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内部排水设施,雨、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2-2018;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6.涉及工业、医疗项目的,在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未投入使用的,可在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提交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7.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已安装主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8.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评为合格以上。
9.办理前应按“多规综合管理平台”的排水技术要求实施。
10.满足小型财政投融资及社会投资项目的排水(即符合区域环评且不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厂房、仓储、研发楼等生产及办公设施项目)
二、申请材料
1. 排水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类竣工阶段)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需加盖公章 必要性:必要
2.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需加盖公章 必要性:容缺后补
备注: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
3.建设项目总平面图竣工图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需加盖竣工章 必要性:必要
备注:涉及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应对应提供,并加盖竣工章
4.建设项目室外雨水、污水管网竣工图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需加盖竣工章 必要性:必要
备注:涉及建设项目竣工阶段应对应提供,并加盖竣工章
5.近一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工业、医疗项目需要)(可容缺受理)
要求:原件 份数:原件1份 必要性:容缺后补
备注:涉及建设项目竣工阶段且已投产有工业废水、医疗废水项目的应对应提供。
6.小型财政投融资及社会投资项目排水许可告知承诺书
要求:原件或电子化材料 份数: 原件1份,需加盖公章 必要性:必要
备注:涉及小型财政投融资及社会投资项目的排水,如需按告知承诺制办理的,应对应提供。原件或电子化材料1份,申请人自备,需加盖公章。
注:1.通过网上受理的,需上传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上传其他需核实原件的电子材料(原件照片或电子扫描件)。2.通过窗口受理的,应提供对应的纸质材料。3.申请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调阅的,由我局自行查阅,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四、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