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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厦门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时间:2023-09-12 09:42 阅读人数:

 

  禁止下列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在车站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拉客揽客以及在车站,列车内擅自兜售或者散发物品,报纸,广告,宣传品等。

  二、在车站,列车内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以及乱扔果皮,纸屑,包装物等。

  三、携带宠物,活畜禽等动物乘车,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携带军警犬,盲人携带导盲犬或者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四、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但婴儿,病人饮食除外。

  五、在车站,列车或者其他轨道交通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物品等。 

  六、在车站,列车内使用滑板,溜冰鞋,独轮车,平衡车等代步工具。

  七、在车站,列车内起哄,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乞讨,卖艺等扰乱乘车秩序以及其他阻碍,影响乘客顺畅通行的行为。

  八、携带电动自行车(含折叠电动车)等电动代步工具进站乘车,但无障碍用途的电动轮椅除外。

  九、其他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在轨道交通车站、列车等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广告,应当经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同意,并不得影响轨道交通的正常运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