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门市集美区和美园超市)
时间:2022-04-12 11:27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集市监处〔2022〕63号

  名称:厦门市集美区和美园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11MA321Q4F9K

  类型:非法人商事主体【普通个体户】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中路603-101

  经营者:江昌康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中路603-101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槟榔用于销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本案处理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诚毅中路603-101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货架上摆放有槟榔用于销售,其中有标价30元/包的枸杞槟榔共15包;标价50元/包的枸杞槟榔共17包;标价30元/包的口味王槟榔共18包。

  根据当事人的经营者江昌康来我局杏林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时的陈述,这些槟榔是当事人于3月22日向到店兜售槟榔的人员购进的,共购进了进价25元/包的枸杞槟榔15包;进价40元/包的枸杞槟榔17包;进价25元/包的口味王槟榔20包。当事人的经营者无法提供进货凭证。

  上述食品共销售了2包口味王,售价30元/包,金额60元。现场检查发现的涉案产品,在案发后已由当事人主动销毁。

  综上,我局认定当事人违反规定从事槟榔销售的货值共计人民币19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2页,照片提取单2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积极配合涉案产品销毁的情况。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规销售槟榔的价格、数量等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查证属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4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提出陈述、申辩的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从事槟榔销售的行为违反了《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辖区内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已构成销售槟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厦门市禁止生产、销售和食用槟榔的规定》第三条:“违反本规定,在本市生产、销售槟榔的,由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厦门市各银联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厦门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缴款通知书》  NO:00009004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04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