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4-03 12:44 阅读人数: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

  2024年3月29日

 

  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更好地指导、管理和协调项目实施,提高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提升我市住建领域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科技项目指的是在市住建部门立项,与住建领域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与研究等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组织实施和验收等相关管理。

  第四条  市住建部门是建设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建设科技计划,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实施监督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建设科技项目在立项和验收环节实行专家评审制度。市住建部门组织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和验收进行专业评审。评审专家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掌握专业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专家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且应为奇数。

  第六条  建设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

  (一)在立项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管理人员,应实行回避。

  (二)与项目承担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或项目承担单位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回避的专家,应实行回避。

  第七条  评审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恪守工作纪律,保持客观、公平、公正,并对评审过程及评审结果进行保密。市住建部门根据专家评审费及咨询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从建设科技专项经费中支付专家报酬。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评审专家等各方责任主体应为非失信被执行人。

  第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两年,不超过三年。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住建部门围绕国家、福建省建设科技工作重点,结合本市建设科技领域中心任务、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以及实际需要等确定年度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发布我市年度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明确申报的具体方式和申报要求。

  第十一条  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应聚焦本市建设科技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突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对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有积极作用。

  第十二条  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类优先支持我市适宜技术研究,能够解决行业共性关键问题,形成新型技术体系,促进产品设备技术升级,对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带动作用,并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项目,其建设科技项目的技术水平应达到国内先进或更高。

  第十三条  软科学研究优先支持与我市住建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重大问题密切相关,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具有以下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在国内注册的法人单位,并且不存在科研诚信异常情况,具备为项目实施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充足配套经费的能力,具备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确保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人员充足,以保证项目按时保质完成。

  (三)项目负责人应当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由项目牵头单位提供本单位在职证明,具备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博士学历),具备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积累,在本研究领域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具备良好的信誉以及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项目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在研的项目不得超过两项,且无逾期未结题的建设科技项目。

  (五)鼓励工程住建领域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工程建设应用技术创新体系。

  (六)联合申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家,第一家单位为项目牵头人和负责人,不得挂名申报。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客观准确地填写申报资料,提交《厦门市建设科技计划项目申请报告》、《科技查新报告》(立项查新,软科学研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以及项目相关的其他资料,所提交的资料应真实地反应项目信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六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建设科技项目时,应事先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作协议,需明确约定各承担单位间的责任分工、资金分配及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立项一般采用分阶段评审制度,包括项目初审、专家评审和项目复审。

  项目经费全部由申报单位自筹且项目研究是我市住建领域急需的,可直接给予立项。

  第十八条  市住建部门相关处室对项目进行受理和初审,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申报要求进行审查。必要时,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组的承担能力和项目负责人的实际情况等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对经初审合格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负责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和研究内容的创新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实质性审查,评审专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到评审现场答辩。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评审工作要求,经集中讨论后,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出具是否同意申报项目通过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专家评审结果经市住建部门复审后,在市住建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由市住建部门下达年度建设科技计划。对公示有异议的,由市住建部门负责核实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科技项目经费原则上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为主,市住建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给予适当资助。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一)经查新,已有类似科研成果的。

  (二)市住建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已资助过类似项目的。

  (三)经专家审查认为不满足立项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违背科学规律或已被证明无法实现的。

  (五)不满足第十四条规定的。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立项后,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执行建设科技项目合同,抓紧项目的组织实施,确保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项目合同约定的内容和进度完成目标任务。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住建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执行情况报告应包括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  建设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承担单位可以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等事项,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建设科技项目因故需要申请延期的,承担单位应当在期限期满前向市住建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同意后,按延期期限予以实施。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批准的,按原期限组织实施。原则上,项目延期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延期不应超过一年。

  第二十九条  建设科技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产品等成果应当标注“厦门市住建部门建设科技项目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条  建设科技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权属,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市住建部门可依照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因非营利性目的使用承担单位和项目的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设科技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项目目的无法实现,厦门市住建部门有权予以撤销项目。已签订合同的,解除合同,不再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一)国家、省或者本市的重点发展方向、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合理,研究内容失去实用价值,在实施过程中发现为低水平重复的。

  (三)自筹经费、依托的工程建设、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等未能落实,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

  (四)骨干技术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五)组织管理不力致使项目无法进行的。

  (六)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与市住建部门签订建设科技项目合同的。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限或批准延期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书、工作报告、研究报告、科技查新报告(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类需提交成果查新报告,软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与研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等相关验收资料,向市住建部门申请项目验收。

  第三十三条  市住建部门相关处室对住建领域相关的应用基础研究、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工程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编制与研究验收资料进行初审。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对经初审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进行验收评审。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项目申请报告为基本依据。

  第三十五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或验收不通过,项目验收通过后,由市住建部门制作建设科技项目验收证书,按照合同约定金额以“以奖代补”形式一次性全额拨付。项目申报单位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其申报的建设科技项目不予资金补助。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验收通过:

  (一)未完成目标任务。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

  (三)未经批准,项目负责人、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技术路线等发生重大变更。

  (四)剽窃、抄袭他人科技成果,违反科技活动道德。

  (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第三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建设科技项目应在半年内进行整改,经整改达到验收要求的,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整改后仍不能满足验收要求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视为项目目的无法实现,已签订合同的,解除合同,不再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十八条  逾期一年以上未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并未申请延期的,取消建设科技项目资格,视为项目目的无法实现,已签订合同的,解除合同,不再拨付以奖代补资金。

  第三十九条  未经验收和验收不通过的建设科技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建设科技项目的名义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第四十条  通过验收的市建设科技项目,符合相关科技奖项鼓励条件和要求的,按照程序优先提名推荐其参评相应的科技奖项。

  第四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市建设科技项目,技术、产品研发升级后,可以按照新项目进行申报,市住建部门可以优先予以立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市住建部门将根据建设科技项目的立项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建设科技项目的实施进度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三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申请项目验收或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项目承担单位,予以通报,从建设科技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起一年内,市住建部门不再受理其申报建设科技项目,并不予推荐申报各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十四条  建设科技奖励经费的使用管理应主动接受纪委、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使用管理中出现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部门负责解释,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