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时间:2021-09-18 10:34 阅读人数: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要求和《厦门市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创建人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工作方案(2020-2022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按照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围绕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制定2021年度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落实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监管责任,规范检查行为,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实现对我区已取得许可资质或注册登记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全覆盖的目标。

  二、检查重点

  (一)食品生产环节

  以风险等级较高以上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生产企业和供学校食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象,以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速冻食品、食用植物油、调味品、饮料、蜜饯、糖果制品、代用茶、蜂蜜、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重点查处食品中非法添加药物或非食用物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使用过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不规范、食品中“塑化剂”污染;保健食品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产品标签、说明书内容与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不一致,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违法行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超范围生产等问题。

  各所可根据区局部署和各辖区具体情况,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同时,以问题为导向,结合《食品生产环节主要风险排查整治清单》(附件),扎实做好风险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防范安全风险,着力消除各类风险隐患。

  (二)食品流通环节

  1、重点区域。校园及其周边、农村地区(含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医院周边、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冷库等场所。

  2、重点时段。一是野生食用菌、织纹螺、河鲀等上市食用季节;二是突发海洋赤潮、海域污染、疫情疫病等特殊时期;三是五一、端午、中秋、国庆、春节等传统节假日;四是学校开学(园)、中高考期间;五是各类展销会、庙会及重大活动举办期间。

  3、重点对象。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冷藏冷冻食品经营者及贮存服务提供者,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品店,畜禽肉、水产品、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类的销售者、食品摊贩。

  4、重点品种:一是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二是校园及周边冷加工糕点、冷冻饮品、特殊膳食食品、“五毛食品”、休闲食品等;三是畜禽肉及其副产品,蟹、虾、贝等水产品,禽蛋、豇豆、韭菜、豆芽等抽检监测问题率相对较高的食用农产品;四是散装白酒、散装花生油等散装食品和标识不全、来历不明的食品;五是冷藏冷冻食品。

  5、重点问题:一是未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一品一码”信息追溯等食品安全管理义务;二是未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三是销售“三无”“山寨”、劣质等假冒伪劣食品;四是销售过期食品,篡改食品标签;五是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非法添加甲醛、孔雀石绿等非食用物质;六是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七是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八是特殊食品未实行分区分柜销售、混放普通食品等,未设置专区专柜提示牌,保健食品销售专区专柜未张贴消费提示。

  (三)餐饮服务环节

  1、重点区域。餐饮集中区、旅游景区及周边、学校及周边、城乡结合部(农村)、机场、车站、码头、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

  2、重点时段。元旦、春节、五一、国庆等节假日;学校开学前后、中高考期间;重大政治经济文化体育活动等特殊时段。

  3、重点单位。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供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单位食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大型连锁餐饮(酒店)、新冠肺炎疫情隔离医学观察点、经营生冷食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及进口冷链食品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农村及城乡结合部餐饮服务提供者、两年内有监督抽检不合格记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社会关注度高(游客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单位、网红餐饮服务单位等)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各所可结合区局部署和各辖区具体情况,确定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管,对重点餐饮服务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区局可根据实际,适时开展飞行检查。

  三、检查事项

  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各环节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保健食品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普通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每次检查重点项不少于10个,总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保健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每次检查重点项不少于10个。当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列入下次检查必查项目。原则上,本年度实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检查项目。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内容开展检查,原则上每次日常监督检查应覆盖全部检查项目。

  流通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具体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按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监督检查,并按《食品销售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做好检查记录。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覆盖全部项目。

  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贯彻落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和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情况,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食品安全自查、许可合规性检查、前次监督检查整改落实情况,餐饮服务提供者开展信息公示、制度管理、从业人员管理、环境卫生、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设施设备维护、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原则上日常监督检查为全项目检查,全项目检查频次满足风险等级频次要求后,日常监督检查可以随机抽取《餐饮服务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检查,每次检查的重点项应不少于3项,一般项应不少于7项,当次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应列入下次检查必查项目。

  四、检查方式

  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日常监督检查,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要求,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如上级出台新规则按新规要求执行)

  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现场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应首先填写检查要点表告知页的相关内容,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应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要求,如实记录检查情况,综合判定后确认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单位签字确认。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被检查单位,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督促被检查单位按期整改和上报,并可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五、检查频次

  各所应按期完成辖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分级评定工作,及时开展查缺补漏,确保辖区内持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2021年度风险分级评定完成率100%,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检查频次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年度风险等级确定。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食品药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B、C、D四个等级,对风险等级为A级的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为B级的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学校及校园周边食品经营者均列为D级。各区局应根据实际,明确不同风险等级对应具体监管频次,并结合辖区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根据对较高风险单位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单位的监管原则,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六、抽检食品种类及比例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具体计划详见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抽检工作方案要求。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今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局系统要担当作为守正创新,深入开展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奋力开创全市食品安全监管新局面。各所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和监管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形成统一、协调、高效、无缝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要结合实际,科学调配监管资源、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学习,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

