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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时间:2014-07-11 17:29 阅读人数: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开展

道路交通运营秩序综合整治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营运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决定自201471日至101日,开展为期3个月的道路交通营运综合整治行动,对我市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以及行业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出租汽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出租汽车驾驶员文明守则》。交接班时段按规定使用交接班提示牌;严禁所有出租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打表经营,严禁岛外出租汽车驻岛营运。

二、即日起,我市中山路等重点候客区域采取“即停即走”方式,严禁任何出租汽车以任何理由(如候客、包车等客、休息等)在该地段长时间停靠。被现场检查发现违反此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记诚信分10分;通过GPS技术手段检查发现在该地段停靠超过5分钟的,诚信分5分。

三、专项整治期间,对每次岛外出租汽车的驻岛营运情况检查通报中,驻岛营运次数最多的前3台岛外出租汽车,责令暂停经营5个工作日,并停放在指定地点。

四、专项整治期间,出租汽车驾驶员被行业管理部门记诚信分10分及以上的,责令所属公司予以停岗处理,并组织学习;被记诚信分20分及以上的,直接列入“不诚信名单”; 出租汽车驾驶员因议价(即“不打表”)被查处2次及以上的,责令公司予以解聘。

五、旅游客车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的(即“超范围经营”),由市交通综合执法支队责令该车暂停营运3日并停放至指定地点。

六、旅游客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例行检查的(即“日趟检”),按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和处理。

七、旅游客运驾驶员破坏卫星定位装置,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或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暂扣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3个月;拒不改正或再次违反的,撤销其《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八、对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

九、敬请广大市民提高安全意识,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配合执法取证。

欢迎社会各界踊跃举报出租车、旅游车不规范经营行为,举报电话:059256156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4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