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0-01-05 10:20 阅读人数:

市公安局局属相关单位、公共交通分局,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制定了《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公安局          厦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9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试行)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予以配合,对安全检查中发现携带下列禁带物品的人员,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拒绝其进站乘车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枪支弹药类(含主要零部件),包括:

1.军用枪: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防暴枪等。

2.民用枪:气枪、猎枪、运动枪、麻醉注射枪等。

3.其他枪支:样品枪、道具枪、发令枪、仿真枪、钢珠枪等。

4.弹药:炸弹、照明弹、燃烧弹、烟幕弹、信号弹、催泪弹、毒气弹、手雷、地雷、手榴弹等弹药及各类子弹。

二、爆炸物品类,包括:

1.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震源弹等。

2.烟火制品:礼花弹、烟花、鞭炮、摔炮、拉炮、砸炮等各类烟花爆竹以及发令纸、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

三、管制器具类,包括:

1.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弓弩等和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其他刀具(含陶瓷类管制刀具)。

2.警棍、催泪器、催泪枪、电击器、电击枪、防卫器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四、易燃易爆物品类,包括:

1.氢气、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气、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质的)、液化石油气、氧气(供病人吸氧的袋装医用氧气除外)、水煤气等易燃气体。

2.汽油、煤油、柴油、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释剂)、松香油等易燃液体。

3.红磷、闪光粉、固体酒精、赛璐珞、发泡剂H等易燃固体。

4.黄磷(白磷)、硝化纤维片、油纸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质。

5.金属钾、钠、锂、碳化钙(电石)、镁铝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

6.过氧化钠、过氧化钾、过氧化铅、高锰酸钾、氯酸钾、过醋酸、双氧水等氧化性物质和有机过氧化物。

7.上述物品的混合物。

五、毒害性物品类,包括: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标注为剧毒的危险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农业部公告(第199号)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

六、腐蚀性物品类,包括:

盐酸、氢氧化钠、氢氧化钾、硫酸、硝酸、蓄电池(含氢氧化钾固体、注有酸液或碱液的)等。

七、放射性物品类:

公安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等部制定的《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中规定的核材料、放射性同位素等。

八、传染病病原体及医疗废物类,包括: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传染病病原体,卫计委《医疗废物分类目录》规定的医疗废物,卫生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规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响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

九、其他危害列车运行安全的物品,如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有强烈刺激性气味的物品、不能判明性质可能具有危险性的物品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7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