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3-11-17 12:00 阅读人数: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等文件精神,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我局结合实际,对《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厦房租赁〔2022〕1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修订后的《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3年11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等精神,加快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称保租房)政策体系,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一章  项目认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住房项目,可按程序认定为保租房,并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

  (一)利用国有土地新建的租赁住房项目;

  (二)已领取财政补助资金的租赁住房项目;

  (三)安置房、安置型商品房、公房,以及未纳入省级和国家公租房计划固化清单的公租房等居住类房屋;

  (四)利用产业园区双控指标配建的宿舍项目;

  (五)利用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

  (六)按照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租房、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保租房等政策新建、改建的项目;

  (七)其他可纳入保租房管理的项目。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项目,按以下程序认定为保租房:

  依照第一条第(六)款新建、改建的项目,按照相应政策流程进行认定。

  其他类型项目,根据企业提供的认定材料,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称市保租办)审核后,向项目建设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主体”)发放认定书。

  认定书核发之日起30日内,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统称市住房租赁系统)完成项目信息登记备案。

  第三条  保租房项目认定有效期按以下执行:

  (一)按保租房项目审批建设的新建项目,与土地使用年限同期;其他新建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10年。

  (二)领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非新建类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8年;其他非新建类项目,以及盘活纳管项目,有效期原则上不少于6年。

  第四条  认定书期满后,如需继续作为保租房的,项目主体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出续期申请,由市保租办按相关程序予以认定。若项目主体为非产权单位,还需同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

  项目不再继续作为保租房的,项目主体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认定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认定书还未期满,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退出认定的,项目主体应向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房屋事务中心分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并提前三个月通知分户承租人。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租房租金价格应接受政府指导,并落实保租房租金备案(统称租金备案),且备案租金年度涨幅原则上不得超过5%。

  项目首次租金备案后,如由于项目周边配套提升等原因导致租金变动较大,首次租金备案后3年内调整租金的,允许其中1个年度备案租金涨幅不超过10%。

  第六条  租金备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

  (一)采用低于市住房主管部门发布的同区域(或同地段)同类型平均租金作为备案租金。同区域(或同地段)同类型平均租金由市住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发布。

  (二)以盘活纳管方式认定的在营保租房项目,可按纳管时的租金进行租金备案。

  (三)领取财政补贴以及其他需租金评估的项目,按保租房租金评估指引相关要求,对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进行评估,以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95%的标准,进行租金备案。

  属于初次定价的,新、改建项目应在上市运营前进行租金备案;以盘活纳管方式认定为保租房的,应在取得保租房认定书后30日内进行租金备案;申请继续作为保租房的项目应在申请续期的同时办理租金备案手续。年度租金涨幅在5%以内的,项目主体可自主调价,但应在调价后30日内向市住房主管部门报备。

  第七条  保租房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收取(预收)超过一个季度的租金;租赁保证金(押金)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

  除房租和按租赁合同约定应由租户承担的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外,项目主体不得再另行向承租人强制收取其他费用。项目主体可以提供增值服务,由承租人自愿选择并支付相应费用。

  第八条  鼓励国有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在“稳租金、稳租期、保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对于因位置、户型、周边环境等原因导致出租率低的保租房,鼓励通过加大租金优惠等方式,提高出租率。

  第九条  保租房主要面向我市新就业大学生、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新市民群体。对于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用地建设和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建的保租房,鼓励和支持项目主体在优先满足企业(单位)、园区员工租住需求后,将剩余房源面向社会出租。

  第十条  保租房可以直接面向个人配租,也可以面向用人单位整体配租,由用人单位安排符合条件的对象入住。保租房配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鼓励和支持项目主体参照以下方式实施:属首次配租的,通过市住房租赁系统发布公告进行集中配租;属于集中配租后的剩余房源和日常运营过程中的周转房源,实行常态化配租。

