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为充分发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兜底保障作用,持续推进社保帮扶和乡村振兴,促进城乡统筹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2019年10月我区制定了《集美区推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厦集人社〔2019〕37号),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为做好政策衔接,依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通知》(厦人社规〔2023〕3号),我区对原政策进行了修订完善,并重新制订《集美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厦集人社〔2024〕9号)。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补助人员范围
1.第一类补助对象:具有集美区本区户籍,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45周岁(含)至60周岁(含)城乡参保居民。
2.第二类补助对象:具有集美区本区户籍,符合《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16周岁以上经认定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返贫致贫人口)、残疾人员、计生困难人员(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残疾三级及以上或死亡、计生手术并发症三级及以上人员)。
(二)明确补助标准
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应按照我市规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对本方案规定的第一、二类补助对象,由区财政每人每年给予人民币200元的参保补助。
(三)明确补助方式
对本方案规定的第一类补助对象选择最低档缴费标准参保的和第二类补助对象选择第3档缴费标准参保的,由村(居)直接代缴养老保险费,对于个人缴费高于以上缴费档次的,由个人申请缴交后,凭《税收完税证明》到村(居)申领200元参保补助。
(四)明确资金承担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中的政府补助和政府缴交部分资金,区级需承担资金(含市、区政策中区级承担部分)已通过区镇财政体制基数下达,镇级所需经费由镇级承担;街道所需资金由区级全额承担,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街道部门预算;未完成改制的农场所需资金列入行业主管部门预算拨付。
三、注意事项
本方案中涉及的区财政补助仅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按规定缴费的当年度进行补助,如果存在跨年度补缴或集中累积年限进行补缴的,对其补缴年度不能进行补助。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厦门市集美区社会保险中心城乡居民养老科 0592-6193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