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集市监处罚〔2023〕392号
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雪美副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11MA31BEFFXJ
类型:普通个体户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大路50号
经营者:陈志贤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大路50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槟榔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本案处理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马銮大路50号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槟榔用于销售,其中有2包“湘潭铺子枸杞槟榔”,标价30元/包;2包“口味王经典传承槟榔”,标价30元/包;3包“求真味劲王槟榔”,标价15元/包。
根据当事人的经营者陈志贤来我局接受询问调查时的陈述,这些槟榔是当事人的经营者于2023年8月28日向到店兜售槟榔的人员购进的,“湘潭铺子枸杞槟榔”购进了2包,购进价26元/包;“口味王经典传承槟榔”,购进了2包,购进价26元/包;“求真味劲王槟榔”,购进了5包,购进价13元/包。
当事人的经营者按照货物金额,通过现金付款,向到店兜售槟榔的人员支付该款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上述产品“湘潭铺子枸杞槟榔”还没销售出去,售价30元/包;“口味王经典传承槟榔”还没销售出去,售价30元/包;“求真味劲王槟榔”销售了2包,售价15元/包。
现场检查发现的上述槟榔产品,在案发后已由当事人主动销毁。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反规定从事槟榔销售的货值共计人民币195元,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照片提取单4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产品销毁的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销售槟榔的价格、数量等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从事槟榔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4元。以上罚没人民币1004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厦门市各银联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