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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守护特区米袋子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
时间:2024-06-20 18:16 阅读人数:

  民为国基,谷为民命。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开启了我国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新征程。

  《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市首次对粮食安全保障进行立法。

  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规定》突出系统治理,围绕“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立法目的,对粮食安全保障所涉及的生产、储备、流通、应急和监管等各环节进行制度构建,并总结我市粮食工作实践,将产销合作、绿色储粮等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固化提升。同时,坚持问题导向解决突出问题,注意补短板强弱项,抓住生产、流通领域的薄弱环节进行机制完善,加大生产要素投入稳量提效,打造区域流通市场拓源强企,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突显了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何为粮食

  《规定》所称粮食,是指谷物(稻谷、小麦、玉米和其他谷物)及其成品粮、豆类、薯类。

  为何立法

  确保粮食有效供给,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保障粮食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法规六大重点

  ● 稳粮有担当

  ● 产粮有根基

  ● 储粮有支撑

  ● 兴粮有作为

  ● 供粮有底气

  ● 管粮有抓手

  稳粮有担当

  完善粮食安全工作体制机制,做到“稳粮有担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规定》按照国家党政同责的法定要求,在总则部分强调了市、区人民政府的粮食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了粮食储备部门的主管职责和发展改革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与此同时,《规定》针对社会现实,回应构建节约型社会的需要,将营造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在总则中进行全面集中的表述,分别对单位和个人、政府有关部门等提出具体要求,旨在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提升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

  产粮有根基

  加大粮食生产能力建设投入,做到“产粮有根基”。现实表明,确保粮食的自主生产是我国粮食供给保障的基础性工作。《规定》设专章对此予以具体化落实。鉴于我市的农业生产状况,还提出了“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合理规划粮食生产布局”的原则。围绕强化各类生产要素保障,《规定》做了三个方面的条款设计:在严格农村耕地保护方面,要求加强耕地数量监测和质量调查,着力提升耕地地力;在提升农业生产能力方面,对基础设施建设、农业机械化、粮种业发展等方面加大投入;在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方面,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完善生产服务体系,加大对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主体的培育力度。

  储粮有支撑

  夯实粮食储备托底保供功能,做到“储粮有支撑”。仓里有粮,心中不慌。实现地方粮食储备的及时足额到位,是本次立法的重中之重。《规定》要求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并推动建立与中央、省级储备粮的协同运作机制;明确本市储备规模的最低限额要求和动态调整标准,细化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补充等程序;提升储备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现代化仓储设施建设和先进仓储管理技术推广应用,强调承储单位的日常管理要求和储粮安全责任。此外,《规定》还对引导和支持粮食经营者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进行立法探索,授权市相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为创新储备形式预留制度空间。

  兴粮有作为

  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集群,做到“兴粮有作为”。产粮靠农业,兴粮重市场。我市作为粮食主销区,要把畅通产销关系、深化流通保障作为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的关键。《规定》对我市在粮食流通领域的一些经验做法进行了固化提升,加强与粮食主产区的各层次产销合作,多措并举拓宽粮源保障渠道。围绕确保供应链运行顺畅,既强调要在硬件上加强流通基础设施建设,也注重在软环境上采取针对性措施,通过推行流通环节监管便利化措施,补齐加工能力短板等,提升粮食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打造粮食产业集群,做强粮食流通产业链。同时,考虑到产业发展需要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作支撑,《规定》压实经营者主体责任,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义务为抓手,推动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供粮有底气

  打造粮食安全应急保障体系,做到“供粮有底气”。安不忘危,治不忘乱,保障粮食安全必须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强化危机意识,做到有备无患。《规定》在应急保障方面作了较为全面的立法安排,强化应急能力建设,对粮食风险基金、应急设施和应急网点建设、应急演练培训等提出具体要求;完善应急预警机制,重点强调相关部门必须做好粮食供求、价格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和预警,并及时采取调控和保障措施;提升实际开展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和程序,对相关主体在应急响应状态下的任务要求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管粮有抓手

  提升粮食安全保障监管水平,做到“管粮有抓手”。作为粮食安全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规定》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予以高度关注,力图通过全链条的粮食安全监管,实现对粮食数量、质量以及流通安全的全流程管控。《规定》对此作了专章安排,一是建立监管体系,加强跨部门的监管协同和信息共享;二是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监管力量配备,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三是明确监管重点,健全粮食库存检查机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机制,有效保障口粮安全。同时,《规定》还对加强粮食行业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以及粮食行业组织的行业自律监督等内容进行了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