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目 录 - 1 -
1 总 则 - 1 -
1.1 编制目的 - 1 -
1.2 编制依据 - 1 -
1.3 工作原则 - 1 -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 2 -
3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 2 -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 3 -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 3 -
3.1.2 领导小组办公室 - 4 -
3.1.3 现场指挥部 - 4 -
3.1.4 区专家委员会 - 4 -
3.2 各部门职责 - 5 -
3.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 5 -
3.3.1 医疗机构 - 6 -
3.3.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6 -
3.3.3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6 -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 7 -
4.1 监测 - 7 -
4.2 报告 - 7 -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 8 -
4.2.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 8 -
4.2.3 报告内容 - 9 -
4.3 预警 - 10 -
4.3.1 预警的级别、标准 - 10 -
4.3.2 预警的方式、方法 - 10 -
4.3.3 预警的发布程序 - 11 -
4.3.3.1 评估 - 11 -
4.3.3.2 报告 - 11 -
4.3.3.3 发布 - 11 -
4.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 12 -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 12 -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 12 -
5.1.1 分级响应 - 12 -
5.1.2 适度响应 - 12 -
5.1.3 渐进响应 - 13 -
5.1.4 区域响应 - 13 -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 13 -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3 -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4 -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4 -
5.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 15 -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 15 -
5.3.1 区政府 - 15 -
5.3.2 区卫健局 - 16 -
5.3.3 各镇街 - 16 -
5.3.4 有关部门 - 17 -
5.3.5 医疗机构 - 18 -
5.3.6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18 -
5.3.7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 19 -
5.3.8 其他职能部门的应急响应 - 20 -
5.3.9 非事发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 20 -
5.3.10 现场处置责任人 - 21 -
5.4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 21 -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 21 -
5.5.1 终止条件 - 21 -
5.5.2 终止程序 - 22 -
6 善后处理 - 22 -
6.1 评估 - 22 -
6.2 保持 - 23 -
6.3 奖惩 - 23 -
6.4 抚恤和补助 - 24 -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 24 -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 24 -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 25 -
7.1.1 物资储备 - 25 -
7.1.2 经费保障 - 25 -
7.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 26 -
7.2.1 组建原则 - 26 -
7.2.2 区级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 26 -
7.2.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 27 -
7.3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 27 -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 27 -
7.5 科研和国际交流 - 28 -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 28 -
8.1 公众宣传教育 - 28 -
8.2 培训 - 28 -
8.3 演练 - 29 -
9 附则 - 29 -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 29 -
9.2 名词术语 - 29 -
9.3 预案解释 - 30 -
9.4 预案实施 - 30 -
附件1 - 31 -
附件2 - 34 -
集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和影响,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反应迅速、保障有力、依靠科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安全与身心健康,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厦门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群防群控,全民参与;及时反应,果断处置;依法防治,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IV级)4个等级,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为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可根据情况变化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备案,并通知各有关单位。
3 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 应急组织机构和主要职责
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
区卫健局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政府办主任、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政府办、区委宣传部、红十字会、区卫健局(爱卫办)、发改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应急局、城市管理局、文教委、各镇街、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交警大队和交通综合执法大队、集美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和气象局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本预案;贯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的方针、政策;掌握事件的发展和控制进展情况;组织各方面的资源参与处置工作;部署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根据事件的性质、类型和处置工作的需要,上述各有关部门可以组成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建立联动和联络员制度。
3.1.2 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区卫健局负责日常事务处理。负责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各单位卫生应急工作;负责本预案制定、修订和管理工作;接收并及时准确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落实领导小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指示和批示;接收命令发布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的指令,向现场指挥部提供综合信息,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事件动态,传达上级部门和领导指示精神,协调各专业应急队伍、专家以及相关单位开展工作;制定发布信息标准,组织对外发布信息;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应急宣传、培训工作。
3.1.3 现场指挥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健局根据事件性质,向领导小组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的建议。
指挥部职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督促相关部门按应急预案开展工作和组织检查应急工作落实情况;承办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4 区专家委员会
由区卫健局牵头成立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简称区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级别进行评估,对采取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开始、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2 各部门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包括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发改局、工信局等,各部门职责详见附件2。
其他各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配合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3.3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职责
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专业技术机构,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3.1 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转运、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本采集,配合疾控机构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病例管理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3.3.2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处置(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置等),开展病因检测、诊断,加强疾病危险因素和健康监测。
3.3.3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主要对事件发生地区的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医疗废弃物和病原微生物的管理以及对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等有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卫生学调查和处置工作。
4 监测报告和预警
4.1 监测
