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类施工阶段)公开内容
时间:2020-12-17 18:24 阅读人数: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建设项目类施工阶段)

  

    一、申请条件

  1.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并填写《排水许可申请表》;

  2.内部排水设施,雨、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3.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符合《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和《厦门市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DB35/322-2018;

  4.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

  5.已在排放口设置便于采样和水量计量的专用检测井和计量设备;

  6.对各类施工作业需排水的,排水户应当已修建预处理设施,且排水经预处理设施处理后符合第3条规定的标准;

  7.办理前应按“多规综合管理平台”的排水技术要求实施。

  二、申请材料

  1. 排水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类施工阶段)

  要求:原件1份,需加盖公章  必要性:必要

  2. 授权委托书

  要求:原件1份,需加盖公章       必要性:容缺后补

  备注:信用状况良好的申请人可容缺办理,并自行下载填写容缺受理承诺书.

  3. 施工期间排水平面布置图(涉及建设项目施工阶段需对应提交)

  要求:原件份数1份,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注:1.通过网上受理的,需上传经数字签名的可信电子材料或上传其他需核实原件的电子材料(原件照片或电子扫描件)。2.通过窗口受理的,应提供对应的纸质材料。3.申请材料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调阅的,由我局自行查阅,申请人无需提交书面材料。

  三、申请流程

  1、受理

  受理人员对申请条件、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一次性告知书》。不符合规定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

  审核人员依据法定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

  审批人员依据法定条件进行审批,出具办理决定。

  四、法定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3项 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的实施机关为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排水行政主管部门。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

  第二十一条 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

  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

  (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1号)

  第三条第三款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排水许可审核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 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排水户不得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第六条 排水户向所在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集中管理的建筑或者单位内有多个排水户的,可以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并由领证单位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负责。

  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4.《厦门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按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因建设和其它原因需要临时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水的,必须经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要求进行预处理后方可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