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4-20 11:40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集美区委政法委员会 厦门市集美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关于落实主体责任

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镇街、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上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厦门市集美区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创建人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区工作方案(2020-2022年)》(厦集委[2020]9号)精神,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按照《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开展全区整治食品安全问题联合行动的通知》(集食安办[2019]19号)要求,切实解决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和食品安全问题,深化构建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落实主体责任

(一)学校要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1.学校要全面落实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校长(园长)、校方分管领导、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员逐级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责任清单。校长(园长)要定期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开展食品安全检查,研究重大隐患整改措施,下达隐患整改任务并跟踪落实,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规定。

2.学校要加大资金投入,对食堂硬件设施进行改造升级,优化流程布局,更新设施设备,提高硬件设施水平,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全面推行”“”“网络阳光厨房,实行大宗食品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加入入市必登平台,纳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将食堂量化等级提升至良好(含)以上;就餐人数在千人以上的区属公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校食堂要设立食品快检室,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中小学、幼儿园设立食品快检室。

3.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原则上采用自营方式供餐,不再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食堂,不再签订新的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合同,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委托经营。其他学校需引入社会力量承包或者委托经营学校食堂的,应当以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选择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者符合条件的餐饮管理单位,且不得将食堂分割成不同档口分别进行承包或者委托经营,不得层层转包。

4.采用食堂方式供餐的,依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品种、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采用供餐单位方式供餐的,应当建立健全校外供餐管理制度,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与供餐能力相符、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建设有检验检测室并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签订供餐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向所在区教育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备,公开供餐单位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按规定认真做好食品查验、索证索票、食品贮存等工作,并每年至少两次对选择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并做好考核记录,确保食品安全。

5.中小学和幼儿园应明确陪餐人员职责,制定陪餐计划。陪餐人员负责对饭菜进行客观评价,对食堂环境卫生、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做好陪餐记录。对陪餐中发现的和学生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督促立即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复核。

6.学校要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对造成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且拒不整改或连续整改不到位的承包方或者受委托经营方,学校应及时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7.非寄宿制中小学、幼儿园原则上不得在校内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已经设置的,自发文之日起,不再续约,合同期满即退出。中小学、幼儿园设置食品小卖部、超市的,应依法取得许可,原则上只售卖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8.对学校周边用房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将周边用房租借给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或单位。

9.根据在校师生人数,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二)供餐单位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要保持个人良好卫生,定期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培训考核,企业每周组织从业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建立相关培训档案,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体检,并提供有效的健康证明。

3.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烧熟煮透食品,食品的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餐食的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4.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隐患,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5.建立检验检测室,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成品等进行检验检测。

6.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逐步通过体系认证。

7.鼓励配备微波隧道等高效加热设备,有效保证餐食的配送温度符合规定,确保供餐安全。

8.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借助信息化科技手段提升食品安全管控水平。

9.根据产能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险。

(三)供餐单位和学校要严格执行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

1.加入入市必登平台,纳入食品安全追溯管理,并按照要求上传相关数据,确保食品来源可溯、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2.明确食品原料进货查验负责人。负责人应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正派,掌握食品原料进货查验相关规定,具有辨别食品原料感官性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能力。

3.确定可以采购和使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及接收要求。不得采购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亚硝酸盐,不得采购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不得加工制作和提供禁止提供的食品品种。

4.加强对食品原料供货商的监督,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该督促整改的要坚决督促整改,该撤换的要坚决撤换,并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区教育行政局和区市场监管局。

5.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食品原料采购及食品贮存、食品加工制作、分餐或售卖、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食品安全培训、食品安全自查等信息。

二、进一步强化管理责任

(四)区市场监管局要压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 摸清掌握辖区学校食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底数,并通过“集美区食品药品网格化监管系统”对经营单位档案增加“校园周边餐饮店”、“学校超市”“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店”等商事主体二级子标签,确保监管底数清晰。要及时将跨区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报给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做到跨区之间互通比对信息,针对性强化监管。

2.加大对供餐单位、学校食堂及校园周边小食品店、小餐饮店等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人员是否持有健康证明,售卖或贮存、使用的食品是否为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限食品、腐败变质食品,以及不得向中小学和幼儿园提供的食品品种等。

3.严肃查处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校园周边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等行为。

4.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督促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整改。

5.指导、督促供餐单位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2020年底前实现供餐单位明厨亮灶+互联网全覆盖。

6.接到疑似食源性疾病报告后,依法依职责迅速核查处置,科学、规范进行调查和采样送检,按规定进行报告和通报。

7.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的食品经营者,要重点检查食品经营者是否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是否隐瞒、谎报、缓报,是否隐匿、伪造、毁灭、转移有关证据。

