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
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营运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2014年7月1日至10月1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交通营运综合整治行动,对我市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以及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守则》。交接班时段按规定使用交接班提示牌;严禁所有出租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打表经营,严禁岛外出租汽车驻岛营运。
二、即日起,我市中山路等重点候客区域采取“即停即走”方式,严禁任何出租汽车以任何理由(如候客、包车等客、休息等)在该地段长时间停靠。被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此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诚信分10分;通过GPS技术手段检查发现在该地段停靠超过5分钟的,记诚信分5分。
三、专项整治期间,对每次岛外出租汽车的驻岛营运情况检查通报中,驻岛营运次数最多的前3台岛外出租汽车,责令暂停经营5个工作日,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专项整治期间,出租汽车驾驶员被行业管理部门记诚信分10分及以上的,责令所属公司予以停岗处理,并组织学习;被记诚信分20分及以上的,直接列入“不诚信名单”;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议价(即“不打表”)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责令公司予以解聘。
五、旅游客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即“超范围经营”),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责令该车暂停营运3日并停放至指定地点。
六、旅游客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行检查的(即“日趟检”),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七、旅游客运驾驶员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暂扣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个月;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的,撤销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八、对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九、敬请广大市民提高安全意识,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配合执法取证。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出租车、旅游车不规范经营行为,举报电话:0592—56156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