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12-20 17:35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管委会、区直各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7年3月24日印发的《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集府办〔2017〕34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目  录

  1.总则 - 4 -

  1.1 编制目的 - 4 -

  1.2 编制依据 - 4 -

  1.3 适用范围 - 4 -

  1.4 事件分级 - 4 -

  1.5 工作原则 - 5 -

  2.组织指挥体系 - 5 -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 5 -

  3.监测预警 - 6 -

  3.1 监测 - 6 -

  3.2 预警 - 7 -

  3.2.1 预警分级 - 7 -

  3.2.2 预警信息发布 - 7 -

  3.2.3 预警行动 - 8 -

  3.2.4 预警解除 - 9 -

  4.信息报告与通报 - 9 -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 9 -

  4.2 报告内容 - 10 -

  4.3 事件评估 - 11 -

  5.应急响应 - 12 -

  5.1 响应分级 - 12 -

  5.2 响应措施 - 12 -

  5.2.1 医学救援 - 13 -

  5.2.2 现场处置 - 13 -

  5.2.3 流行病学调查 - 13 -

  5.2.4 应急检验检测 - 14 -

  5.2.5 事件调查 - 14 -

  5.2.6 维护社会稳定 - 14 -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 15 -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 15 -

  6.后期工作 - 16 -

  6.1 善后处置 - 16 -

  6.2 责任追究 - 17 -

  6.3 总结评估 - 17 -

  7.应急保障 - 18 -

  7.1 队伍保障 - 18 -

  7.2 信息保障 - 18 -

  7.3 医疗保障 - 18 -

  7.4 技术保障 - 19 -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 19 -

  7.6 社会动员保障 - 19 -

  7.7 宣教培训 - 19 -

  8.附则 - 20 -

  8.1 预案管理 - 20 -

  8.2 名词术语 - 20 -

  8.3 预案解释 - 20 -

  8.4 预案实施 - 21 -

  附件1 - 22 -

  附件2 - 23 -

  附件3 - 26 -

  附件4 - 30 -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1.4 事件分级

  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事件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和影响,预判可能达到Ⅳ级事件标准需区政府协调处置的,由区食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领导或区政府领导同志指定的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负责同志担任,有关单位为成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当事故涉及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时,增加区政府办(区外办)、区台港澳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详见附件2。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会商、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快速反应、高效处置。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请求。

  全区有关部门及技术支撑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3.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将预警信息划分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个警示级别,红色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的标准执行。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根据各自职责规定发布风险警示信息,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者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推进信息直报系统建设,提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

  (6)卫生行政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7)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8)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实行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特殊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等基本情况。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件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和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

  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规定向区政府及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需报经市政府批准启动Ⅲ级响应。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详见附件4。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Ⅲ级响应期间,区政府应按照市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全力开展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事件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配合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区卫生行政部门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食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另行制定。办法出台后,我市将遵照执行。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3.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6.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地区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运用全市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文本挖掘技术,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件报告与通报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区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区政府有关部门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区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根据市区事权划分,由区级保障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事件分级标准

  2.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

  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

  标准

  响应

  级别

  启动

  级别

  Ⅰ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件危害特别严重的;

  (2)涉及多个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国家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3)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Ⅰ级响应

  国家级

  Ⅱ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含)以上死亡的;

  (4)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重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省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5)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Ⅱ级响应

  省级

  Ⅲ级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危害或较大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市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Ⅲ级响应

  市级

  Ⅳ级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在区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或一般不良影响,经评估认为应当在区级层面采取应急措施应对的食品安全舆情事件;

  (4)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Ⅳ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Ⅳ级响应

  区级

  附件

  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安办、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政府办)、区工信局、区卫健局、区教育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区监委、区应急局、区财政局、集美生态环境局、区建设局与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发改局、区市政园林局、集同海关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食安办牵头,区市场监管局、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调查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监委、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立案侦办。

  三、危害控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工信局、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集同海关等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区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健局牵头,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指导区政府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五、检测评估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区卫健局、区农业农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及其他专业技术支撑机构的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区食安办)。

  六、社会稳定组

  由市公安局集美分局牵头,区网信办、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区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网信办、区市场监管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由区市场监管局牵头,市食安委专家组及有关方面的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附件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职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成员单位职责具体如下:

  区食安办 负责督促和协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 负责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实该办公室各项职责;负责组织查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负责组织对外发布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及处理信息;负责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环节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封存生产经营环节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负责食品相关产品引发较大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对因食盐产生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区卫健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负责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区政府办) 负责指导制定食品安全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对外口径,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网上舆论引导;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的媒体,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区工信局 协调、组织有关单位安排应急药品和物资,统筹调度,有偿调拨,保证应急救援物资的供应;配合区市场监管局做好食盐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和查处工作。

  区卫健局 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负责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交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报告;负责对生活饮用水污染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协助对食品安全事件中食物中毒原因调查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区教育局 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违法犯罪行为的立案查处和治安管理处罚,维护社会秩序。

  区监委 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区应急局 负责受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 负责区级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集美生态环境局 负责因环境污染及饮用水源造成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协助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定性调查。

  区建设与交通局 协助工地食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工作。负责提供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交通运力保障。

  区农业农村局 负责生产环节和屠宰环节与食用农产品(种植业、畜牧业)质量安全相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养殖环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定性调查。协助区卫健局、区市政园林局等单位对较大食品安全事件涉及城乡供水的查处工作。

  区商务局 负责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糖)的应急调配;配合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及酒类流通环节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文旅局 配合涉及旅游团队与旅游景区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发改局 协助粮油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用油购销活动中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市政园林局 协助市卫健局对城区饮用水较大食品安全事件以及餐厨废弃物的调查工作,配合对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环节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集同海关 负责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食品安全事件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协助事件调查组对事件定性调查。

  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各自主管部门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信息统一由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向区政府和市市场监管局报告。

  以上各部门除了履行以上列举的职责,还应根据各自的行政技术资源,全力配合处理较大食品安全事件。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配合。

  附件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I级响应标准:初判为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Ⅱ级响应标准:初判为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Ⅲ级响应标准:初判为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Ⅳ级响应标准:初判为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