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1-09-18 10:44 阅读人数:

  为促进我省燕窝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开展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一)必要性。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燕窝的需求量逐年上升,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燕窝消费国。而我省燕窝进口量居全国前列,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将非即食燕窝纳入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加强非即食燕窝的事前事后监管,对规范燕窝生产,确保非即食燕窝质量安全,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可行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已对食品生产许可相关政策作出了规定。《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三)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3.原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

  5.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口马来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3年第180号)、《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4年第121号)及《关于进口泰国燕窝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2017年第66号)。

  6.原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进口毛燕指定加工企业防疫要求试行>的通知》(检食函〔2018〕35号)。

  二、目标任务

  《细则》立足于我省非即食燕窝行业实际,解决现阶段非即食燕窝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着眼于推动燕窝行业标准化,产业正规化,生产规范化,压实生产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生产许可工作、强化事前事中监管。

  三、工作进展

  我局接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对燕窝制品予以其他食品单元生产许可的报告》(厦自贸委〔2020〕4号)后,按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要求,食品生产处分别赴福州、厦门等地对全省燕窝生产状况进行调研,充分了解行业的需求,对国际、国内和行业的燕窝标准状况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参照广西市场监管局的做法,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细则(初稿)》。2020年12月先后多次召集行业专家、企业代表针对《细则(初稿)》的编制格式、整体框架、审查条件和具体内容进行深入研讨,并征求各设区市局和局相关处室意见后形成《细则(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月11日在省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汇总收集12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7条修改意见,部分采纳1条修改意见。会前通过了法规处和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四、适用范围

  在福建省内以毛燕或净燕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燕盏、燕条、燕碎、燕角、冷冻燕窝等非即食燕窝生产者。

  仅从事进口燕窝贸易未进行分拣、软化、除杂(挑毛)、定型、干燥、包装等加工的食品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关于食品进出口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三章四十条,其中第二章分六节,《细则》明确将非即食燕窝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范畴,适用于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条件审查。并对非即食燕窝定义和生产工艺,对生产场所、设备设施、设备布局、工艺流程、人员管理、管理制度和产品检验等生产许可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为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提供依据。

  (一)明确了非即食燕窝的定义

  非即食燕窝是以毛燕或净燕为原料加工制成的燕盏、燕条、燕碎、燕角、冷冻燕窝等非即食燕窝。包括:

  1、以毛燕为原料,经过分拣、软化、除杂(挑毛)、定型或不定型、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燕窝。

  2、以净燕原料,根据工艺需要,分拣或不分拣、除杂(挑毛)或不除杂、定型或不定型、干燥或不干燥、包装等工艺制成的非即食燕窝。

  (二)明确了非即食燕窝的生产许可类别。

  食品类别名称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品种明细为:非即食燕窝。

  (三)明确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要求。

  《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相关规定,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关于食品生产企业的相关要求,针对非即食燕窝行业实际,对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条件作出明确的规定,为非即食燕窝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提供依据。

  1、功能区间的划分。要求分为一般作业区、准确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并对清洁作业区的环境卫生作出明确要求。

  2、生产设备要求。要求根据实际生产需要配备与申请许可的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设备设施的设计产能应能相互匹配,其性能应符合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和消毒。

  3、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要求。设备应当按照备料、分拣、软化、除杂(挑毛)、定型、干燥、包装等工艺进行合理布局。

  4、从业人员管理。明确要求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并要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知识及燕窝加工技术。

  5、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要求。要求企业建立进货查验制度、仓储管理制度、生产过程管理制度、检验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等食品安全制度,并对制度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要求。

  6、产品检验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满足水分、蛋白质、亚硝酸盐等检验项目所需的检验设备,对产品进行检验。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对于重金属、唾液酸等检验项目不具备检验能力的企业,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