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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集美区企业使用中软国际-华为云服务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2-03-31 16:20 阅读人数:

集美区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有关企业:

  《集美区企业使用中软国际-华为云服务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集美区企业使用中软国际-华为云服务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3月31日

附件

集美区企业使用中软国际-华为云服务专项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北京中软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云服务实施协议》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1.商事登记地、税务注册地均属于集美区,有实际经营贡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列入联合惩戒范围),并及时报送相关统计数据。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云服务指由“中软国际信息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软国际”)提供云平台资源和全生命周期的云服务,包括华为云-软件开发云服务(以下简称“软件开发云”)、华为云-智能制造云平台服务(以下简称“智能制造云”)、中软国际-云上软件园服务(以下简称“云上软件园”)。

  第四条 符合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企业可选择下列云服务申请补贴,但软件开发云补贴和智能制造云补贴只能二选一。

  (一)软件开发云

  1.使用软件开发云工具套餐(包含人工智能云工具)及其套餐外配套云资源的,按照其当年度上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30万元。其中套餐外配套云资源的补贴金额,每家规上企业最高15万元,规下企业最高5万元。

  2.仅使用云资源的,按照其当年度上云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规上企业补助总额最高15万元,每家规下企业补助总额最高5万元。

  3.企业基于软件开发云提供SaaS服务获得“付费订阅”等收入的,按照其当年度上云费用的60%给予补贴,每家规上企业补助总额最高50万元,每家规下企业补助总额最高20万元。

  (二)智能制造云

  工业企业在以下两种智能制造软件服务中选择其中一项,使用前通过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项目备案的,验收后按照项目费用的5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补助总额最高75万元。

  1.使用华为云提供的智能制造软件服务;

  2.使用中软国际提供的通过区工信局备案的工业软件服务。

  企业项目备案审核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机制。区工信局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调研核查,对项目的必要性、技术方案可行性和先进性、项目预算合理性及其项目效益性进行综合评审。按照项目经济效益高低,根据专项资金余额,择优通过备案审核。

  (三)云上软件园

  云上软件园(xm.jfh.com),分为三种套餐包:10人以下套餐(9800元/年)、10-50人套餐(39800元/年)、50人以上套餐(69800元/年)。按照企业根据业务需求和规模选择的当年度云上软件园套餐,给予100%的补贴。

  第五条 申请材料一式贰份,区工信局、中软国际各执壹份,具体如下:

  1.集美区“中软国际-华为云服务”专项资金补贴申请表;

  2.企业纳税证明材料(上年度和本年度);

  3.云服务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4.软件开发云或智能制造云使用情况材料。

  申请使用服务的企业统一由中软国际负责对接(联系人:王先生,联系方式:0592-3202551)。中软国际收集企业申请材料,分批提交厦门市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

  第六条 企业根据自身实际需求如实申请使用资源,不得将资源转赠、转租或用于销售,软件开发云和云上软件园不得通过股权关联企业进行重复申请,如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将追回补贴金额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在区工信局备案的工业软件服务,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商事登记地、税务注册地均属于集美区,研发人员不少于20人,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提供商。

  2.拥有MES、PLM、ERP、WMS、BI、IOT数据采集等自主研发的智能制造相关软件产品,有成熟应用场景,经专家组评审适用于集美区工业应用场景。

  第八条 企业享受本专项资金补贴,与国家和省、市、区各类扶持政策(含一事一议)不冲突,可叠加享受。

  第九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各项扶持资金,由区镇(街)按现行财政体制共同承担。

  第十条 本细则所指金额均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十一条 本细则相关条款由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细则施行前符合本细则条件的企业,可参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