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涉港、澳、台及华侨)登记出具证明办理具体如下:
一、事项名称 出具收养登记证明(涉港、澳、台及华侨)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
三、办理机关 厦门市民政局
四、办理条件
(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办理过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补领时的收养状况因解除收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当事人死亡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收养登记证,可由收养登记机关出具收养登记证明;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因故不能到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收养登记证明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收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过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外国人的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夫妻双方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出具配偶死亡的证明;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可以一方提出申请。 被收养人未成年的,可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监护人要提交监护证明;
(四)申请人持有身份证件、户口簿;
(五)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六)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五、法定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六、申报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户口簿(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三)香港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四)香港居民应当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五)澳门居民应当提交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六)澳门居民应当澳门居民身份证(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七)台湾居民应当提交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有效旅行证件(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八)台湾居民应当提交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九)华侨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与原件核对、收复印件1份);
(十)申请人持有查档证明(收原件1份); 收养登记档案遗失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收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当事人收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当事人收养状况证明使用;
(十一)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2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监护人提出申请的,要提交监护人1张2寸合影或者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监护人为单位的,要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经办人1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受理形式 请直接到市民政局婚姻(收养)登记处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