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律服务机构: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精神,落实市、区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相关工作要求,加强对我区法律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局年度工作计划及《集美区司法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决定于近期开展2024年下半年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内容
(一)公证机构及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1.公证机构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公证机构在执业活动中有无违反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的行为。
2.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检查:(1)人事财务行政管理制度;(2)业务管理制度;(3)会议制度及组织管理制度。
3.公证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四个方面:办证程序、适用法律、文书制作、文书归档。
4.公证员执业活动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下列行为:(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4)私自出具公证书;(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二)法律援助监督管理
1.对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的监督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2.对法律援助人员监督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2)从事有偿法律援助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三)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监督和年度检查
1.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情况
检查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报表,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超越业务范围的;(2)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3)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4)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5)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点) 的;(6)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7)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8)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9)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10)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禁止的其他行为。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情况
检查是否存在以下行为:(1)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2)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3)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4)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6)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7)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8)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9)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0)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11)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12)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13)私自接受委托承力、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14)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15)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16)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17)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18)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1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二、检查方式和步骤
(一)“双随机”方式
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及接受现场检查的法律服务机构均以随机的方式经“厦门市双随机事中事后监管综合执法平台”(下称平台)抽取确定。
(二)检查步骤
1.抽取检查对象及工作人员
9月9日,经由平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工作人员。抽中的检查对象将在我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
2.现场检查
9月12日至 9月13日,工作人员将根据随机抽查事项,及前文中列明的具体检查内容对检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
3.公布检查结果
检查结束后,工作人员将检查结果汇总并及时公布在我局门户网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集美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2.集美区司法局市场主体名录库
3.集美区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
2024年9月4 日
附件1
集美区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项目 名称 |
抽查 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内容 |
备注 |
1 |
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监督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条 |
区司法局 |
法律服务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及执行情况; 法律服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并如实入账情况; 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法律法规及规章情况; 4.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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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
区司法局 |
1.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2.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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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证机构监督检查 |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二十六条。 |
区司法局 |
1.组织建设情况; 2.执业活动情况; 3.公证质量情况; 4.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 5.档案管理情况; 6.财务制度执行情况; 7.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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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证员执业监督检查 |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 |
区司法局 |
对公证员执业活动进行行政监督管理。公证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 2.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 3.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 4.私自出具公证书; 5.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 6.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 7.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 8.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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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四条; 2.《福建省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3.《厦门经济特区法律援助条例》(2010年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条; |
区司法局 |
对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对法律援助受理、审批的监督: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对法律援助人员监督:(1)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2)从事有偿法律援助的;(3)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或者终止办理指定的法律援助事项。 |
附件2
集美区司法局市场主体名录库
编号 |
机构名称 |
所属行政区域 |
1 |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公证处 |
厦门市集美区 |
2 |
厦门市集美区法律援助中心 |
厦门市集美区 |
3 |
厦门市杏南法律服务所 |
厦门市集美区 |
附件3
集美区司法局执法检查工作人员名录库
编号 |
名 字 |
工作单位 |
1 |
陈鹭莹 |
集美区司法局法律服务科 |
2 |
纪隆微 |
集美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3 |
吴晨媛 |
集美区司法局基层工作科 |
4 |
王 勍 |
集美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