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各有关部门:
根据《厦门市镇(街)赋权事项动态调整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立足自身、总体平稳、充分评估、精准赋权”的调整思路,切实为基层减负、赋权、增能,推进镇(街)赋权事项“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决定对赋予镇(街)行政处罚权事项目录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对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和交通局、区消防救援大队5个部门已赋予镇(街)行政处罚权事项195项以及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和区应急管理局拟新增赋予镇(街)行政处罚权8个事项进行评估论证,决定农业农村和水利执法领域全区共收回29个事项,个别街道收回10个事项。同时,新增民族宗教领域事项5项,应急管理领域事项3项(详见附件)。
二、赋权部门应当及时与各镇(街)签订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明确承接事项、职责边界等内容,并将新签订的赋权事项承接确认书报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备案。
三、加强赋权执法事项的专业培训和技术指导。各赋权部门要制定镇(街)赋权执法尤其是新赋权事项的指导培训方案,选派理论和执法实践丰富的人员为各镇(街)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指导,并在日常行政执法中,帮扶指导各镇(街)开展纠错和法制审核等专业性事务,确保下放执法事项接得好、管得好。各镇(街)要负责做好下放权限的承接工作,确保赋权工作顺利衔接,有序运行。
附件:1.集美区动态调整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2.集美区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10月)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集美区动态调整赋予镇(街)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一、全区普遍收回的赋予镇(街)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对应集美区赋权事项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赋权部门 |
1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83 |
对在渔港内不服从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2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84 |
对船舶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
|||||
3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85 |
对渔船未经批准装卸危险货物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4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86 |
对未经批准在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及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5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87 |
对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或消防设备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6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88 |
对渔业船舶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7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89 |
对船舶违章载客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8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0 |
对渔业船舶不服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统一决定和命令,继续停留在指定撤离海域的,或者不服从命令擅自前往指定撤离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9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1 |
对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时间撤离到指定海域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0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2 |
对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1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3 |
对人员上岸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登船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2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4 |
对禁渔期违反规定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3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5 |
对明知是无渔业船名或者无船籍港、无相关渔业船舶证书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船舶,向其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4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6 |
对向禁渔期内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或者代冻、收购、销售、运输违禁渔获物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条、第五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5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7 |
对水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水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水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6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8 |
对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7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99 |
对炸鱼、毒鱼、电鱼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8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0 |
对未经批准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9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1 |
对在渔港内倾倒淤泥、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0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2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规定在渔港内明火作业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1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3 |
对人为损坏渔港设施的处罚 |
《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2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4 |
对水产养殖中未按规定使用兽药、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或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处罚 |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3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5 |
对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4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6 |
对渔业船舶无有效船名、船号、船舶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5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07 |
对使用未核定渔业船名、未登记船籍港或者未取得相应渔业船舶证书的船舶,从事捕捞作业及其辅助活动的处罚 |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6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41 |
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九龙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7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76 |
对使用假冒伪劣零配件维修农业机械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8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77 |
对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维修质量不合格,引发农业机械事故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9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19 |
对擅自在森林防火区从事实弹演习、爆破行为的处罚 |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二、集美街道单独收回的赋予镇(街)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对应集美区 赋权事项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赋权部门 |
1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40 |
对直接向农田排放不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废水的行政处罚 |
《福建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2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51 |
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3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52 |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4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53 |
对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5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55 |
对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6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56 |
对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7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58 |
对伪造、涂改或者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
《福建省防洪条例》第四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8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59 |
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进行河道采砂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9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60 |
对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要求采砂或未及时清除砂石弃碴的处罚 |
《福建省河道保护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10 |
集府〔2022〕159号文件序号167 |
对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高秆作物、修建建筑物、挖砂、倒废弃物等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17年版)第三十二条 |
行政处罚 |
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
三、新增赋予镇(街)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对应福建省文件赋权事项序号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权类型 |
赋权部门 |
1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67 |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四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2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68 |
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3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69 |
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4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70 |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六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5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74 |
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
《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三条 |
行政处罚 |
区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
6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32 |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七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7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43 |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8 |
对应福建省赋权事项序号:446 |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行为的处罚 |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
行政处罚 |
区应急管理局 |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4年10月2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