8.对引发食源性疾病暴发,且查明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食品经营者,要依法严惩重处。

9.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到食源性疾病事件报告后,未及时依法依规查处,造成事件扩大或者蔓延,及隐瞒、谎报、缓报的,依法依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10.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

(五)区教育局要指导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

1.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积极推动新建的义务教育类学校、有条件的义务教育类学校开办食堂,鼓励已建成的学校通过改扩建的方式设立食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保证学生营养餐质量。

3.牵头实施区属学校食堂改造提升计划,制定全区学校食堂改造提升实施方案,开展学校食堂硬件设施改造升级,改善食堂流程布局和设施设备,推动建立并实施大宗食品集中招标、定点采购制度,至2022年实现全区所有学校食堂量化等级全面提升至良好(含)以上。

4.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实施明厨亮灶,落实集中用餐陪餐制度、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大宗食品公开招标定点采购制度等,2020年底前实现全区学校食堂明厨亮灶全覆盖,并大幅提高明厨亮灶+互联网覆盖率,其中幼儿园及小学食堂明厨亮灶+互联网覆盖率达到100%

5.指导、督促学校提高食源性疾病防控意识和能力;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督促学校在发生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后,立即采取措施,及时报告属地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部门,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7.学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对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相关部门要依法依职责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

1.区卫健局要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预防和营养健康的知识教育;接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信息后,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局,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属地卫生健康部门隐瞒、谎报、缓报食源性疾病的,依法依规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政纪处分。

2.区财政局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实施学校食堂与供餐单位“明厨亮灶+互联网”、推广校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新建的义务教育类学校开办食堂、学校改善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等食品安全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3.集美资源规划分局、区发改局要协调推进将食堂纳入新建的义务教育类学校等食品安全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

4.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

5.集美文教区管委会要配合区食安办督促高校落实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加强食品安全日常管理,实施明厨亮灶

6.区委政法委要在半年综治工作调研督导和年终区综治责任考评中,将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食品安全综治考评的重点内容,联合区食安办科学制定考评标准并严格执行。

7.区城市管理局要加大学校周边,特别是学生上学、放学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积极利用数字城管、移动执法车等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效率,依法查处流动食品摊贩违反市容或市政管理法规规定擅自占道经营违法行为。

8.各镇街要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完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校园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要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确定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每年春、秋两季开学期间要加强市场监管、教育、公安、卫健等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协作、信息互通,联合执法。

三、大力推进社会共治

(七)充分发挥明厨亮灶作用

1. 具备条件的学校要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公开本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过程,公布查看方式和渠道,供家长委员会代表查看。

2.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要共同推动实施明厨亮灶+互联网,并积极借助明厨亮灶+互联网,随机抽查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状况,主动查找、发现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问题及风险隐患。

3.区市场监管局要对未实现明厨亮灶的供餐单位和学校食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

(八)大力开展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科普宣教

1.学校要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学生食品安全防范能力。

2.学校要结合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重点宣传普及合理膳食理念和集中就餐安全知识,提醒学生常见的食品安全误区,帮助学生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提升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和健康素养。

3.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要积极使用多种形式科普宣传载体,包括发放书面材料,制作和展示海报、展板等,播放公益广告、短视频、动漫等。

(九)有序组织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检查

1.开办食堂或者采用供餐单位方式供餐的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建立完善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学校食品安全例行检查等制度,明确检查内容、检查频次等。

2.家长委员会推选遵纪守法、责任心强、工作细致、为人公正的家长代表参与检查。

3.家长委员会代表要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要求。

4.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家长委员会代表参与例行检查的频次和具体日期。

5.学校对家长委员会代表检查时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风险隐患,条件具备的,立整立改;条件不具备的,作出合理解释,抓紧制定整改方案并逐项落实。

四、以担当负责的精神抓好落实

(十)提高政治站位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使命感,以强烈的政治担当、坚决的斗争精神,切实抓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十一)加强督导检查

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配合,建立部门联查联动、联合执法和信息通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学校及本单位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态度不答极、工作不主动、虚于应付的,该督促的督促,该提醒的提醒,该约谈的约谈,该问责的问责。区食安办会把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确定为年度食品安全重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指标,并于每年春、秋开学季及中高考期间等重点时段,联合区委政法委及各监管部门对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开展督导检查,对各镇街、各部门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的,进行督办,必要时进行约谈和问责。                     

 

 

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集美区委政法委员会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局

 

 

 

厦门市集美区卫生健康局                 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

 

 

 

厦门市集美区城市管理局

                        

2020326

 

 

 

厦门市集美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326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