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8-27 10:24 阅读人数: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厦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卫生健康局、市属各相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卫应急函〔2017〕158号)、《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市、县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闽卫办应急〔2018〕18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提升我市卫生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经研究,现将《厦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厦卫应急〔2016〕357号)从即日起废止。

  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省、市、区三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与管理,全面提升我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厦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厦门市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建制管理、平战结合、指挥顺畅、反应快速”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调派我市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市卫生应急队伍,是指由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组织建设与管理(含委托建设与管理)的专业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参与重特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因食物中毒、职业中毒、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需要响应的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

  第四条  我市卫生应急队伍主要分为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厦门队、省级心理干预二队、市区两级紧急医学救援队和市区两级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队。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卫生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或规定,反恐卫生应急队伍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会同委机关相关处室负责我市卫生应急队伍的规划、建设、管理、调用和评估,并指定市属医疗卫生单位和各区卫生健康局及其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以下简称承建单位)具体承担我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卫生应急队伍相关条件要求抽组队伍,经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会同相关处室审核报委(局)分管领导批准后,享有卫生应急队伍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职责与义务。

  第七条  我市卫生应急队伍主要由卫生应急管理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人员、技术和后勤保障人员构成,每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至2名,并根据队伍构成配备不少于半数后备队员。

  第八条  队员遴选条件

  (一)热爱卫生应急事业,具备政治素质高、工作责任心强、严明的组织纪律性和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爱岗敬业,乐于奉献。

  (二)健康状况良好,心理素质较强,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队长、副队长55周岁以下。

  (三)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具备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职务,有较丰富的专业工作经验;中、高级职称比例为4:1。

  (四)队长、副队长要具备较强组织、指挥、协调等管理能力。

  第九条  我市卫生应急队员(以下简称队员)平时承担所在单位日常工作,应急时承担卫生应急处置任务。

  第十条  队员的遴选、调整由所在单位提出,报相应的卫生健康委(局)审定、备案。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市卫生健康委可抽调人员组建临时卫生应急队伍。

  第三章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职责

  (一)制订队伍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根据委领导指示统一指挥和调度我市卫生应急队伍。

  (二)建立我市卫生应急队伍人员与装备数据库。

  (三)督促、指导承建省市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市属单位编制年度预算。

  (四)会同委医政、疾控等处室,指导、监督、检查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我市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工作。

  第十三条  各区卫生健康局应急办(或承担卫生应急的科室)职责

  (一)制订本级承建的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方案和管理制度,根据市卫生健康委指令和各区卫生健康局领导指示,指挥和调度本级承建的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各区卫生健康局调动使用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时,应报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备案。

  (二)建立本级承建的区级卫生应急队伍人员与装备数据库。

  (三)编制本级承建的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年度预算。

  (四)会同医政、疾控、综合监督等科室,指导、监督、检查本级承建的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本级承建的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工作。

  第十四条  承建单位职责

  (一)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要求,设立卫生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相应级别卫生应急队伍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制定所承建的卫生应急队伍建设需求,定期报告建设、管理、培训演练等情况。

  (三)负责制定应急队伍装备的管理细则,建立应急物资调用、补偿制度,并设立专用储备库(室),有专人管理。

  (四)负责应急队伍装备的购置、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装备器材完好。

  (五)制订应急队伍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队员所在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的卫生应急队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本单位应急队伍装备的运行维护管理,保证装备器材完好可用。

  (三)组织队员参加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

  (四)组织队员参与执行卫生应急任务(含培训演练),保障执行任务期间队员的工资、津贴、奖金、福利等待遇,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卫生应急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职责

  (一)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调遣,承担省卫生健康委应急办下达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其他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任务,并做好应急处置或救援工作总结。市区卫生应急队伍参照以上执行。

  (二)接受卫生应急任务后,应当及时按工作方案预案,明确现场工作职责,按照有关程序规范开展现场处置工作,每日以工作简报形式向上级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及时电话报告或请示。

