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集美区市政苗木迁储管养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美区市政苗木迁储管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美区国有储备苗木的管理,通过自用、调剂、共享、处置等多种方式,建立储备苗木盘活工作机制,提高储备苗木的利用质效,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厦门市市级迁移苗木处置管理办法》(厦府办规〔2020〕19号)、《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厦府规〔2021〕2号)、《厦门市集美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厦集财资〔2023〕3号)等政策法规规定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美区国有苗圃储备苗木(以下称储备苗木),主要是指在集美建成区市政管养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迁移至国有苗圃养护管理的国有苗木。
第三条 区级政府苗木储备养护管理责任部门为集美区市政园林局及其下属集美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养护管理责任部门可根据需要将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委托符合相应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管理。(以下简称管养单位)。
第二章 国有苗木的迁移和储备管理
第四条 迁移苗木储备原则。长势健壮、品相良好、土球完整、具有迁移价值的迁移苗木,经中心、管养单位评估合格后应当进入国有苗圃进行储备管理。
第五条 迁移苗木入圃查验。苗木迁移申请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提出申请,由中心、管养单位、申请单位和苗木迁移实施单位(以下称迁移单位)进行现场勘查,确认符合迁移入圃条件,由上述相关单位共同进行苗木清点盘查造册,确认移植的苗圃基地。申请单位应根据苗木清点情况形成迁移苗木清单,清单须详细记录苗木品目、种类、规格、数量、形状、尺寸、分叉、高度、冠幅等指征,并形成相应的图片影像资料。
第六条 迁移苗木的核销。为提高国有苗圃土地周转利用率,迁移项目中涉及的死苗、残缺苗、低价值苗、造林苗、不成形灌木球、移植不易成活苗等无迁移价值或低迁移价值的苗木(具体详见附件1)不再进入国有苗圃进行储备管理。由申请单位、管养单位、中心对照本办法附件1所列情形进行现场确认后,申请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核销的迁移苗木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值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的,经区市政园林局批准后核销,评估价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核销。经批准核销的苗木,由申请单位负责挖除并清运。
第七条 迁移苗木的入圃管理
1.申请单位应向区市政园林局申请办理苗木迁移,方可实施迁移工作。如因应急项目急需迁移苗木的,申请单位需先征求中心同意后,可先行迁入国有苗圃,并在迁入后30日内办理好苗木迁移手续。
2.申请单位以经国有苗圃管养单位、迁移单位确认的《迁移苗木入圃清单》作为苗木进圃凭证。
3.因特殊情况,未迁移至国有苗圃储备管养的,申请单位凭国有苗木去向审批表等相关申请手续,报区市政园林局办理苗木迁移手续后方可实施迁移工作。
4.申请单位应主动与国有苗圃管养单位对接苗木迁移具体事项,做好实物和信息资料交接。国有苗圃管养单位应对实际运入苗圃内的苗木进行质量把关,对起挖后发现的问题苗(如根系腐烂、主干中空等),及时向中心、申请单位反馈,由申请单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5.苗木迁移、评估等相关费用应由申请单位统筹安排,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八条 储备苗木的养护管理
1.管养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做好储备苗木的养护和管理工作,包括苗圃基地的整理、除草、浇水、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管理工作,培育健壮合格苗木。
2.管养单位应当建立实时更新的储备苗木动态信息数据库,将苗木动态信息实时录入储备苗木数据库(包括库存明细,苗木品种、米径或基径、冠幅、高度、来源等),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将储备苗木相关数据上报养护管理责任部门等单位备案,并向相关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储备苗木数据信息。
3.国有苗圃养护管理经费定额标准参照区政府相关文件确定的等级标准执行,具体结合《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考核办法》核拨。养护管理费用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第三章 储备苗木的使用
第九条 储备苗木使用用途及要求
储备苗木经过审批可以以借用、调拨、捐赠、转让、置换等方式,无偿使用于财政投融资项目、迁移后绿地恢复、公共绿地绿化补植,以及支持部队、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具体使用用途及要求如下:
(一)使用区级财政投融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含临时绿化地)、交通绿化工程项目以及利用集美区城市维护专项资金项目中的乔木,原则上应使用区级政府储备苗木甲供。市级项目在项目生成阶段报指挥部或市级主管部门研究同意使用区级政府储备苗木。
(二)非道路养护单位原因造成的道路绿地苗木补植,或因城市建设迁移绿化后的绿地恢复,应当优先使用储备苗木。
(三)轨道建设等线性工程在绿化恢复时,可视景观要求,统筹全线使用储备苗木。
(四)部队、学校等公益性质的单位或其他财政投融资项目,可通过申请,使用储备苗木。
(五)城市饮用水涵养林、林地等建设项目需要,可通过申请,使用储备苗木。
(六)因政府储备用地或绿地权属发生变更,根据变更批准文件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将权属发生变更储备地或绿地上的储备苗木划拨给相应的接受单位,并办理移交手续。
根据储备苗木的使用用途、接收方式等,申请人应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到中心办理储备苗木出圃使用手续。
第十条 储备苗木甲供的职责分工
(一)区市政园林局负责指导储备苗木甲供工作。
(二)项目建设单位是实施储备苗木甲供的责任主体单位。建设单位在项目设计阶段应当按照项目“可研”批准的规模、标准等,要求设计单位参考储备苗木数据库进行设计、提出甲供苗木清单、注明苗木来源。如果储备苗木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满足第九条(一)的项目设计要求时,由项目建设单位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提出苗木的具体使用方案,并牵头组织区发改局、财政局和市政园林局进行联合认定。对于需经区发改局立项的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时认定;对于利用城市维护资金的项目,在项目审批前认定。
(三)区发改、财政、建设、交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区级园林绿化项目建设相关环节进行把关,督导建设单位对绿化苗木优先选用区级政府储备苗木。
(四)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核查机构单位或交通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单位在审图时,应当通过库存苗木核查,对施工图中设计的苗木品种和规格与库存苗木品种和规格相符的,建设单位应优先选用储备苗木,并在图审意见中做出详细说明(苗木品种、规格、数量及苗木管理单位等)。
第十一条 储备苗木甲供的结算
使用储备苗木甲供的项目,建设单位无需支付苗木费用,苗木材料清单及费用等不得纳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预算内,区财政审核中心及第三方审核机构在招标控制价及竣工结算审核时予以把关。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列出该项目的甲供苗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包含甲供苗木费用。甲供苗木主材不另行计费,但按规定可作为计取设计费、监理费、管理费等计费基数。