区卫健局负责建立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包括:法定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发传染病和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测报告网络、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等,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区卫健局要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区域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4.2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2.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包括:区政府、区卫健局、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所、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包括: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
4.2.2 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卫健局,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内容通过电话或传真向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对信息进行审核,确定真实性,并统计汇总、分析,2小时内以电话或传真等方式报告区卫健局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同时进行网络直报。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如确认为实际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根据事件的级别,及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并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还应会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区政府和上级对口职能部门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督促专业防治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参照省市有关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要求上报信息。按“属地管理”原则,区卫健局应立即上报市卫健委,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先用电话报告,再通过网络等途径上报。
对发生重大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研判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越级向上报告。
4.2.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4.3 预警
区卫健局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判定事件的级别,及时进行预警。预警可以通过电视、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
4.3.1 预警的级别、标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按照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国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区卫健局根据具体情况拟订预警级别标准,并可以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4.3.2 预警的方式、方法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严重性、紧急程度,预警可以分成内部预警和社会预警。内部预警主要针对卫生健康系统内部各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以及政府等相关部门,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提高监测能力和水平。社会预警针对社会一般公民,主要目的是增强预防措施。
内部预警可以采取通报、培训等方法进行。社会预警一般通过新闻媒体以通告或公告等形式发布。
4.3.3 预警的发布程序
4.3.3.1 评估
区卫健局根据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参考区专家委员会的预警意见,及时分析突发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意见(含预警级别、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防范措施)。
4.3.3.2 报告
区卫健局应将预警意见报告区政府和市卫健委。属于一般预警级别(蓝色)的,由区政府批准;属于较重预警级别(黄色)的,由市政府批准;属于严重(橙色)和特别严重预警级别(红色)的,提请省政府批准。
4.3.3.3 发布
预警意见经过批准后,由区卫健局予以发布,新闻部门应该积极配合。
4.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降低或增强,区卫健局根据预警信息变化情况和专家评估意见,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预警级别或降低预警级别),变更应按照原报告程序经批准后实施。
有关情况证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能发生,区卫健局应当立即报告批准实施预警的部门要求立即解除预警,经批准后立即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国家对发布预警信息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发布。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 应急响应的原则
5.1.1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区卫健局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本预案确定的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5.1.2 适度响应
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不同类别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结合实际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对在学校、托幼机构、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安定稳定。
5.1.3 渐进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1.4 区域响应
接到周边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级相关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响应
5.2.1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区级应急机构应急力量和资源可以控制事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有效处置,或需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行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区领导小组及时启动本辖区应急响应措施,并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卫健局应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迅速组织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卫健委报告。
5.2.2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区政府难以控制并有向周边区扩散的态势,超出区政府应急能力,需要市政府组织力量增援或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果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较大危害,需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Ⅲ级响应进行处置的。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由市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响应措施,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相关处置工作。
5.2.3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发生超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并有向周边地市扩散的态势,超出市政府联合应急能力,需要由省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已经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危害,需要由省政府统一指挥应急行动、增援及组织协调处置的。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福建省政府组织处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相关处置工作。
5.2.4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国务院组织处置,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落实相关处置工作。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措施
5.3.1 区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4)强制控制措施:必要时,区政府可以按照程序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
5.3.2 区卫健局
(1)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区卫生计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置。
(2)进行事前评估: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级别。
(3)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组织对辖区范围内重点区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5)发布信息与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区卫健局在区政府及市卫健委授权下,及时向社会发布。
(6)普及卫生知识:开展有针对性的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应激和危机干预工作。
(7)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5.3.3 各镇街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辖区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开展群防群治:协助、配合区卫健局和其它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和保障工作。
(4)做好沟通和宣传,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做好群众沟通、解释和疏导安抚等工作。
5.3.4 有关部门
依照各自工作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应对工作。
(1)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2)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区卫健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3)新闻报道:突发事件发生后,由区委宣传部负责,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为新闻媒体报道提供方便,各新闻媒体必须依法做好对内、对外新闻报道工作。
(4)维护社会稳定: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3.5 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无法明确诊断、无法处置的病例和急、危、重症病人,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或市卫健委指定的定点医院。
