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丢失或损毁的;
(二)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
二、办理方式
(一)属汽车类机动车申请办理补领登记证书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管所办理。
(二)属国产小型汽车和非汽车类机动车申请办理补领登记证书的,申请人持车辆和相关材料到集美交警大队、海沧交警大队、同安交警大队和翔安交警大队办理。
(三)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车管所、车管所枋湖服务站、集美交警大队、海沧交警大队、同安交警大队和翔安交警大队办理。
三、申请材料
(一)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申请人自行提供。所有人为单位的,申请单位提供“企业名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由受理工作人员通过数据共享查询打印);
提示:1、属于申领、补领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需向公安交管部门交验机动车;
2、属于申请换领登记证书的,还应提交原登记证书(机动车登记地公安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申请人自行提供)。
3、 机动车所有人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业务(除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上述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死亡证、出入境记录、病历等有效证件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应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申请人自行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