第十二条 储备苗木出圃使用流程
(一)建设单位、代建单位及设计单位可先行到苗圃基地挑选储备苗木,应至少提前15天书面告知国有苗圃管养单位储备苗木用苗计划。
(二)储备苗木出圃前,由建设单位填写《集美区储备苗木出圃领用审批单》经管养单位审核,中心审批后,凭《集美区储备苗木出圃领用审批单》到国有苗圃基地对接苗木出圃事宜。对于应急改造、节日氛围布置等急需调拨或借用苗木的,建设单位需先征求中心同意后,方可到国有苗圃管养单位调拨苗木,并在调拨苗木后30天内办理好审批单,交给国有苗圃管养单位留底作为苗木出圃凭证。借用苗木的应当及时归还并按要求办理入圃手续。
区级财政投融资的园林绿化工程、交通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分别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图核查机构单位、交通绿化工程方案审查单位出具的图审意见或发改立项文件或相关文件,经报区市政园林局同意后,向中心办理储备苗木的出圃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指定专人,及时到国有苗圃基地进行验苗并签收,未及时到场验苗并签收的,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建设单位指定的人员签收后,苗木的起苗、装车、运输、种植、养护和管理等责任转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建立迁移苗木档案,并严格按申请时的用途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区市政园林局等部门牵头,每年按照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储备苗木的养护管理和调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储备苗木的处置和核销
第十四条 对于国有苗圃内长期(原则上3年以上)无法使用的储备苗木,可由区市政园林局委托管养单位为实施主体,根据《厦门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办法》,按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实施交易后处置。
(一)管养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储备苗木的评估价。可按年度确定资产评估机构。
(二)管养单位根据具体交易方式自主选择具有合法资格的代理机构,并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三)当储备苗木交易底价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由管养单位拟定处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按规定进入交易平台实施交易;当储备苗木交易底价小于100万元的,由管养单位按规定实施。
(四)储备苗木交易所得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区国库,交易后的财务核销等,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中心、管养单位应当在储备苗木入库、搬迁、盘存时,及时对死苗情况开展认定、处理。
第十六条 管养单位应按年度核算管养国有苗木的养护死亡率,上报中心。
养护死亡率=当年度累计当期死亡总量/(当年度期初盘存数量+当年度内入圃总量)×100%
储备苗木因下列原因造成死亡等情况,不计入养护死亡率计算范围:
(一)不可抗力因素(战争、动乱;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苗木的死亡或经抢救管养后苗木虽成活但无利用价值;
(二)不明性(如本地区新发生的入侵性病虫害)、顽固型、隐蔽型等病虫害引发的苗木死亡及病毒病感染植株无法根治只能清除苗木的(如褐根病、心腐病等致死亡率较高的病害;中东海枣、加拿利海枣、大王椰子、华棕等受红棕象甲、椰心叶甲等虫害);
(三)迁移不易成活的苗木(含在非适宜季节时移植,迁移时成活率较低的苗木);
(四)处于工程养护期内的迁移苗木,需再次迁移的;
(五)无利用价值苗木核销。如国有苗圃搬迁时,部分苗木无利用价值或迁移价值低的苗木;
(六)市级、区级政府相关部门会议纪要等文件列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核销流程
(一)管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季度、半年度、年度提请迁移苗木养护死亡核销申请。根据养护死亡率按如下方式办理核销处置手续:
1.盘存时苗木养护死亡率在5%(含5%)以下的,由管养单位自查死亡原因并填写《迁移苗木核销单》,报中心研究同意后办理核销处置手续;
2.盘存时苗木养护死亡率在5%(不含)-10%(含)的,由管养单位形成苗木死亡核销报告并填写《迁移苗木核销单》,中心、管养单位现场确认后,管养单位填写《迁移苗木核销单》,报中心研究同意后办理核销处置手续。
3.盘存时苗木养护死亡率在10%(不含)以上的,由管养单位形成初步苗木死亡核销报告,由中心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形成初步意见,报区市政园林局研究同意后办理核销处置手续。
(二)属于第十六条中第(一)至第(六)造成死亡等情况需要核销的,由管理单位形成书面报告,经中心审批同意后进行核销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集美区迁移苗木储备管理排除目录
2.集美区迁移苗木清单
3.集美区管养绿化苗木、设施核销表1
4.集美区管养绿化苗木、设施核销表2
5.集美区迁移苗木入圃清单
6.集美区迁移苗木(未入圃)去向审批单
7.集美区苗木出圃领用审批单
8.集美区国有苗圃苗木核销单
9.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附件1
集美区迁移苗木储备管理排除目录
一、死苗
1.由许可项目单位施工或绿化苗木迁移造成死亡的苗木。
2.由台风、水毁、交通事故等不可预见的灾害造成死亡的苗木。
3.养护管理不当、人为破坏造成死亡的苗木。
4.绿化苗木正常死亡。
二、残缺苗
1.偏冠苗:偏冠度(系苗木偏离标准树冠中心点或者轴线的程度)大于10度,可视为偏冠苗,此类苗木利用价值较小,常见为:种植密度大造成的树冠偏离,移植过程中树冠被破坏偏移的大叶榕等。
2.半截苗:即主杆上半部(离地2m以上)或全部已死亡,但从根部重新发芽长出部分枝干。此类苗木虽非死苗,但高度、树型等不符绿化景观及考评要求,无法再次利用。常见为:重阳木、黄槿等大胸径乔木。
3.老头苗:长势差,经多年种植养护仍明显弱于同种苗木,即俗称的个头小、树龄大、要死不活的苗木,常见为:高山榕、大叶榕、橡皮榕、美人树等。
4.空杆苗:因受雷击、风刮折枝树皮受损、前期施工机械碰伤、虫蛀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树干主干中空、树干有明显伤口或树皮偏侧(只剩一边)的苗木,此类苗木无利用价值。常见的品种有黄槿、凤凰木、蓝花楹等。
5.严重病害苗:受顽固型、隐蔽型病害侵食严重的苗木,例如中东海枣、加拿利海枣、大王椰子、华棕等受红棕象甲、椰心叶甲等严重侵害等。
三、低价值苗(即移植费用大于或相近信息价、采购价、评估价)
1.棕榈科植物:大王椰子、假槟榔、鱼尾葵、散尾葵等苗木价值低的品种。
2.速生类植物:生长速度快,苗木价值低的乔木,例如:芭蕉、香蕉类植物。
3.大型草本植物:含一二年生及多年生草本植物,例如龙舌兰等大型草本植物。
4.常绿及落叶乔木:苗木价值低于或接近苗木移植综合单价(包含起挖、种植、运输、养护、基肥、支撑辅材等)的苗木。
四、造林苗
造林绿化过程中使用的移植不易成活、且苗木价值低的苗木,常见为:桉树、木麻黄、相思类植物等。
五、不成形灌木球
不成形或不饱满的灌木球,难以再次培养。常见为:黄金榕球、红绒球、扶桑球、黄心梅球等。
六、片植地被、绿篱、草花
因片植绿篱、地被、草皮、草花等茎秆纤弱、种植密度大且多为多年老化苗,苗木价值低,且移植起挖时容易破坏根系,移植成活率较低;同时该类型苗木移植费用(人工费、机械费)远大于市场采购价,种植后的绿化效果差,苗木再利用价值低。
七、迁移不易成活苗
因迁移后不易成活或在不适宜迁移的季节进行迁移的苗木,例如红车、香樟、蓝花楹等。
附件2
集美区迁移苗木清单