  (三)在处置事件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媒体采访。

  (四)向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和承建单位提出有关卫生应急工作建议,参与研究、制订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发展计划、管理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承担省、市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队员享有的权利

  (一)享有接受卫生应急专业培训和参与演练的权利。

  (二)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知情权。

  (三)享有优先获取卫生应急相关工作资料的权利。

  (四)享有卫生应急工作建议权。

  (五)享有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应急补贴和保险保障。

  第十八条  队员承担的义务

  (一)服从领导和应急工作安排,遵守纪律,保守秘密。

  (二)如实汇报并记录卫生应急任务中的事项和过程,及时报告特殊情况。

  (三)提出卫生应急工作建议。

  (四)参加卫生应急相关培训和演练,做好卫生应急响应准备,随时待命。

  (五)参与对下级卫生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提供技术咨询和相关工作指导。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队员实行任期制,队员原则上3年进行一次调整,符合条件的继续留任。因健康、出国(1年以上)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和义务者,队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终止其队员资格并增补替代者后,将二者有关材料报上级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经上级卫生健康委(局)核准终止任用原队员、增补新队员,并备案。

  第二十条  队员要保持通讯畅通,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通知队长及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报上级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以保证卫生应急队伍数据库的信息准确和联络畅通。

  第二十一条  发生较大、重、特大事件需要动用有关卫生应急队伍时,由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局)领导或委(局)应急办向队员所在单位下达应急任务通知,由队员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集结队伍,按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的统一指挥前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卫生应急救援。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在开展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时,接受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指挥,并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和相关工作规范等,每日定时向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需提供必要的工作支持,协助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完成工作。

  第二十三条  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实行队长负责制,队员要服从队长指令,履行各自分工和职责;队长不能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时,应指定副队长履行队长职责。

  第二十四条  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后,经省、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报委(局)领导同意后队员方可撤离现场,并由队长负责按要求提交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工作总结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培训演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训练管理制度,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快速集结、专业救援、野外生存、通信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的培训演练。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负责组织队伍的日常培训演练,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培训或单项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员全装远程拉动综合演练。培训演练工作必须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并及时报上级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队伍活动信息实行季报制度,每季度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卫生健康委(局)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多支市区级卫生应急队伍的跨区域联合演练由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视情组织。

  第二十八条  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厦门队、省级心理干预二队要加强对市区级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工作的技术指导,组织开展有关培训,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应急办组织开展联合演练,提高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综合协同救援的能力。

  第六章  应急物资装备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区级卫生应急队伍承建单位根据《厦门市卫健委关于做好市区卫生应急队伍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建设需求,制定本单位物资装备管理具体规定或办法,并将配备的队伍物资装备纳入本单位资产,按有关规定管理,省级卫生应急队伍根据《福建省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管理办法》强化应急物资装备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应急队伍物资装备除了列入各级卫生应急队伍装备目录的装备外,还应包括保障演练、应急行动所需的应急食品、饮用水、无线上网卡等消耗品类物资。队伍承建单位要指定部门负责采购和管理,储备能够保障队伍3天所需的应急食品、饮用水、常用药品等野外生活保障必须品,保证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行动需要。

  第三十一条  应急物资采购须经承建单位领导审批同意后按有关采购程序采购,并妥善保管,防止出现浪费。

  第三十二条  应急物资要严格管理,“专物专用”,未经单位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应急演练、应急救援所产生的消耗,要做到及时盘点,经承建单位领导同意后及时核消、补充。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应急队员现场工作表现突出者,根据国家或部门相关规定予以嘉奖和表彰,队员所在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应当对其职称聘任、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队员所在单位承担并完成卫生应急任务出色的,给予相应表彰。

  第三十四条  在卫生应急行动中,对不服从调派、不认真履职、违反相关制度和纪律的个人或单位,经上级卫生健康委(局)核实后,将从卫生应急队伍中除名,并对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如因失职等原因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转自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