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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和流产假
时间:2023-09-12 10:37 阅读人数:

  一、产假:

  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职工产假为一百五十八天至一百八十天,具体天数由用人单位规定,男方照顾假为十五天。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9号)规定,女职工产前可以休假15天(包含在产假158至180天内)。

  二、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和工资的发放: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在其子女年满三周岁之前,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婚假、产假、照顾假、育儿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不影响晋升。

  产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我市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产假天数≠生育津贴天数(涉及生育险待遇问题可引导向医保专席:12345转5号键咨询);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属劳动工资,直接引导向人社12333咨询。

  三、流产假期间生育保险和工资的发放:

  根据《福建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享有产假。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产假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怀孕三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四十二天;怀孕七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九十八天。

  流产假期间,已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按照我市有关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涉及生育险待遇问题可引导向医保专席:12345转5号键咨询);

  流产假期间工资待遇问题属劳动工资,直接引导向人社12333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