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内部排水设施、雨、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2--2011;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6、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8、对各类施工作业需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9、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为合格以上。
二、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要求:原件(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必要性:必要
备注:需加盖公章
2、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必要性:容缺后补
备注:加盖公章;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
3、水质检测报告。
要求:原件(收) 份数:原件份数1份 必要性:容缺后补
备注:仅限于已投产的工业、医疗项目提交近一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
注:通过网上受理的,需上传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上传其他需核实原件的电子材料(原件照片或电子扫描件);通过EMS邮寄送达的,申请人不需要缴费邮寄费;申请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调阅的,由我局自行查阅,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四、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九条 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
因施工作业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的,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根据排水状况确定,但不得超过施工期限。
3.《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按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排水。
4.《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5.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厦府〔2017〕141号)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