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厦集市监处〔2021〕19号
当事人:厦门佰易特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MA2XXH7795;
住所:厦门市集美区乐海北里332号309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蓉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021年1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市局《关于核查补录追溯信息的通知》,厦门佰易特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电子台账,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未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领导批准我局于2021年2月4日予以立案调查。
本案处理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厦门佰易特食品有限公司经营的批次号“119000006895053001”品名为“154厂冷冻去骨牛肉前后腿子肉”是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向天津中粮家佳康食品营销(天津)有限公司购进,并让天津中粮家佳康食品营销(天津)有限公司直接发往浙江好牛食品有限公司,并未入厦,当事人作为中间商,因此没有购进票据。因当事人公司员工对建立电子台账系统操作不熟练,导致第一次录入没有成功,现已经补录成功。
上述案件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1份、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1份、消毒处理结果报告单1份,证明当事人履行了产品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事实;
证据四:微信截图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五:入市必登查询打印件1张,证明违法行为已改正。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1年3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权利和行使期限,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购进销售食品时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食品批发经营者、特定食品零售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上传下列信息:(一)食品的追溯码、名称、品牌、规格、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供货者和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及《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规定,构成批发销售食品未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已改正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依照《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查处”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批发业务的经营者、大型食品零售企业、大型以上餐馆、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等未按照规定建立电子台账,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