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9-08-09 09:56 阅读人数: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厦财采〔2019〕36号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各区财政局: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厦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厦门市政府令第13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流程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政府采购主体范围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省财政厅明确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为政府采购主体。 

  二、政府采购项目范围 

  (一)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且达到采购预算起点金额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范围见附件); 

  (二)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三)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区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项目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应当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方式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财政部门批准。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100-200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特点,依法选择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三)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且在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选择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一)采购人采购大宗货物(范围见附件),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大宗货物政府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厦财购〔2009〕3号)等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二)非大宗项目采购程序 

  1.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本级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 

  2.采购人登陆福建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 

  3.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 

  4.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组织履约验收; 

  5. 采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三)按规定需报预算控制价、结算价审核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核。 

  五、政府采购交易场所 

  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接受统一的现场管理和服务。 

  六、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及我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清单(厦财购〔2017〕4号)的相关规定,向市财政局备案或申请核准; 

  (二)国家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管理,采购人应当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三)执行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 

  (四)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等政策功能; 

  (五)鼓励本市诚信企业、地方优质产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七、自行采购 

  (一)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外,其他项目由采购人自行自主采购。采购人应当制定相关采购管理制度、内控制度,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本部门、本单位财务管理规范,合理设置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限额,依法依规合理确定采购方式,简化采购程序、环节,压缩内部办事时限,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 

  (二)对采购预算金额不高、操作复杂性不强的项目,鼓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减少委托代理机构环节,以简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 

  八、采购人的采购主体责任 

  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财会〔2012〕21号文)以及《厦门市财政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通知》(厦财购〔2017〕18号)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实施归口管理,落实不相容岗位分离和轮岗交流制度,加强采购需求调研论证、审核,依法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公开采购信息,提高采购活动效率,强化签约、履约、验收管理,加快采购资金支付,做好档案管理,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等,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制度、纪律,切实落实采购主体责任。 

  九、预算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 

  (一)各级预算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建立健全本部门采购管理制度,细化与所属单位在政府采购管理执行等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二)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项目经费预算、采购需求、采购计划、采购方式、组织形式、招标文件、合同文本、信息公告、资金支付、履约验收等环节进行合理性、合规性审查和监督,促进采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廉洁化,切实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监督管理责任。 

  (三)市直各预算主管部门当年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监督。内部监督中发现所属单位存在问题的,要督促所属单位进行整改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区级部门可以参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2020年度厦门市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厦门市财政局 

  2019年8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财政部国库司,福建省财政厅,厦门市监察委员会,厦门市审计局,实行政府采购厦门属地管理的各省属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9年8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