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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民办教育收费项目一览表包含以下内容:

福建省2022年民办教育收费项目一览表

 

  类别

  收费项目

  审批文件或政策依据

  备注

  高等教育

  一、民办高校学费 

  1.民办本科及高职高专学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民办本科及高职高专院校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学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按管理权限抄送同级发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独立学院学费

 

  独立学院学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学费标准由省级发改部门审批。

  二、民办高校住宿费 

  1.民办本科及高职院校住宿费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民办本科高校学历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7〕46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民办学校住宿费标准按其实际成本制定。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按管理权限抄送同级发改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并向社会公示后执行。

  2.独立学院住宿费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改革独立学院学生住宿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8〕213号)

  独立学院学生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住宿条件、住宿成本等情况,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一制定住宿费基准收费标准(500—1200元/生.学年,六档标准),学校根据学生住宿条件等因素,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适当上下浮动确定具体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上浮幅度不超过15%,下浮不限。

  中等职业教育

  一、民办中职学校学费

  福建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闽财〔2012〕135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就读的一至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的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非营利性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合理确定的学费高于政府补助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民办中职学校住宿费

 

  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普通高中

  一、民办普通高中学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各学校学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二、民办普通高中住宿费

 

  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义务教育

  一、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

  1.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实行分级管理。各学校学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2.各地按省定省级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由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减免学生的学杂费,学杂费高于政府补助部分可向所招收的学生收取。

  二、民办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

 

  各学校住宿费标准按照批准其办学的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为准。

  幼儿教育

  民办幼儿园保教费

  《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8〕158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18〕52号)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财政核拨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具体收费上限由各地教育、发改、财政部门统筹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2.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注:民办学校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参照相同办学层次的公办学校相关规定,为在校生提供可选择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民办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遵循“学生自愿、事先公示、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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