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0-01-05 10:17 阅读人数:

各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公安局

                            2019年9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提高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效能,强化民爆物品末端监管,防范涉爆案事件发生,保障公共安全,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的通知》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依托厦门市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查信息系统”)执行,检查信息系统设有检查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 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手持机现场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检查”)和PC机系统平台巡查(以下简称“平台巡查”)两类(以下简称“两查”)。

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按照不同频次开展日常检查和分级预警检查,隐患问题、处罚记录应第一时间录入检查信息系统。

第四条 根据单位、仓库和工地的不同性质,按照下列要求,由两名民警开展现场检查。接受跨部门联合抽查或省、市、县三级联合抽查的,检查次数应相应扣减。

(一)单位:市公安局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区公安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二)仓库:市公安局每年检查不少于4次、区公安分局每年检查不少于6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三)工地:除规定检查周期内无作业情形的工地外,市公安局适时抽查,区公安分局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公安派出所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

从业单位预警等级变化的,应按分级预警确定检查频次;重大活动、特殊假期或专项工作期间,按安保工作要求的频次、方式执行。

第五条 平台巡查由民警进入检查信息系统,巡查仓库、车辆、作业的实时及历史视频,对合规性进行评判。

市公安局适时抽查,区公安分局每月巡查不少于1次,公安派出所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

第六条 对平台推送的下列异常信息,属地区公安分局应迅速开展核查,24小时内作出处理。

(一)发现从业人员违法信息,需对爆破作业单位资质作出处理的;

(二)发现从业单位资质逾期,需对爆破作业项目作出处理的;

(三)发现民爆物品储存库的使用许可逾期,需作出处理的;

(四)其他异常行为需作出处理的。

第七条 区公安分局接受作业人员临时变动和作业项目时长变动的报备,均应及时在检查信息系统变更补录。

第八条 爆破从业单位的注册地公安派出所要督促爆破从业单位,在每次作业完成后24小时内,将以下作业流程内容的记录仪影像上传至检查信息系统:

(一)点名:设计施工方人员、监理方人员相向站立点名。同时,依“四员四色”(即:安全员—绿色,爆破员—红色,技术员—橙色,监理员—浅蓝色)确定人员到位。

(二)清点:设计施工方、监理方技术负责人清点车上所运载的民爆物品。

(三)取用:爆破员领取当班的使用药量。

(四)装药:爆破技术员、监理员佩带记录仪全程对角摄录装药过程。

(五)检查:装药后,爆破技术员、监理员检查所装的各炮孔及连接网络、覆盖等步骤,确保步骤到位。

(六)警戒:爆破前各警戒人员到所负责的警戒点,执行警戒。

(七)点火。

(八)爆后检查:爆破作业结束后,爆破技术员、爆破员和监理员等相关人员一同检查。

(九)爆后清点。

第九条 检查信息系统根据“两查”结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检查清单规定的下列情况,对相关单位、人员自动扣分:

(一)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构成刑事处罚的:一票否决,单位扣100分,个人扣20分;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构成行政处罚的:单位扣20分,个人扣5分;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应予限期整改的:单位扣2分,个人扣2分;

(四)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属违反一般管理要求的:单位扣1分,个人扣1分。

(五)整改期内同一违规行为不扣分。

第十条 检查信息系统根据扣分情况动态调整从业单位预警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检查要求:

(一)第一级为红色预警(扣100分及以上):对单位卡加锁,通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申报解锁,解锁后预警等级降为橙色,分值降为61分;

(二)第二级为橙色预警(扣61分-99分):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每15天全面检查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15天全面检查1次。如连续3个月未出现违规情况,则风险等级降为黄色,扣分值减少30分;

(三)第三级为黄色预警(扣31分-60分):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每20天全面检查1次,单位主要负责人每20天全面检查1次。如连续2个月未出现违规情况,则风险等级降为绿色,扣分值减少30分;

(四)第四级为绿色预警(扣0分-30分):按照正常检查频次执行。

(五)市公安局每季度将预警情况通报建设主管部门,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将列入黑名单。

第十一条 检查信息系统设置从业人员个人最高分为20分。个人累计被扣20分的,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严格查处爆破作业违法行为工作规定》第四条、第六条规定予以设限半个月,在半个月整改期内不得从事爆破作业。设限期满后,恢复10分,并解除从事爆破作业限制。通过当年度违规从业人员培训合格后,再恢复10分。一次性被扣20分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并予以信用公示。

第十二条 整改期届满当日,原检查单位必须组织复检,上级单位对已复检的项目,应适时组织抽查。

检查信息系统将按月、季、半年、年度自动统计未按期完成的检查任务数据,并发送短信至承担检查任务的市公安局、区公安分局、公安派出所的相关人员及其负责人。

第十三条 在厦门市区域内从事爆破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外省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我市公安机关将定期向发证地公安机关通报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厦门市区域内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厦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附件:安全检查清单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