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文教区管委会,区直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8月印发的《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集府办〔2017〕111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集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2.3 成员单位职责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员准备
3.6 救灾捐赠
3.7 技术准备
3.8 宣传和培训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2 灾情信息管理
4.3 灾情会商核定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响应
5.2 三级响应
5.3 二级响应
5.4 一级响应
5.5 响应终止
5.6 信息发布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7.5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对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自然灾害救助行为,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 原则以及《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厦门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厦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集美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区区域内发生的暴雨、台风、干旱、雷电、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洪涝、风暴潮、风雹、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霜冻等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发生其他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统一领导。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群众自救互救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3)坚持预防为主。引导和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健全保险机制,把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狠抓落实,坚决做到早报告、早救助。
(4)坚持密切配合。发挥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体系。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减灾委员会
集美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是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主任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副主任、区应急管理局局长、区气象局局长、区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
成员单位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台港澳办、区应急管理局、区气象局、区人民武装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国动办、区教育局、文教区管委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统计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城市管理局、团区委、区科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集美生态环境局、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集美公路分局、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区红十字会、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服服务分中心、各镇街等负责人担任。
2.2 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集美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兼任。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以及灾区需求和灾害救助工作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分析评估灾区形势,提出对策建议。各镇街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任指挥长,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协调推动各成员单位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
作的决策部署;
(二)指导协调重大自然灾害救灾工作,组织开展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评估工作;
(三)组织实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四)承办区减灾委会议、文件起草、制度制定、议定事项跟踪督办等工作;
(五)承办区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做好记者的联络、接待、管理工作,加强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力度,确保正确舆论导向,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区委统战部:负责海外侨胞及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外援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区委台港澳办:负责港澳同胞救灾捐赠的协调联络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承担区减灾办日常工作;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灾;负责统计、发布自然灾害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牵头组织区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拟订应急物资共享和协调机制,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省、市下拨区级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协调指导保险业做好灾区巨灾保险理赔服务工作;负责区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宣传。
区气象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和评估;负责气象灾害风险区划,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科普宣传,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
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区政府的请求,组织所属部队及民兵并根据战区授权协调驻区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区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指导灾区公安机关维护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开展紧急转移安置灾区群众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程序做好减灾救灾建设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生活类救灾物资的采购、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区国动办:应急条件下负责提供必要的人防工程作为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必要时组织发布灾情警报。
区教育局: 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各公、民办学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文教区管委会: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安置,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指导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方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指导高校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活动。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应急响应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生产;指导、推动工业企业开展防汛抗旱防台风等工作。负责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相关防灾减灾救灾企业开展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工作。负责指导区各通信运营企业开展抢险救灾通信的应急保障工作和灾后通信设施抢修工作,做好自然灾害公益短信的发布。负责保护应急频率的使用,做好灾区无线电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正常秩序。
区民政局:指导灾区将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及其家庭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指导灾区做好重大灾害因灾死亡人员遗体处置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区财政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统筹做好集美区防灾减灾救灾资金保障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督促做好相关区属国有企业的防灾减灾救灾和应急管理工作。
区司法局:配合上级部门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伤认定、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区建设与交通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开展灾后房屋建筑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等工作。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负责支持协调抗灾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协调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指导开展灾后房屋的安全鉴定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指导防治水系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承担台风、暴雨防御期间水工程调度工作;对重要水系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合市海洋局发布海洋灾害预警、做好渔船和养殖渔排人员应急避险和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渔业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处置、救援,开展海洋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及演练。负责组织开展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测报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督促检查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督促指导灾后的森林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农作物自然灾害的防控工作;协调指导灾后农作物恢复生产;组织开展农业防灾减灾技术推广和知识宣传。
区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稳定供应工作;组织协调重点保供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广电媒体做好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和调度灾区做好医疗救护、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指导开展卫生防疫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卫生应急演练。必要时,派出卫生应急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和心理援助。
区统计局:协助建立、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和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市政园林局: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的安全隐患排查消除、设施修复及复工复产等工作;组织做好城区排水、排涝工作。
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违章建筑、市容市貌的整治工作,主动配合各镇街做好防自然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做好户外广告牌的整治工作,及时组织、监督户外广告牌业主做好加固、拆除等各项防范工作。
团区委:组织协调青年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
区科协:负责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集美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协助灾区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及应急演练。
