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关于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安排,9月28日起,全省交警开展第四次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向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亮剑”,清除交通安全隐患,给群众带来看得见的安全感。
夜查行动!福州81人落网...
9月28日至次日凌晨,福州全市共查处酒醉驾违法行为81起(其中醉酒驾驶28起)。同时,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也持续开展禁止酒驾交通安全宣传,呼吁全民零酒驾。
近日,漳州长泰交警大队办理了一起醉驾的交通事故案件。这起醉驾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不止醉驾的司机王某园被追究刑事责任,同车的王某学也因犯危险驾驶罪(共犯),也被判刑了。
简要案情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本案中王某园违法成本
一、王某园车辆无年检、无保险,又醉酒驾驶,无保险可赔;乘客王某学颅骨骨折,受伤严重,医疗经济费用大;面临巨额赔偿。
二、王某园车辆报废,对方奔驰车损坏严重,维修费用高。
三、驾驶证被吊销,以及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此外,在本案中王某园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20天,但王某学明知王某园醉酒,将车交给其驾驶属共同犯罪,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3个月。
普法小课堂之--共同犯罪
以下几种情况即使你没有酒后开车的行为也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
▶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也就是说,不借车给有醉酒行为的人!不向驾驶员强行劝酒!不要指派、胁迫醉酒的人开车!否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无证还酒驾,一查竟是未成年人!
9月4日凌晨1点左右,龙岩新罗大队一中队在双洋东路罗桥铁路桥下设卡开展夜查行动时,一名两轮摩托车驾驶人经过时表现异常,被民警拦查,经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核实,该驾驶人2008年生,属未成年人,由于其法律意识淡薄且监护人监管不当,导致少年无证且酒后驾驶摩托车。民警对其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并将其送回家,对其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
交警提醒:滴酒不沾,出入平安
国庆假期将至,再次提醒驾驶人:增强安全驾车意识,严格遵守交通规则,酒后莫开车,也切勿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否则将触犯法律,“一失足成千古恨”。
同时,当发现亲朋好友酒后欲驾驶车辆时,也请您务必加以提醒,规劝他们找代驾或选择其他的交通方式,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害人又害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