个月内进行申请;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每12个月为1个周期,在每个周期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申请,最后一年度在贷款结清后3个月内进行申请。

  第八条 对于本办法所规定的贴息类型,如果企业同时符合,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且每年每家企业贴息总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贴息的企业,区财政局将采取终止扶持、追回资金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集美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