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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12-27 11:14 阅读人数: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商事登记制度

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根据《厦门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现将《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31227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改革部署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细化工作配套措施,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做好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根据《厦门市商事登记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方案》(厦府办[2013]246号),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完善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平台、部门协同机制、后续监管手段与行政审批体系,实现放宽市场准入门槛,强化信用监管,促进协同监管,优化运营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二、监管依据

(一)道路运输监管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出租汽车营运管理条例(修正)》。

(二)《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

(三)其他。

三、本部门的监管职责

(一)本部门承担的商事主体审批事项及上级业务部门承担的审批事项

一是市交通运输局有行政审批权的事项:

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业务审批;

2、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审批;

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部分);

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部分);

5、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6、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二是由上级业务部门行使审批权的事项:

1、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审批(部分);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部分)。

(二)本部门依法承担监督责任的事项

负责上述审批事项的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提取商事登记相关信息数据的周期

市交通运输局依托厦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每个工作日与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审批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数据交换,提取商事登记的相关信息数据至厦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1个工作日内梳理分类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各业务科室及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有针对性地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对需行政审批和涉及公共安全等事项进行重点监控和路面巡查。

(四)审批、监管及配套信息上传的工作时限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甄别,发现商事登记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属于列入相关许可目录范围并属于我局审批的,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邮寄告知相关许可事项的法律依据和申办指引,指导办理许可事项并实施监督。

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承办部门应将审批及配套的监管信息上传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审批信息管理平台。

(五)录入其他部门行政审批办理情况的时限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对商事主体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事主体办理本部门的审批许可事项涉及其他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应进行核查登记并经该商事主体确认,在2个工作日内将该相关信息录入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审批信息管理平台,方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六)本部门行使的市场监管职责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加强对获证商事主体的证后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和路面巡查及与本部门监督直接相关的各项行政审批办理情况,均应做好核查与登记。发现未办理行政审批、有效期届满或已被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要在监督记录中注明,并在发现后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便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跟进核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应该建立健全平台共享信息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监管工作机制,对涉及市场监管的部门数据及时汇总,并分类匹配与交叉核对,利用不同监管部门开放共享的监管记录,及时汇整相应商事登记主体的有关信息,实施有针对性和预见性的现场核查,并及时交换相应数据,提高监管和执法效率。

(七)本部门对上级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的协助监管义务

在监督过程中发现商事主体涉及上级业务部门审批事项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告知并督促商事主体及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同时提请上级审批部门跟进监管,落实后续监管责任。相关监管信息应在2个工作日内上传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

(八)监管及审批工作时限

按本《实施办法》明确的工作时限执行;行政许可按窗口对外公开承诺的时限执行。

四、跨部门共管机制

(一)本部门依法查处下列违法行为:

一是依法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是超越行政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

三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无须办理营业执照,但应当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而未取得,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是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

五是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二)发现商事主体有如下违法行为的,应当移交工商部门依法监督查处:

1、依法无须取得许可但应当办理商事登记,擅自以商事主体的名义从事一般项目经营活动的;

2、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

3、采取提交虚假文件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商事登记的。

(三)对市、区政府牵头组织的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必须积极配合,加大部门协同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采取后续跟进监管措施。

(四)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商事主体作出的处罚决定,应当在案件结案后2个工作日内将信息上传至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主体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其他部门处罚的,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视其违法行为的关联性对其许可业务进行重点监管,形成商事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机制,提高该商事主体的违法成本。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更好地做好相关事项的后续监管工作,市交通运输局成立相应后续监管工作小组,由市交通运输局副书记、副局长林国泰任组长,各相关处室、直属单位为成员,负责具体业务办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处负责与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商事登记审批信息管理平台的数据对接、维护及保障工作。

(二)加强服务保障。坚持“发展,服务,维权,执法”相统一的原则,在配合上级部门及市有关职能部门处罚无证无照经营者时,应当遵循疏导与制止、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文明执法。处罚无证商事主体时,应当告知其办理登记注册和行政审批,引导其领取营业执照、相关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依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市、区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查处无证经营行为;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行为的处罚未作规定的,由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四)畅通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部门举报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和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一经接到举报,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作好保密措施,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举报投诉电话: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为5615610;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为5289559),。

(五)严格工作制度。局机关各处室、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要高度重视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协调配合,完善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确保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工作高质、高效、持续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