迁移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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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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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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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点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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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苗木品种 |
规格 |
数量 (棵、平方米) |
苗木处置(核销、入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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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径 |
照片 |
胸径 |
照片 |
高度 |
冠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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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集美城发园林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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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3
集美区管养绿化苗木、设施核销表1
核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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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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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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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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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特 征描述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附图 |
备注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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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 (盖章): 年 月 日 |
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局(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4份,本表为核销价值为10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审批专用。
附件4
集美区管养绿化苗木、设施核销表2
核销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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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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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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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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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 名称 |
项目特 征描述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附图 |
备注 |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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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局(盖章): 年 月 日 |
分管区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
备注:一式4份,本表为核销价值为100万元以上审批专用。
附件5
集美区迁移苗木入圃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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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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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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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厦门市集美城发园林有限公司 苗圃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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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入圃时间 |
编号 |
苗木名称 |
规格(cm) |
单位 |
数量 |
苗木来源 |
备注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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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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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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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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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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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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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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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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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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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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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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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部门: 接收部门:生产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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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项目负责人: 验收及制表仓管: 生产部苗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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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移项目部门负责人: 国有苗木管理员: 生产部部门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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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式5份
附件6
集美区迁移苗木(未入圃)去向审批单
起挖地点: 移植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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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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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名称 |
迁移规格(cm) |
单位 |
申请数量(株) |
种植地点 |
实种数量(株) |
照片 |
备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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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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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管养单位(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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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审核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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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名 |
接收管养单位经办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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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原件一式四份,流程完成后归档: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一份,接管单位一份,申请单位一份,移植实施单位一份。 |
附件7
集美区储备苗木出圃领用审批单 领用有效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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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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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基地:XXX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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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圃用途:(补充工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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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名称 |
入圃规格(cm) |
单位 |
申请 数量 |
补植地点 |
实发 数量 |
苗木来源工程 |
备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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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签字盖章) |
拟申请从XX苗圃领用X株XXX苗木用于(补充工程名称),请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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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审核意见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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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名 |
苗圃仓管员签名 |
迁移苗木管理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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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原件一式四份,流程完成后归档: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一份,国有苗圃管养单位(集美城发公司)一份,申请单位一份,苗圃养护实施单位一份。 |
备注:一式四份
附件8
集美区国有苗圃苗木核销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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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基地: XXX苗圃 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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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核销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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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苗木名称 |
规格(cm) |
数量
|
苗木来源 |
备注 |
入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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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径/基径 |
