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局 厦门市发改委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12-19 12:00 阅读人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操作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操作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2〕910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报基本事项

  (一)申报对象

  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业主单位,下称项目单位。

  (二)申报范围和条件

  申报时,已开工或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已批复可研)且预计一年内可开工的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补助范围及标准

  1.补助范围

  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项目内的燃气、排水、供水、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项目内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项目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2.补助标准

  (1)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

  (2)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具体申报范围、条件以及补助范围、标准以国家发改委年度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程序

  项目申报按照“零星受理、建库管理、分批审核”原则,采取“受理、初审、复审上报、下达”程序办理。

  (一)受理

  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向市住房局提交有关材料:

  1.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请审核表(详见附件1);

  2.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2);

  3.经第三方评审的资金申请报告;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5.在建项目还需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6.拟建项目还需提交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等相关材料;

  7.改建项目还需提交项目改建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8.与申报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

  市住房局按照材料审查、现场查验的程序对项目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报储备库。

  (三)复审上报

  国家发改委申报通知下达后,市住房局将符合条件的储备项目分批次报市发改委复审,由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发改委申报具体要求复审通过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项目单位同步将项目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内容和数据应与资金申请报告一致。

  (四)下达

  市发改委、市住房局等相关单位按照国家发改委要求下达分解投资计划、市财政局下达补助资金后,市住房局按要求办理资金拨付。

  三、其他事项

  (一)项目单位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不得申报。

  (二)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三)项目单位对所提交的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建设规模、标准等主要内容与初次申报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市住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调整。

  (四)项目单位领取的补助资金应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项目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

  (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局等部门依职责加强对项目开工建设、投资计划执行进度、资金拨付使用等情况的监督指导。

  (六)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核减、收回资金,暂停其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公开,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财政补贴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领及审批,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八)本细则相关内容可根据执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九)本细则由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

 

 

  附件1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请审核表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国企 □民企 £其他

  通讯地址

 

  电子邮箱

 

  经办人及手机

 

  传真

 

  项目名称

 

  项目位置

 

  项目类型

 

  产权单位

 

  用地性质

  □国有 □集体 £其他

  用地面积(m²)

 

  建筑面积(m²)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项目总投资

 

  配套基础设施投资

 

  主体工程相关投资

 

  已安排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资金

 

  申请中央预算内

  投资补助资金

 

  其他投资落实情况

 

  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预计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

 

  主要供应对象

 

  材料提交情况

  □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申请审核表  □信用承诺书 □经第三方评审的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与申报相关的其他材料

  证件办理情况

  □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材料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项目改建施工许可证

  审核意见

 

  注:1.项目类型指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等利用自有闲置土地建设、在产业园区等就业岗位相对集中区域规划配建的员工宿舍等、国有土地上新建和其他形式。

  2.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应包括:新建/改建保租房XX套,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主要是供水管理XX公里、排水管道XX公里、燃气管道XX公里等。

  3.预计开工时间、竣工时间精确到月份。

  4.表格中金额以万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5.本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市住房局、市发改委各留存一份。

 

 

 附件2

承   诺   书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我单位已认真阅读操作细则,知悉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的有关申领范围、申领条件、申领程序,现自愿申请补助资金,并作出以下承诺:

  1.此次申报的所有材料内容及所附资料均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2.本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申报项目未重复申请不同类别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未同时申请其他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4.申报项目最迟于XXXX年XX月开工;

  5.补助资金用于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不挪作其他用途;

  6.为配合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监管,本单位特授权市住房局向本单位指定的专项资金收款账户的开户行查询收款账户流水,查询范围及频次由市住房局决定,无需另行征得本单位同意;

  7.每月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市住房局和市发改委,并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按月填报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

  8.健全必要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每年底前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作出用途说明和专题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审计、日常巡查及其他相关检查工作,配合市住房局组织开展的观摩或交流活动。

  

  请在此完整输入下方特别声明内容:

  

 

  承诺单位:(申报单位公章) 承诺人:(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按指纹)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我单位愿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愿意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若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不诚信行为,以及违反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管理的相关政策的行为,一经查实,本人和本单位自愿退回已获得的全部补助资金并无条件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