  第十一条  项目主体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并在市住房租赁系统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保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短于6个月(承租人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保租房项目认定后,属地政府应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会同住房、资源规划、建设、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项目主体可凭认定书按规定申请享受金融、税费、水电价格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本操作细则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试行)》(厦房租赁〔2022〕1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申请书(模板)


  申请单位:                              (签章)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或四至范围

   

  建设单位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运营单位

 

  统一信用社会代码

   

  申请单位

  性质

  □市属国企   □区属国企  □中央及外省市国企

  □机关事业单位  □其他企业(含混合所有制)

  □集体经济组织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类型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建设项目

  £已领取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项目

  £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企事业自有用地、产业园区自有用地建设项目

  £未领取中央奖补的农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建设项目

  £其他(参照操作细则第一条填写):                       

 

  建设方式

 

  注:指新增供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建设、集体发展用地建设、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非住宅改建、住宅类盘活、商品房竟配建或公共设施配建。

 

  项目(或预计)套间数

  ((套/间)

  总建筑面积

  (㎡)

  租赁住房

  建筑面积

  ((㎡)

 

  开工(或预计)时间

 

  投入使用(或预计)时间

   

  建设进度

 

  注:指在建、竣工或运营阶段

 

  产权用地

  性质

 

  产权用地

  面积(㎡)

   

  土地取得

  方式

  £出让     £租赁     £划拨     £其他:      

 

  项目总投资(或计划)

  万元

  租金水平

  (如30-55元/月.㎡)

 

  资金筹集

  方式

 

  注:企业自筹、政府投资。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体量及户型套数

  £住宅型,共   栋,   层,   套。其中:

 

  一居室    套,单套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二居室    套,单套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三居室及以上     套,单套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宿舍型,共  栋,  层,  间,单间面积   平方米~   平方米。

 

  备注

  说明

  年   月   日  

 

  备注:

  1.在建项目:需提供用地手续、施工许可证。

  2.竣工项目: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

  3.已入市运营项目:提供竣工验收报告(或产权证)、楼栋和房源信息表。

  4.申请单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还需提供委托运营协议。

 

 

 

附件2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张)

  厦保租认定(20XX)   号

  (总第   号)

  公司(单位):

  (正文部分)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代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税务局,属地政府;水务集团,国网厦门供电。

 

正文文本模板

  类型一:新建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和《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等文件精神,       

  项目现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该项目位于                 ,类型为      (住宅型/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      套(住宅型)/间(宿舍型)。

  该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建设和供应,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不得以“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方式经营。项目租金执行《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要求。项目主体、房源、合同、租金等须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接受住房、属地等相关部门监管。

  本项目认定书自核发之日生效,认定有效期    年,自项目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类型二:存量(盘活纳管)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试行操作细则》等文件精神,         

  项目现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该项目位于                            ,类型为     

  (住宅型/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不少于    套(住宅型)/间(宿舍型)。

  该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建设和供应,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不得以“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方式经营。项目租金执行《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要求。项目主体、房源、合同、租金等须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接受住房、属地等相关部门监管。

  本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    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类型三:有效期满续办项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厦府办规〔2021〕6号)《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试行操作细则》(注:改建类项目再加上本市存量非住宅类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

  项目于    年  月  日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期至    年  月  日。现同意该项目继续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该项目位于                            ,类型为       (住宅型/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计   套(住宅型)/间(宿舍型)。该项目应继续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规定实施供应,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方式变相销售,不得以“高收低租、长收短付”等高风险方式经营。项目租金执行《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和管理操作细则》相关要求。项目主体、房源、合同、租金等须在厦门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系统网签备案或合同信息采集,接受住房、属地等相关部门监管。

  本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附件3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撤销认定书

  厦保租销(20XX)   号

  (单位名称):

  经核定,你单位  (项目名称)  项目(原认定书编号厦保租认定(20XX)   号)不再纳入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不再享受国家及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认定书编号厦保租认定(20XX)   号废止。

 

 

  厦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代章)

  年  月  日

 

  抄送:市财政局、资源规划局、建设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厦门监管局、税务局,属地政府;水务集团,国网厦门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