(2)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置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6)开展科研与国际交流:开展与突发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3.6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情况。
(3)实验室检测:按照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的标本,按照检测能力分送区、市、省和国家应急处置功能网络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开展技术培训:负责本单位、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3.7 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
(1)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开展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3)协助区卫健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3.8 其他职能部门的应急响应
其他职能部门接到一般级别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通报后,应按照本应急预案以及各自职责,做好启动较大(Ⅲ级)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5.3.9 非事发地区的应急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根据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5.3.10 现场处置责任人
IV级响应,区卫健局主要领导和区相关部门的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III级响应,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卫健局主要领导、区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Ⅱ级、I级响应,区政府主要领导、区卫健局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都应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处置。
5.4 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区政府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有可能影响周边地区,或者有关处置职能不在区政府,需要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支援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市政府或主管部门应迅速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根据事态发展状况决定是否提高响应级别。
5.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
5.5.1 终止条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5.5.2 终止程序
按照预案“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四个等级的应急结束工作分别由相应部门宣布。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Ⅳ级应急响应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终止,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 善后处理
6.1 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卫健局应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置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对经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上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6.2 保持
区政府以及区卫健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继续保持或采取必要的措施巩固应急处置工作的成果,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6.3 奖惩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区政府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追认表彰;对在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全社会应当尊重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对因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导致其本人和亲属的正常工作、学习、生活受到影响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6.4 抚恤和补助
区政府对因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置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等,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各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大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物资储备和经费保障
7.1.1 物资储备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
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应急设施。
区工信、卫健、财政等部门应切实加强卫生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督促承储单位根据物资效期,确定科学合理的储备周期和轮换办法,确保储备资金安全和保值。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卫健局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协调各相关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应急物资调用应遵循“先近后远,满足急需,先主后次”的原则,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7.1.2 经费保障
区政府、区卫健局、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和各镇街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排和经费保障。
区财政局应积极支持各有关部门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服务系统,按现行财政体制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培训演练、物资储备、宣传教育等),并按预算管理要求及时拨付相关经费;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按部门职责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编报相关经费预算。
各镇街应积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2.1 组建原则
区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
7.2.2 区级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防汛救灾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根据其应对事件类型,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区卫生计生监督所等有关单位,选择具有实际工作能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的人员组成。
7.2.3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管理与培训
区卫健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对队伍及时进行调整,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和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作为应急卫生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3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含慢性病防治、职业病防治、精神病防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妇幼保健体系、基层卫生体系、健康教育体系、卫生信息体系等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
7.4 通信与交通保障
区卫健局、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购置设备的经费由区财政局统筹安排。市公安局集美分局、集美交警大队等部门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绿色通道”。
7.5 科研和国际交流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相关防治技术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同时,积极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8 宣传培训和演练
8.1 公众宣传教育
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健康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科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2 培训
区卫健局对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业务人员进行卫生应急法律法规培训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
8.3 演练
区卫健局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模拟综合演练,检验并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信息报告体系、医疗应急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体系的应急处置能力,提高协同作战和快速反应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制定和更新
区卫健局组织有关部门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9.2 名词术语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发病率远远超过正常发病率水平的传染病。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预防接种、预防服药后出现群体性异常反应或者群体性感染,是指在预防免疫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后发生的与免疫接种(或服药)有关的,对机体有损害的反应。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9.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负责解释。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集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集府办〔2012〕6号)停止执行。
附件: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
分级标准 |
分级内容 |
响应级别 |
