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公安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效能,强化民爆物品末端监管,防范涉爆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托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查信息系统”)执行,检查信息系统设有检查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手持机现场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检查”)和PC机系统平台巡查(以下简称“平台巡查”)两类(以下简称“两查”)。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按照不同频次开展日常检查和分级预警检查,隐患问题、处罚记录应第一时间录入检查信息系统。
第四条 根据单位、仓库和工地的不同性质,按照下列要求,由两名民警开展现场检查。接受跨部门联合抽查或省、市、县三级联合抽查的,检查次数应相应扣减。
(一)单位:市公安局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区公安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二)仓库:市公安局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区公安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工地:除规定检查周期内无作业情形的工地外,市公安局适时抽查,区公安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从业单位预警等级变化的,应按分级预警确定检查频次;重大活动、特殊假期或专项工作期间,按安保工作要求的频次、方式执行。
第五条 平台巡查由民警进入检查信息系统,巡查仓库、车辆、作业的实时及历史视频,对合规性进行评判。
市公安局适时抽查,区公安分局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公安派出所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对平台推送的下列异常信息,属地区公安分局应迅速开展核查,24小时内作出处理。
(一)发现从业人员违法信息,需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作出处理的;
(二)发现从业单位资质逾期,需对爆破作业项目作出处理的;
(三)发现民爆物品储存库的使用许可逾期,需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异常行为需作出处理的。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接受作业人员临时变动和作业项目时长变动的报备,均应及时在检查信息系统变更补录。
第八条 爆破从业单位的注册地公安派出所要督促爆破从业单位,在每次作业完成后24小时内,将以下作业流程内容的记录仪影像上传至检查信息系统:
(一)点名:设计施工方人员、监理方人员相向站立点名。同时,依“四员四色”(即:安全员—绿色,爆破员—红色,技术员—橙色,监理员—浅蓝色)确定人员到位。
(二)清点:设计施工方、监理方技术负责人清点车上所运载的民爆物品。
(三)取用:爆破员领取当班的使用药量。
(四)装药:爆破技术员、监理员佩带记录仪全程对角摄录装药过程。
(五)检查:装药后,爆破技术员、监理员检查所装的各炮孔及连接网络、覆盖等步骤,确保步骤到位。
(六)警戒:爆破前各警戒人员到所负责的警戒点,执行警戒。
(七)点火。
(八)爆后检查: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技术员、爆破员和监理员等相关人员一同检查。
(九)爆后清点。
第九条 检查信息系统根据“两查”结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检查清单规定的下列情况,对相关单位、人员自动扣分: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构成刑事处罚的:一票否决,单位扣100分,个人扣20分;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构成行政处罚的:单位扣20分,个人扣5分;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予限期整改的:单位扣2分,个人扣2分;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属违反一般管理要求的:单位扣1分,个人扣1分。
(五)整改期内同一违规行为不扣分。
第十条 检查信息系统根据扣分情况动态调整从业单位预警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检查要求:
(一)第一级为红色预警(扣100分及以上):对单位卡加锁,通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申报解锁,解锁后预警等级降为橙色,分值降为61分;
(二)第二级为橙色预警(扣61分-99分):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每15天全面检查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15天全面检查1次。如连续3个月未出现违规情况,则风险等级降为黄色,扣分值减少30分;
(三)第三级为黄色预警(扣31分-60分):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每20天全面检查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20天全面检查1次。如连续2个月未出现违规情况,则风险等级降为绿色,扣分值减少30分;
(四)第四级为绿色预警(扣0分-30分):按照正常检查频次执行。
(五)市公安局每季度将预警情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将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检查信息系统设置从业人员个人最高分为20分。个人累计被扣20分的,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予以设限半个月,在半个月整改期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设限期满后,恢复10分,并解除从事爆破作业限制。通过当年度违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再恢复10分。一次性被扣20分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予以信用公示。
第十二条 整改期届满当日,原检查单位必须组织复检,上级单位对已复检的项目,应适时组织抽查。
检查信息系统将按月、季、半年、年度自动统计未按期完成的检查任务数据,并发送短信至承担检查任务的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厦门市区域内从事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外省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我市公安机关将定期向发证地公安机关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市区域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检查清单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