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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进一步促进“集美研学”发展若干措施》(集府规〔2022〕6号)政策解读
来源:集美区文化和旅游局 时间:2022-07-11 10:38 阅读人数: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立德树人、促进青少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指示精神,加快建设青年发展友好型城区,打造全国研学首选目的地,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规〔2021〕5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二、目标任务

  新冠肺炎疫情对文旅产业造成重创,对研学产业影响特别大。为继承和发扬陈嘉庚先生的教育初心,打造“集美研学”教育品牌,做强两岸研学工作,有力促进我区研学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范围期限

  1.本措施扶持的研学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研学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经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劳动教育实践基地。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至本措施施行之日符合本措施奖励补助条件的事项,可按照本措施执行。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扶持奖励措施共6部分13个条款,分别为总则、支持研学企业稳定增长、支持“集美研学”品牌建设、支持两岸研学发展、支持研学人才队伍建设和附则。

  1.给予集美区研学企业纳统奖励。

  2.对集美区研学企业给予扶持奖励,按照年度营收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等4个等级对年度营收存量和年度营收增量分别给予奖励。

  3.鼓励来集美区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主要对《集美区进一步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的开展研学旅行活动的奖励条件进行补充修订。

  4.给予研学基地营地创优奖励,对获评研学实践教育基地营地、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的集美区研学企业给予奖励。

  5.给予优秀研学课程奖励。

  6.鼓励台湾青少年团组(3-35周岁)从台湾地区到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对组织台湾青少年来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的机构和组织给予奖励。

  7.鼓励在陆台湾青少年团组(3-35周岁)到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对组织在陆台湾青少年在集美区开展研学活动的组织或机构给予奖励。

  8.给予优秀研学导师奖励。

  9.对集美区研学企业人才给予补助,由区建设与交通局和区人社局分别按照市级奖励补助政策给予集美区研学企业人才住房补助和新引进人才生活补贴。

  10.对集美区研学企业开展专业培训给予奖励。

  五、注意事项

  1.“集美研学”活动要做到“活动有方案、行前有报备、应急有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机制,确保学生安全。

  2.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集美区其他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措施的扶持奖励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变更公司名称的,只能延续享受,不重复奖励。

  奖励补助对象为项目业主,每个项目只能由一个企业提出申请。同一项目有多个企业的,需协商推选一个企业提出申请。

  如发现有骗取财政资金的情况,我区有权利追回一切奖励资金,并取消相关企业在本措施有效期间的申报资格,涉及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3.研学企业发生严重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引发重大网络舆情、或被行政部门给予严重警告等情况,不得申请相关扶持奖励。

  六、关键词诠释

  1.以上扶持资金,已归口部门管理的,按照原渠道解决;未归口部门管理的,纳入区文化和旅游局部门预算,由区文化和旅游局按规定拨付。已明确资金分担体制的,按原体制执行;未明确资金分担体制的,扶持资金在扣除市级补助后,区与镇(街)五五分担,由区级先行兑付,镇(街)应承担部分纳入年终区对镇(街)财政体制专项上解。

  2.本措施适用于集美区,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本措施实施过程中,区文化和旅游局依据本措施和我区实际制定办事指南。

  七、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张义镔

  联系电话:0592-6213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