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政策类型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扶持对象 |
政策依据 |
主管部门 |
备注 |
1 |
财政补贴政策 |
每个照料中心由各区予以12.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每个新建项目由市财政予以150万元建设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镇(街)级老年人养护中心(含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经费出资比例和运营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厦集民〔2018〕13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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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财政补贴政策 |
每个农村幸福院由各区予以15万元/年的运营补贴,每个新建项目由市财政予以20万元建设补贴。 |
农村幸福院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调整镇(街)级老年人养护中心(含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经费出资比例和运营经费补助标准的通知》(厦集民〔2018〕13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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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财政补贴政策 |
每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由各区予以6万元/年的运营补贴。 |
居家养老服务站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集府办〔2017〕74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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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财政补贴政策 |
实行定向学生培养补助、引进专业人才由市财政给予奖励补助每人4万元,分5年拨付,每工作服务年限满1周年核发8000元。 |
养老护理专业人才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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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财政补贴政策 |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引进的取得护师、主管护师以上职称的执业护士首次到集美区从事养老护理工作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每月1500元、2000元的租房补贴。 |
养老护理专业人才 |
《中共集美区委办公室 集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实施“聚贤集美”人才计划全面打造高素质区域创新中心的意见>的通知》(厦集委办〔2018〕92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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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财政补贴政策 |
获得市或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养老服务机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医疗设备补助。补贴金额根据实有医疗设备采购价确定,最高补贴50万元。 |
养老服务机构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卫健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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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财政补贴政策 |
通过自建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2万元;通过租赁用房增加养老床位数的,补贴标准为每张床位1万元,分五年平均拨付。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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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财政补贴政策 |
接收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满一个月的,每年每张床位补贴2400元。以住满一个月为基数,每月每张床位补贴200元;未住满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入住占用床位的天数计算(月标准计算天数30天)。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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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财政补贴政策 |
接收本市户籍特定服务对象入住的,按照全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800元,半护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600元,自理对象每人每月补贴400元标准予以补贴。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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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政补贴政策 |
通过结算土地成本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抵押方式融资在一亿元贷款总额内,从向财政申请贷款贴息当年起,财政按基准利率给予最长五年期限的贴息,实际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计算贴息数额。同一抵押物对应的银行贷款只能申请一次财政补助,不得以借新还旧等形式重复申请。 |
养老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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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财政补贴政策 |
境外资本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的,同等享受各类优惠政策。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民政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服务机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厦民〔2019〕16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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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地用房政策 |
高端养老服务项目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左右(高端养老园区用地可适当放宽)。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40年,土地性质为“营利性医疗教育用地”,具体按照我市现行招拍挂出让规定实施。 |
高端养老机构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举办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发〔2017〕194号) |
资源规划局 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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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用地用房政策 |
支持各区依法依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用房发展养老服务设施。存量商业服务等其他用地用房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允许按照适老化设计要求调整户均面积、租赁期限、车位配比及消防审验等土地和规划要求。企业、政府和事业单位腾退的用地用房,条件适宜的要优先用于社区养老服务。各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措施,将社区公共设施低偿或无偿用于社区养老服务。改造使用老旧设施用于养老服务必须确保房屋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资源规划局 建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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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机构管理政策 |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
养老服务机构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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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人才培养政策 |
实施 “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建立分级分类培训体系,加强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扩大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范围,提高培训频次。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民政局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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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人才培养政策 |
推动逐步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薪酬水平。按照初级、中级、高级、技师等四级分类管理,畅通养老护理员晋级渠道,逐步建立与职业技能相挂钩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养老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发〔2017〕25号) |
民政局 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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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人才培养政策 |
通过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在每个社区设置1-2个为老服务专业岗位,由社会组织派遣人员在岗提供服务,其服务人员(助老员)工资待遇由各区参照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标准确定,社区提供工作场所及必要的设备设施。 |
助老员 |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厦府发〔2016〕174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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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人才培养政策 |
助老员的入职条件,年龄可放宽至男55岁、女50周岁(含)以下,学历可放宽至高中或中专(含)以上。 |
助老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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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人才培养政策 |
积极引进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可凭技能证书按技能人才申请落户。 |
养老服务从业人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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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项目考核政策 |
各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企业或社会组织购买助老员服务项目。项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合同期满开展项目总体绩效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群众意见较大的承接主体及其主要负责人,按规定列入信用评价黑名单,5年内禁止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承接主体,在3年内参与本市同类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竞标时,可作为正向激励予以优先。 |
助老员 |
《厦门市推进养老服务发展(2020-2022年)行动方案》(厦府办〔2020〕50号) |
民政局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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