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公开内容
时间:2020-12-17 18:19 阅读人数:

  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核发

  一、申请条件

  1、符合《厦门市城市燃气专项规划》;

  2、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3、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气设施;

  4、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燃气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

  5、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

  二、申请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电子证照调用)

  2、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电子证照调用)

  4、《福建省瓶装燃气供应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5、燃气经营许可证;(电子证照调用)

  6、供应站(点)的房屋产权证或出具镇、街对该场所使用权证明,如房屋为租赁的,须再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7、供应站(点)所处区域位置图(标明相关道路);(原件1份)

  8、平面布置图(标注四周道路、建构筑物及其间距);(原件1份)

  9、可燃气体报警器布置图以及供应站(点)全景照片和瓶库照片(每张5寸并附电子文档);(原件1份)

  10、供应站(点)消防设施配备;(原件1份)

  11、供应站(点)不发火花地面证明;(原件1份)

  12、供应站(点)负责人任命书、燃气专业培训证、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身份证电子证照调用,其余为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3、供应站(点)从业人员身份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劳动合同;(身份证电子证照调用,其余为复印件1份,加盖公章)

  14、供应站(点)安全管理和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及措施(包括供应站(点)的供用气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气环境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供应站(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原件1份)

  15、消防部门审核意见;(电子证照调用)

  16、企业供应站(点)营业执照(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电子证照调用)。

  注:⑴证照批文类申请材料,可从电子证照库调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调用,暂不可调用的可由窗口工作人员复印,无需申请人提供。上述申请材料还需提供电子版(全部材料扫描成电子档图片,每张图片的容量限定在100K以内)。

  ⑵本项目可以网上受理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

  ⑶本项目纸质申请材料支持邮递收取,办理结果支持邮递送达。

  三、申请流程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四、法定依据

  1.《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第十九条 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五)、(六)、(八)项条件。

  2.《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2015年10月30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七条 燃气经营和供应实行许可证制度。

  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瓶装燃气经营、管道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经营以及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许可;区燃气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设立许可以及停止供气、迁址、更换气种、改动设施等相关审批。

  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查处未取得相关许可证的燃气经营行为。

  第八条 设立燃气汽车加气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条件,并通过具备相应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设施安装情况进行的安全验收评价。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向区燃气主管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瓶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对其所属供应站(点)的安全、经营、服务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与各供应站(点)的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送气人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属于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与有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二)应当合法取得供应站(点)经营场地的使用权;

  (三)应当建立统一的供应站(点)管理制度,包括供应站(点)的供用气合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用气环境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供应站(点)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等;

  (四)企业所属供应站(点)应当以分支机构名义办理营业执照或者备案为该燃气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五)应当建立超过检验期限、待检测燃气钢瓶和超过使用期限燃气钢瓶的登记、管理、处置制度;

  (六)禁止回收非本企业燃气钢瓶;

  (七)在受理餐饮场所用户开户申请时,应当对用户的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禁止向不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气;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不得兼营与燃气无关的业务,不得在燃气供应站(点)之外设立收集燃气钢瓶或者销售瓶装燃气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