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工业转型升级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经信办〔2018〕575号),为整合、集约使用财政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商事登记、纳税归属集美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重点用于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企业增产、开拓市场、技术改造、高端制造、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型制造、节能降耗减排等方面。
第二章 支持规下企业转规上
第三条 建立规上企业培育库。对连续两个年度营业收入均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不包含已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四条 上一年度规下转规上的我区工业企业,纳统年度由所在镇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已享受第三条“规上企业培育”奖励,补足至10万元),纳统之后第二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奖励10万元。当年度新注册投产并纳入我区规上工业统计的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纳统之后第二年度工业产值不低于上一年度的,由所在镇街再给予奖励1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企业增产
第五条 支持企业扩大产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年度工业总产值比上一年度增加500万元(含)以上的,按增加量的1.5‰给予奖励。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其中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含)以上企业由区政府给予奖励,上年度工业产值3亿元以下企业由所在镇街给予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提质增效。申报年的上一年度的工业总产值3亿元(含)以上且工业增加值增速达8%(含)以上,按照上一年度年报工业增加值增量的1%予以奖励。其中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0亿元(含)以上最高奖励500万元;10亿元以下奖励的最高额度为300万元。
第四章 支持开拓市场
第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参加展销活动:⑴参加市政府或市工信部门统一组织的国内博览会、展销会、贸洽会等商品展览活动的,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展位费20%的比例予以补助。(2)自行参加行业专业展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按展位费50%的比例予以补助。
上年度产值4亿元(含)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6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含)以上、4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30万元;上年度产值1亿元以下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年度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应于展会结束的当年申请扶持资金(第四季度参展的,申请时限可延至次年第一季度)。
第五章 支持技术改造
第八条 工业企业申请的技术改造项目需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且当年实际投资额、年度区级税收均达到80万元(含)以上。
⑴申报年度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下、年产值10亿元以下的企业,年度区级税收需不低于上一年度(节能、节水和环保技术改造项目不限制不低于上一年度),按该企业申报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⑵申报年度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含)以上或年产值10亿元(含)以上的,按该企业当年度设备投资额的15%予以补助,单家企业补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区级技术改造政策补助可在市级基础上享受。
区财政每年度安排6000万元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符合条件的补助总额如超出6000万元,则按比例相应降低奖励标准。
第六章 支持高端制造
第九条 对获得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配套给予50万元奖励;对列入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或福建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配套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七章 支持中小微企业
第十条 对获得工信部认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福建省“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厦门市“专精特新”中小微企业称号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八章 支持发展服务型制造
第十一条 对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配套给予中心所在企业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的补助。对经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研究院的,按照“晋级补差”的原则,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配套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的补助。
第十二条 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对经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配套给予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九章 支持企业节能降耗减排
第十三条 对上一年度产值1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含)以上,且年度单位产值耗电量同比下降的企业,根据上年度企业工业产值同比增长10%(含)以上、20%(不含)以下,20%(含)以上、30%(不含)以下,30%及以上分档,分别按同比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0元、0.15元、0.20元的电费补贴。单家企业每年获得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对上一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以上且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集中供热用汽工业企业,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以下、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度用汽量给予20元/吨的价格补助;上一年度产值3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对其上一年年度用汽量给予30元/吨的价格补助。
第十章 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 集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区工信局”)根据本办法发布年度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向区工信局提供申报材料。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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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1年1月2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