集美生态环境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方针、政策、规划的制定和贯彻落实;负责组织对灾区的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处置方案。
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调技术机构提供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和技术服务保障、救灾食品安全监管、灾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协助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标准制定工作。
集美公路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做好所管辖公路(桥隧)的防自然灾害工作;做好公路(桥隧)在建工程安全工作,及时抢修公路(桥隧)损毁工程,保障交通干线畅通,并将道路受灾情况报区减灾委。
集美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消防知识宣传及演练。
区红十字会: 负责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发捐赠款物,参与减灾救灾备灾及灾后重建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和动员群众参与现场救护。
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集海客服服务分中心:组织指挥灾区电力设施的抢修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工作。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福建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安排救灾资金预算,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分配使用机制,督促镇(街)落实本级救灾资金预算。
3.1.1 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常年灾情和财力状况编制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在执行中根据灾情程度进行调整。
3.1.2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补助标准。
3.2 物资准备
编制全区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
置计划、提出需求计划和动用建议、承担区级救灾物资调拨、分配和监督使用,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度。
3.2.1 各镇街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3.2.2 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发改局、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等部门确定全区自然灾害救助救灾物资购置计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落实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和供应商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区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公路应急运输联动机制,确保救灾物资在灾害发生12小时内运抵灾区。
3.2.4 各有关部门将所储备的救灾物资报本级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备案,以备重大灾害应急时统一调拨使用。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电信运营企业应加强区、镇街公用电信网络建设,依法保障灾害监测预报等系统的网络畅通,按照区减灾委需求,配合组建应急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3.3.2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和灾害监测预报系统,完善部门之间灾害信息和数据共享平台,实现灾害情报共享和信息交流。
3.3.3 充分依托、整合现有资源,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
3.4 装备和设施准备
3.4.1 区、镇(街)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等装备。
3.4.2 为适应救灾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切实做好救灾应急准备工作,结合实际需要,各级财政安排必要预算添置救灾装备和设备。
3.4.3 加强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管理,落实避灾点分类管理机制,建立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自然灾害避灾点网络。
3.5 人员准备
3.5.1 加强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村(社区)设立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建立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覆盖区、镇(街)、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3.5.2 加强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区、镇(街)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与军队、武警、预备役、公安、消防、电力、卫生、交通运输、通信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5.3 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自愿参与救灾工作,倡导个人志愿者通过相关组织机构有序参与救灾工作,政府部门可给予必要的帮助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发展社会力量减灾救灾人才队伍,组织开展救灾专业培训,建立救灾志愿者服务记录制度。
3.5.4 加强与驻集部队联系,建立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协调机制。
3.6 救灾捐赠
社会救灾捐赠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导向机制、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使用以及社会监督等各个环节工作。
3.6.1 当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区减灾委根据受灾情况和需救助情况,报请区政府批准后向全区发布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公告,明确受灾情况、捐赠需求、捐赠方式等。
3.6.2 做好救灾捐赠款物使用引导工作。救灾捐赠资金除用于救灾应急期间的必要支出外,其余应主要用于灾后恢复重建。
3.6.3 加强救灾捐赠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对捐赠者的查询,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原则,政府部门和公益慈善组织应当如实、详细地反馈捐赠款使用情况,接受捐赠者的监督。加强与媒体协作,为救灾捐赠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监督救灾捐赠活动。
3.7 技术准备
3.7.1 依托国家减灾中心及省市有关专业技术资源,充分利用全区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图,提高减灾救灾能力。
3.7.2 加强防灾减灾网络系统建设。推进短信、广播、电视、电台等应急信息传播系统建设,及时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世界急救日”和“科技活动周”等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常识,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
3.8.2 开展“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3.8.3 组织全区灾害管理人员、基层灾害信息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3.8.4 区、镇(街)要督促指导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根据灾害发生特点,以社区、村居、学校、医院、企事业为单位,每年组织1~2次防灾减灾演练,检验提高应急指挥、预案行动和综合响应能力。
4 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4.1 灾害预警预报
4.1.1 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区应急管理局的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区农业农村局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洪水预警报信息,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区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接收市地震局的震情监测信息等都要及时向区减灾办和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发布预警预报。
4.1.2 区减灾办根据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灾害救助预警响应,督促镇(街)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救灾应急措施和灾害救助应急准备。
4.2 灾情信息管理
4.2.1 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应急部门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
4.2.2 灾情信息初报时间。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村(社区)应在灾害发生后的30分钟内上报镇(街),镇(街)应急口在1小时内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各镇(街)、相关部门在获悉任何突发性自然灾害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两办值班室。
对造成区级行政区域内1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灾害信息员应在接报后立即电话上报初步情况,随后动态报告全面灾害情况。
4.2.3 灾情信息续报时间。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村(社区)每日8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上报镇(街),镇(街)在每日8时30分之前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每日9时前汇总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4 灾情信息核报时间。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在1日内核定灾情,上报镇(街);镇(街)在2日内汇总上报到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在灾情稳定后5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2.5 对于重大干旱灾害,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5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3 灾情会商核定
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区减灾委组织应急、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水利、卫生健康、统计、市政园林、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灾情核定后,各镇(街)、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灾后救助提供依据。
5 应急响应
灾害发生后,各镇(街)、各相关部门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各司其职的原则,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应急救灾,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减灾委设定四个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等级。各成员单位根据响应等级需要,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
5.1 Ⅳ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5间(含)以上,5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办主任提出进入Ⅳ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办主任决定进入Ⅳ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1.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办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办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及两办值班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需求,48小时内会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6)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7)受灾区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需要,成立区级灾害救助现场工作组,具体负责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8)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2 Ⅲ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含)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间(含)以上,100间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00人(含)以上,3000人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Ⅲ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应急管理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减灾委主任。