响应启动 |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多个区,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且疫情有扩散趋势。 ⒊涉及多个区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⒋发生新传染病、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由国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⒌发生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丢失事件。 ⒍周边以及与我市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⒎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Ⅰ级 |
国家级 |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区。 ⒉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⒊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 ⒋霍乱在我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市以外周边地区,有扩散趋势。 ⒌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⒍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⒎在一个区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出现30例以上,或出现20~3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区以外的地区。 ⒏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⒐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用药出现人员死亡。 ⒑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⒒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⒓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⒔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Ⅱ级 |
省级 |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区范围内。 ⒉腺鼠疫发生流行,在1个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1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 ⒊霍乱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或我市的各区首次发生。 ⒋1周内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⒌在一个区范围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短时间内出现20例以上,或出现10~20例,有死亡病例出现。 ⒍在全市范围内,发生新发生或长期消失后再次出现的乙类或丙类法定传染病和非法定传染病流行,并造成较大影响。 ⒎食物中毒涉及2个以上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⒏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⒐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1-4人死亡。 ⒑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我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Ⅲ级 |
市级 |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⒈腺鼠疫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⒉霍乱在一个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⒊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含)以上、99人(含)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⒋在一个自然村(居委会)、厂矿企业、学校、托儿所、机关团体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 ⒌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⒍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Ⅳ级 |
区级 |
附件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部门职责
区政府办: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涉外事务处理,协助有关部门与外方的信息交流,协助有关部门与国际机构、组织在突发事件中的交流与合作。
区委宣传部:根据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规定,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信息,以正确引导舆论,掌握舆论的主动权;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宣传报道的管理与引导,视情组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采访活动;跟踪舆情,及时对外澄清事实;配合做好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普及。
区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社会发出紧急救助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并依照有关规定处分募捐款物,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区卫健局(爱卫办):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措施;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建议;向有关单位或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全区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发改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概算审批。
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各类学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区工信局:根据政府医药储备的有关规定,负责应急药品、疫苗、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储备和调度,及时向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调运必需物资,保证供应。
区民政局:负责对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困难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协调有关社会组织开展社会捐赠工作,按规定接受国内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境外对区政府捐赠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捐赠款物管理和分配工作;指导各镇街组织和动员村(居)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协助做好死亡人员的殡葬和其他善后工作。
区财政局:建立适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财政保障机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需要和现行财政体制,划拨专款,落实各项应急物资储备、患者救治、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诊疗等费用;应急响应措施启动后,开通绿色通道和快速通道,及时划拨专款用于采购紧急物资和应急设备;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按照规定,落实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督促有关单位落实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工资待遇等。
区建设局: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和有关标本等物资的运送,做好事件区域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卫生等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开展畜禽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和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和防治工作;防止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进一步传播;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厦府办〔2013〕228号)文件执行。
区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区文旅局:督促旅行社、协助相关部门指导星级饭店和景区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督促旅行社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通过驻外旅游办事处等渠道,及时收集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
区应急局:组织各镇街开展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协助做好涉及安全生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依法组织事故调查。
区城市管理局:协调全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量,依法查处街头流动食品摊贩占道经营行为。
集美文教区管委会:协调辖区大中院校落实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加强学校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
各镇街:组织领导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组织领导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和公众落实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措施。
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治安动态,协助区卫健局等有关部门依法封锁可疑区域;疏导交通,保障应急车辆和人员迅速抵达和离开现场;受理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案件,及时控制相关人员协助调查;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治安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交警大队和交通综合执法支队:协助区卫健局对乘坐道路运输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
集美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开展环境应急监测,提出环境处置建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打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扰乱市场公平交易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食品的监督管理,依据《集美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区气象局:负责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实况的监测和通报工作,为事故现场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要素,预测气象条件的变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