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美区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1-06-25 16:17 阅读人数:

各镇街,各相关单位:

  《集美区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第13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集美区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总则

1.1编制目的

全面提高集美区非煤矿矿山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地应对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厦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厦门市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集美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集美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集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以下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发生一般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重伤10人以下,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下。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死亡(失踪)3人以上,或重伤10以上,或危及3人以上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

本预案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4风险分析

本区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生产企业只有非煤矿矿山,现有地热开采企业1家。根据我区非煤矿矿山分布区域、生产规模和条件等分析,可能引发一般以上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类型主要有因地热开采所发生的爆炸、火灾、坍塌等事故。

1.5工作原则

1)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方法、措施,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把人员伤亡和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区政府和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统一领导下,区应急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镇(街)、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要根据事故类别和现场实况,在专家指导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抢险救援措施,组织专(兼)职救护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灾害情况,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人员疏散等工作,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先期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事发地镇(街)为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发生事故的企业是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响应者。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各镇(街)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与职责

区安委会是全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领导机构,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领导、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2)适时发布启动本预案和终止应急响应命令。

3)向区委、区政府和市安委会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必要时请求支援。

2.2区应急局职责

负责全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有:

1)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检查本区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2)监督检查非煤矿矿山企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及预案演练情况。

3)根据救援需要,组织成立应急救援专家组,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4)对本预案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2.3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1)区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组织指导一般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新闻发布、报道及相关舆论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发布、报道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组织指导非煤矿矿山应急救援相关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及时协调处置负面舆情。

(2)集美公安分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引发的非煤矿矿山事故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警戒、交通管控,保障救援道路畅通,协助做好现场抢险运输工作。协助处置相关网上负面舆情。

3)区人社局:负责依法开展职工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理赔等工伤保险相关事务。

4)集美资源规划分局:负责依法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开采行为,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对策和措施;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救援工作。

5)区建设与交通局:参与组织、协调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抢险运输工作。

6)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援工作。

7)区城市管理局:参与事故调查工作,依法查处事故单位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及贩卖、承运无证开采砂、石、土等违法行为。

8)集美消防救援大队:事故救援时,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的组织与实施。

9)区气象局:负责根据事故救援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地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10)集美移动通信、联通通信、广电网络分公司、中国电信厦门集美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所需的通信保障。

11)水务集团集美、杏林管理所:分别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事故救援所需供水保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在区安委会的组织协调下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2.4专家组及职责

根据事故救援需要,区安委办抽调相关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主要职责是参与指导非煤矿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为现场救援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2.5各镇(街)职责

有非煤矿矿山的镇(街)应把非煤矿矿山应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事故防范的重要方面,不断提升本级初期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落实本行政区域内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应对工作。发生非煤矿矿山事故后,事发地镇(街)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现场情况信息提供,配合相关部门应急救援,做好事故善后等工作。

2.6非煤矿矿山企业职责

非煤矿矿山企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事故发生后,立即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协助外部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和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3.预警与信息报告

3.1预警与应急准备

1)预警

按照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事故的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I级预警(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按《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Ⅱ级预警(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按《福建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由省政府或省政府安委会负责发布。

Ⅲ级预警(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由市政府或授权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Ⅳ级预警(蓝色预警):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由区政府(市级部门)或授权区安委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发布并适时解除。

在特殊季节、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和大型活动等重要时段,或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尤其是台风、暴雨、雷击、滑坡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非煤矿矿山事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连续发生或同一原因造成多起非煤矿矿山事故时,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预防事故的经验,区政府及所在镇(街)、各部门可采取召开会议、下发预警通知、约谈、群发短信、网上公告、电视、电台广播等方式及时发布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防措施和要求,必要时采取专项检查、治理等措施,督促有关非煤矿矿山企业落实各项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2)应急准备

进入Ⅳ级预警状态后,区应急局、有关部门和事发镇(街)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和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①组织加强对事故可能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评估和预警工作,随时掌握事态进展情况。

②针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并妥善安置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

③通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应急所需的物资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④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风险。

⑤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采取立即整改、局部停产或撤出人员、全部停产等措施。

3.2信息监测与报告

1)区安委办负责全区事故灾难信息接收、报告、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相关单位和部门发现可能引发非煤矿矿山事故的险情,或者其它灾害、灾难可能引发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时,应及时通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属于较大以上事故风险信息的,应及时报送区安委办,并应及时上报区政府,市安委办。

2)区应急局设立24小时隐患举报电话(0592-6665186),接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事故信息报告,做好非煤矿矿山事故的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事故信息的报送处置制度,确保及时接报和处置非煤矿矿山事故信息。

3)镇(街)及有关部门接到非煤矿矿山事故信息后,应当及时分析处理,并向区应急局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市应急局。

4)发生非煤矿矿山事故的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区应急局、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资料。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供事故发生前的监督检查有关资料,为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5)事故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如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者事故可能造成国际影响,区应急局或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外事办、台办,并上报市直有关部门,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处置。

6)如发生亡人和较大社会影响性事故,区应急局和相关部门,要及时向区委宣传部报告情况,协助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4.应急响应

4.1启动响应

1)非煤矿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组织抢险自救,迅速控制危险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尽可能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向“119”和“110”报警,如有人员伤亡应立即向“120”报警。报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引发事故的非煤矿矿山种类、事故简要情况、人员伤亡情况等。