5.2.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有关事项做出决定,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及两办值班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需求,36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区域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受灾情况,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6)区卫健局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7)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9)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3 Ⅱ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2)死亡5人(含)以上,10人以下;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含)以上,500间以下;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000人(含)以上,1万人以下;
(6)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Ⅱ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状态,并报告区委、区政府。
5.3.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区减灾委主任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及两办值班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的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需求,24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区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视情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区人民武装部根据受灾区的情况,组织志愿者救援队和民兵协助开展救灾工作。
(6)区卫健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地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提供最新气象预报信息。
(8)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准备受灾地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地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9)区委宣传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10)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1)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4 Ⅰ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2)死亡10人(含)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含)以上;
(4)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含)以上;
(5)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万人(含)以上。
(6)区政府决定的其他条件。
5.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及时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向区减灾委提出进入I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进入I级响应状态。
5.4.3 响应措施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对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报告灾情,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2)提请区政府主要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指导救灾工作。
(3)区减灾办实行24小时值班,领导带班,相关成员单位每日9时前向区减灾办及两办值班室报告救灾工作情况。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编发《重要灾情快报》,报送区委、区政府和上级应急部门。
(4)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灾情和需求,12小时内商区财政局根据受灾区申请和有关单位对灾情的核定情况提出下拨救灾应急资金建议报区政府,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必要时向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区发改局紧急调拨市级生活类救灾物资;会同区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区委统战部等单位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会同区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救助工作;协调指导交通运输、铁路、邮政等部门和单位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协调部队、物流运输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区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发布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公告,并协调、监督、统计和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区委、区政府的有关指示。
(5)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加强受灾地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受灾区人员紧急转移。
(6)区人民武装部组织协调驻集部队、民兵预备役等单位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7)区商务局组织协调重点保供企业保障生活必需品市场稳定。
(8)区工信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受灾地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9)区建设与交通局指导灾后房屋安全突发险情的调查评估和安全鉴定工作;指导做好住房及其他建筑物的恢复重建。
(10)区市政园林局做好供水、供气管道的抢修工作。
(11)区农业农村局指导受灾区水利工程修复。
(12)区卫健局组织受灾区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区
协助开展医疗救治, 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13)区气象局加强气象监测预报,及时向区减灾办提供最
新气象预报信息。
(14)市资源规划局集美分局准备受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15)集美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和变化等情况。
(16)区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指导受灾区或相关部门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17)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18)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灾害损失进行全面评估,并就灾后救助和灾后重建提出建议意见。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办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领导决定终止响应。
5.6 信息发布
5.6.1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主动及时、准确稳妥的原则。
5.6.2 重大灾情由区减灾办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害由集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5.6.3 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灾情稳定前,及时发布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灾情稳定后,按有关规定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5.6.4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关于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办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应急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并提出过渡期生活救助方案和保障意见。
6.1.2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及时下拨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与生活救助物资发放等工作。
6.1.3 区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政府、各镇(街)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开展灾情评估。区、镇(街)应急部门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核查、评估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和救助需求,建立工作台账。村(社区)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30日前上报镇(街),镇(街)应及时核定本地区情况、汇总数据,于10月10日前将本地区汇总数据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汇总全区需救助数据,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6.2.2 制定救助方案。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区级冬春救助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部门备案。如灾情严重,本级救灾资金难以完成冬春救助任务时,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支持申请。
6.2.3 下拨救助资金。经区政府批准或接到上级部门的拨款文件后,区应急管理局与区财政部门联合下文拨付春荒、冬令灾民生活救助资金。救助资金须在30日内下达到镇(街)级,确保春节前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3 倒损农房恢复重建
灾后农房恢复重建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各镇(街)负责实施,采取自建与统建相结合,以集中重建为主的灾后重建方式。建房资金通过灾民自筹、政府救助、社会互助、政策扶持、优惠贷款等多种途径解决。集中重建的建设项目应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外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要求。
6.3.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区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台账。
6.3.2 制定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区、镇(街)根据灾情和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6.3.3 区应急管理局适时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定期通报倒损农房重建资金下拨情况和恢复重建进度。
7 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救灾专项资金监管机制,制定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工作方案,成立监管小组,每年对救灾款物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运行安全。
7.2 预案演练
根据有关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规定,区减灾办会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组织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开展联合演练,提高指挥协同水平和救援合作能力。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区减灾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区减灾办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区减灾办适时召集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并视情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各镇(街)、各相关部门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5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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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23年8月16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