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政府政策解读制度
发布时间:2021-04-14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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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切实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政策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知晓度,加深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理解,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下,配合推进政策解读相关工作。

  坚持“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政策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多个部门共同起草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解读工作。落实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履行好重大政策“第一解读人”职责,通过积极参加新闻发布会、政策例行吹风会等方式,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政策,牵头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把政策解释清楚,避免误解误读。有出台政策文件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每年解读重要政策文件不少于1次。

  第三条  解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文件,应当进行解读:

  (一)经区政府常务会以及区、镇(街)主要领导办公会审议通过的政策性文件;

  (二)区政府或政府办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政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区政府、政府办或政府部门制定,涉及面广、与民生关系密切、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强的重要政策文件;

  (五)其他需要进行解读的政策文件。

  第四条  工作流程

  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应当同步起草、同步审签、同步发布。具体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部门在起草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谋划、组织编撰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其中,解读方案包括解读提纲、解读形式、解读渠道、解读时间等;解读材料包括具体解读内容。

  (二)部门制订的政策文件,应当将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部门主要领导审签。拟以区政府、区政府办名义制订的政策文件,或者拟由部门自行印发、需报政府同意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门在报审政策文件相关材料时,应当将经本部门领导审定的解读方案和解读材料作为附件,随同文件一并按程序报送政府办。

  (三)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起草部门负责编撰解读方案,与规范性文件草案一并报批,并负责实施要点、操作指南、条文解读和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政府办按照程序将政策文件和解读方案、解读材料一并报区政府。政府领导审签后,起草部门按照解读方案,组织实施解读工作。

  第五条  解读内容。政策文件解读内容应当全面、详尽、准确,主要包括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涉及范围、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关键词诠释、惠民利民举措、新旧政策差异等。同时,使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语言,配以案例、数据,让群众看得懂、记得住、信得过、用得上。

  第六条  解读形式。政策文件解读形式,可以包括起草部门及其负责同志、政策制定参与者、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媒体撰写的解读评论文章、政策问答、在线访谈、媒体专访、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等。除文字内容外,更多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展现,使解读信息更可视、可读、可感。

  第七条  解读渠道。坚持把区政府门户网站作为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公开的第一平台,统筹运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等发布政策文件解读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新闻网站、政务新媒体的作用,扩大解读信息的受众面。政府门户网站应当设立政策文件解读专栏,汇总发布解读信息。

  以区政府或政府办名义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一并报送政务公开工作部门,由政务公开工作部门安排政府网站维护单位将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同步发布、关联发布,方便公众查阅。部门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发布时,起草部门负责将配套的解读材料与政策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同步公开。通过其他途径发布解读信息的,起草部门应当同步报送政府门户网站。

  第八条  解读回应。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机制,关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读信息公开后的社会舆情反映,认真研判,主动跟进,及时回应,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读信息被误读误解,造成负面影响。

  第九条  保障措施。各部门应当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人员、经费保障。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培训计划,加强政策文件起草人员和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解读意识和工作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建由部门负责同志、专业机构从业人员、媒体记者等组成的政策解读专家队伍,发挥媒体和专业机构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条  考核管理。将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纳入政务公开年度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镇街,区直各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十二条  发布施行。本制度由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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