自然高
|
冠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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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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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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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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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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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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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城发园林有限公司: |
厦门市集美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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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绿化中心(盖章): |
厦门市集美区市政园林局(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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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一式4份 |
附件9
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
检查考核办法
为促进国有苗圃养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强化考核工作,提高国有苗圃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厦门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厦门市集美区市政苗木迁储管养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集美区范围内国有苗圃养护管理的检查考核。集美区市政园林局(业主)依据本办法负责对养护单位进行检查考核。检查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年终总评的办法。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对养护单位管养质量评价、养护经费发放的依据。
二、检查考核方式
(一)定期检查:每季度对国有苗圃检查一次。按《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质量情况季度考核评分表》进行评分。
(二)年终总评:根据季度的检查结果及苗木年度养护死亡率进行综合评定,对养护单位全年工作做出评定意见,决定年终评定结果,并形成书面文件。
三、检查考核程序
(一)季度检查 通知→预备会抽签(抽出国有苗圃检查基地)→现场检查考核→集中评分→计算结果→通知结果。
(二)复议:养护单位可以在接到检查结果通知书次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集美区市政园林局申请复议。
四、季度检查评分办法
季度检查采用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制,包括管养情况、内业资料。季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满分100 分):由苗木管养情况考评得分(占50%)、内业资料考评得分(占50%)两部分构成(评分表见附件1)。如季度抽查涉及多个苗圃,则季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为被检查所有国有苗圃季度绩效考评分的平均值。即:季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各个国有苗圃季度绩效考评分之和/被检查苗圃个数。
1.季度管养情况考评得分
管养情况(满分50分)由苗木管理(30分)、安全生产管理(20分)两部分组成。
苗木管理主要包括苗木长势、浇灌、中耕除杂草(苗木长势:苗木进圃养护成活后,生长势态良好。苗木进圃前原有伤口、疤痕、空洞、品相等不良状况为非苗圃养护原因造成的,不列入该项考核)。
安全生产管理主要包括安全作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消防防火安全等事项。
考评员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质量情况季度考核评分表》(附件1)进行管养情况现场评分,得出每个国有苗圃的管养情况考评得分。
2.内业资料考评得分
根据养护单位提交内业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由业主对其进行考评评分(满分50分)。
养护单位应及时做好苗木进圃、出圃、库存等内业资料:每月20日前提交上月苗木进圃、出圃、库存及核销等台账。每季度考核时根据以上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进行综合评分。
内业资料考评得分(50分)=及时性(15分)+完整性(15分)+准确性(20分) 。
及时性(15分):每月20日前提交上月苗木电子台账(含苗木进圃、出圃、库存及已审批核销的汇总情况)。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提交上季度苗木存档资料(含苗木进圃、出圃、库存及已审批核销的汇总情况)。未按时提交应交资料,每延迟一天扣1分。
完整性(15分):提交年度内国有苗木进圃、出圃、库存、核销及汇总台账报表交业主单位存档。每少1份扣1分。
准确性(20分):根据管养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与国有苗圃内现存苗木情况,对提供资料是否真实全面进行评分。
五、年度考评综合得分计分方法
年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制,包括A季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占50%)、B年度养护死亡率(50%)。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A*50%+B*50%
1.季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A为季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的平均值。
2.年度养护死亡率计算和计分办法:
(1)年度养护死亡率B=年度累计死亡总量/(年度期初盘存总量+年度内入圃总量)×100%
因以下特殊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等情况,不列入养护死亡总量和死亡率的计算:
①不可抗力因素(战争、动乱;非甲、乙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等;台风、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苗木的死亡或经抢救管养后苗木虽成活但无利用价值。
②不明性(如本地区新发生的入侵性病虫害)、顽固型、隐蔽型等病虫害引发的苗木死亡及病毒病感染植株无法根治只能清除苗木的(如褐根病、心腐病等致死亡率较高的病害;中东海枣、加拿利海枣、大王椰子、华棕等受红棕象甲、椰心叶甲等虫害)。
③迁移不易成活的苗木(含在非适宜季节时移植,迁移时成活率较低的苗木)。
④处于工程养护期内的迁移苗木,需再次迁移的。
⑤无利用价值苗木核销。如国有苗圃搬迁时,部分苗木无利用价值或迁移价值低的苗木。
⑥市级、区级政府相关部门会议纪要等文件列明的其他情况。
每年1月份,由养护单位上报上一年度国有苗圃苗木年度养护死亡量和死亡率,由业主单位确认。
(2)年度养护死亡率的计分办法
年度养护死亡率≤10%,B=100分;
年度养护死亡率>10%,B=(100%-养护死亡率)/90%×100分。
六、养护经费拨付
1.养护费用每季度预拨一次,由管养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向业主单位提交相关资料,根据季度养护面积、包干标准核算总经费后按85%预拨。