2)接转“110”报警的有关部门值班工作人员应认真做好事故情况的记录,及时向本单位有关业务科(队)室领导及单位领导报告并按职责规定向上级报告。

4.2分级响应

非煤矿矿山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及其所在镇(街)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1)一般事故(Ⅳ级)响应:事发镇(街)应迅速组织应急领导小组赶赴现场,组织应急队伍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区政府及安委办报告。区有关部门应立即派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根据事故灾难时态发展,启动本应急预案,设立区应急指挥部进行应急处置工作。

(2)较大事故(Ⅲ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同时向市安委办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事故超出本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区政府应立即请求市政府协调支援,由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赶赴现场进行应急处置。

(3)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响应:区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抢险救援,并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市安委办报告。当发生的事故超出本市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立即请求省政府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协调支援。事故等级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执行。

4.3基本响应程序

    区安委办负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需要抢险救援时,由应急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联动单位参与救援,各联动单位应立即调动有关人员和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成立现场指挥部

发生非煤矿矿山事故后,根据救援需要在事故现场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统一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由区安委会主任或由区安委会指定人员担任,在区安委会派出或指定现场指挥人员之前,事发地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与协调,根据救援需要成立相关专业救援工作组,按照分工开展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及时向区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属较大以上事故,应及时向市政府、市安委办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当上级派出事故处置工作组时,将指挥权移交上级事故处置工作组

2)设立专业救援工作组

为确保及时、有效、顺利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事故现场指挥部应明确相关联动单位和应急救援队伍分工,根据救援需要设立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现场警戒组、气象监测组、医疗救护组、应急保障组等现场救援专业组。各专业组职责和组成单位如下

危险源控制及救援排险组。由集美公安分局、集美消防救援大队、集美交警大队,区卫健局、区建设与交通局等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由集美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人任组长,负责事故现场危险源的控制和抢险救援工作。

现场警戒组。由集美公安分局(含交警、派出所)负责,成员包括事故单位和辖区政府,公安分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划定警戒区并组织警戒,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疏散受事故影响区域内的群众和无关人员;负责救援车辆的引导。

ƒ地质灾害和气象监测组。集美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影响范围,并对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提出应急对策和措施;区气象局负责事故发生地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工作。

医疗救护组。由区卫健局负责,成员包括医疗急救中心和具有相应救护能力的医院,区卫健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在现场附近的安全区域内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治,并护送重伤人员到医院进一步治疗。

综合信息与新闻发布组。区安委办负责综合信息。主要任务是做好下情上传和上情下达,确保信息及时传递;核实、统计和上报灾情;综合整理有关文字材料,协助做好对外联络等工作。Ⅳ级响应的事故信息发布,由区新闻报道组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组织拟定信息发布内容,及时向区委宣传部通报情况,以便及时组织舆论引导工作。Ⅲ级以上响应的信息发布还应当分别报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交通、电力、水务、通信等部门机构组成,区应急局负责人任组长。负责抢险物资、运输工具、电力、水务、通讯等应急保障。

专家咨询组。区应急局负责成立应急专家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建议,参与事故的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救援实施

各专业救援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立即了解事故现场情况,在组长的领导下,制定工作方案并实施。

各专业救援队伍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的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场指挥部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应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车辆应服从公安机关或事故单位人员的安排行驶和停放。

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受事故影响区域应有明显警戒标志。

事态难以控制或有扩大、发展趋势时,现场指挥部负责人应立即向区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4)应急响应终止

现场指挥部确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已经消除,无继发可能,报请启动机构批准同意后,宣布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较大以上的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由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必要时请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需要援助的,由市政府提出请求报省政府。

一般的非煤矿矿山事故,由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需要援助的,由事发地政府报请区政府,善后工作涉及商业保险的,相关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保险理赔工作

5.2事故调查

特别重大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非煤矿矿山事故灾难由省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非煤矿矿山事故由市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非煤矿矿山事故由区政府直接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总结评估

非煤矿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应认真总结和评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必要时,由区应急局组织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报区政府。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部门应相互通报本部门应急值班联系电话,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应急救援队伍通信联系方式,确保信

息畅通。

6.2经费保障

非煤矿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区政府协调解决。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区财政局应为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组织开展的应急演练提供经费保障。

6.3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集美消防救援大队和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做好相应的应急物资储备。区应急局建立非煤矿矿山应急救援车辆、物资储备调用机制,有关非煤矿矿山从业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应急预案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应急预案管理

7.1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加强非煤矿矿山应急宣传教育,在政务网站公布应急预案,提高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安全意识和应急知识;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加强突发生产事故的应急教育,不断提高非煤矿矿山企业职工的应急意识。

7.2培训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应急管理人员培训;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救援业务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培训;企业应对职工开展“三级”教育培训;提高应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和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应急处置能力。

7.3应急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联合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辖区内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非煤矿矿山企业要按规定每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和应急处置演练。

8.附则

8.1应急预案修订

出现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或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区应急局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审批后实施。

本预案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区有关应急预案的要求执行。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1)对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依法参与、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便利条件。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依法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车辆、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事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给予合理补偿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8.5 附件

事故应急处置流程。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纪委办公室。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