2.预留季度养护总经费的15%作为年度考核金,待年度绩效考评后,根据考评结果进行结算拨付。根据年度绩效考评综合得分情况支付年度绩效考评考核金比例分别为:
90(含)-100分,年度绩效考核金按100%拨付;
85(含)-90分,年度绩效考评考核金按95%拨付,高于85分则每多1分增加拨付1%;
80(含)-85分,年度绩效考核金按90%拨付,高于80分每多1分增加拨付1%;
75(含)-80分,年度绩效考核金按80%拨付,高于75分每多1分增加拨付1%;
75分以下,年度绩效考核金按60%拨付,高于60分每多1分增加拨付1%。
业主单位或上级政府部门另有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明确养护经费拨付的,可另行按文件规定执行。
3.养护单位在养护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苗圃的规划设计及用途,挤占苗圃用地,一经发现,则应按挤占面积核减苗圃养护费,核实挤占面积产生的测绘费用由养护单位承担。
4.一旦苗圃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则按发生事故苗圃面积扣除一个季度管养绩效。。
七、七、本办法由区市政园林局按照职责负责解释。
附件:1.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质量情况季度考核
评分
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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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苗圃养护管理质量情况季度考核评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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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 季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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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项目 总分 |
单项分 |
项目标准 |
扣分标准 |
单项 扣分 |
项目 得分 |
一、 管养 情况 (50%) |
苗木 管理 (30分) |
苗木 长势 (10分) |
长势良好,枝叶健壮。 |
整体良好,存在零星问题扣1-3分; 整体到位,局部存在问题扣4-6分; 整体较差,问题严重扣7-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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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虫害防治 (10分) |
防治及时,病虫害受害率控制在20%以下。 |
病虫害受害率超过20%: 发生情况一般的扣1-5分; 发生严重的扣6-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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浇灌 (5分) |
根据植物生长需要和气候特征合理浇灌,根据现场土壤干湿状况,植物是否因缺水萎蔫、枯萎、枯死评定。 |
整体良好,存在零星问题扣1分; 整体到位,存在局部问题扣2-3分; 整体较差,问题较大扣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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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耕除杂草 (5分) |
苗木树穴内须适时 中耕除杂草。 |
整体良好,存在零星问题扣1分; 整体到位,存在局部问题扣2-3分; 整体较差,问题较大扣4-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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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生产 管理 (20分) |
安全 作业 (10分) |
养护员工穿着劳保鞋、工作服等,按规范安全作业。 |
整体良好,存在零星问题扣1-3分; 整体到位,局部存在问题扣4-6分; 整体较差,问题严重扣7-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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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隐患 (10分) |
苗圃内定期自查安全隐 患,及时整改。确保苗圃内无安全隐患。 |
整体良好,存在零星问题扣1-3分; 整体到位,局部存在问题扣4-6分; 整体较差,问题严重扣7-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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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内业 资料 (50%) |
及时性 (15分) |
15分 |
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提交上季度苗木存档资料(含苗木进圃、出圃、库存及已审批核销的汇总情况)。 |
没按时提交应交资料每延迟一天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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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 (15分) |
15分 |
提交给业主单位存档的国有苗木资料应包含进圃、出圃、库存、核销等报表。 |
每少1份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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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 (20分) |
20分 |
根据管养单位提供的内业资料,随机抽检现存苗木情况,确认苗木实物、挂牌信息、规格等与账务一致。 |
发现不准确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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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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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考评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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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苗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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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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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评(签名):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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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4月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