  (二)严格现场检查,强化责任落实。各所要规范监督检查行为,严格实施现场检查,应当使用综合执法终端,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现场责令经营者改正,属于案源线索的,应当依照案件程序依法处置,检查过程应按照《关于印发厦门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厦法制监〔2018〕6号)的要求,实现监管留痕。

  (三)合理安排检查,提升监管效率。各所开展日常监督应合理安排检查,可与专项检查、专项整治、量化分级评定、保障等工作结合,工作任务量应合理分配,避免为完成任务在短时间内集中突击开展检查,切实保证工作有序开展,监管效率有效提升。

  附件

  食品生产环节主要风险排查整治清单

  序号

  常见风险

  重点产品

  重点问题

  整治措施

  1

  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未经安全性评估的食品原料、中草药等非食用物质

  代用茶

  非法添加咖啡因、双醋酚丁、匹克硫酸钠、番泻苷、麻黄碱、伪麻黄碱、酚酞、西地那非、育亨宾、布洛芬、盐酸二甲双胍、γ-羟基丁酸等药品、非食用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1、严格进货查验制度落实,重点检查企业原辅料仓库、生产车间、配料室及其他存放原辅料的区域是否存在购进非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和药品等行为。并结合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药食同源目录、新食品原料目录、新食品原料终止审查目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检查企业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

  2、对非法添加药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及《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3、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从严处理。

  4、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规定给予处罚。

  固体饮料

  蜜饯

  白酒

  使用甲醛、工业酒精等非食品原料

  配制酒

  非法添加药品,如西地那非、豪莫西地那非、氨基他达那非等西药及其成分,淫羊藿、巴戟天、西洋参等中药材、未经批准的新食品原料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调味料

  火锅用调味料非法添加罂粟壳,辣椒类调味品添加苏丹红、罗丹明B、玫瑰红B等

  豆制品

  使用吊白块、硼砂等非食用物质

  生湿面制品

  非法添加硼砂

  2

  掺假掺杂行为

  肉制品

  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原料肉或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使用价低的鸡鸭等禽肉冒充价高的猪牛等畜肉

  1、严格食品安全追溯制度落实,结合产品配料标识,关注原料价格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根据《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规定,参照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原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闽食药监食生函〔2016〕165号)等要求,严查掺假掺杂行为。

  2、对掺假掺杂行为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处罚。

  3、对产品无法溯源、投配料记录不真实等行为,严格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32条要求,从严处罚。

  食用植物油

  生产使用“地沟油”;使用价低的油料冒充价格的油料

  白酒

  使用液态法白酒冒充固态法白酒

  蜂蜜

  蜂蜜中添加高果糖浆、甜菜糖浆、大米糖浆、玉米糖浆等甜味物质

  3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白酒

  滥用甜味剂(甜蜜素、糖精钠)

  1、抽查企业食品添加剂领用记录、投料记录,对照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可进行物料平衡核算是否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2、重点整治超限量使用防腐剂的行为,发现此类行为,应要求企业自行停产整顿,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食用植物油

  超范围添加乙基麦芽酚

  黄酒

  违规使用甜味剂

  蜜饯

  滥用“日落黄”、“苋菜红”、“胭脂红”、诱惑红等着色剂,滥用防腐剂、甜味剂等食品添加剂

  豆制品

  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动物性水产品

  干制品水产品滥用色素

  4

  化学性污染风险

  食用植物油

  黄曲霉毒素B1超标,塑化剂、苯并芘等污染物超标,酸价、过氧化值等质量指标不合格,溶剂残留超标

  关注原料进货查验是否落实,尤其是油料原料是否发霉;关注生产工艺参数是否与申请生产时的工艺参数一致;关注产品贮存防护措施是否合理;必要时可开展抽样检验。

  白酒

  塑化剂污染

  生产设备、管道以及包装容器使用塑料制品的及时更换材质;对直接接触白酒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要求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包装饮用水

  “溴酸盐/浑浊度”超标

  对包装饮用水臭氧和消毒剂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控。

  5

  兽药残留问题

  肉制品

  使用不合格的肉类原料(包括牛羊肉),检出“瘦肉精”等禁用兽药,磺胺类、沙拉杀星等兽药超标

  检查原料是否按照进货查验要求,原料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GB2707)以及《鲜、冻禽产品》(GB16869),具有规定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生猪产品还应当具有非洲猪瘟检测证明/报告。进口肉类产品应当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并符合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要求。

  6

  标签标识 虚假标注及虚假宣传的风险

  乳制品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使用复原乳未按规定标示。

  结合《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对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对虚假宣传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5条规定严肃处理。

  代用茶

  非法声称有“通便、减肥、纤体”等预防、治疗或辅助功能

  固体饮料

  蜜饯

  糕点、饼干、薯类及膨化食品等休闲类短保质期食品

  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实现延长产品货架期或过期食品再销售的目的。

  月饼、粽子等节令性食品以及岁末年初、节假日高峰期食品

  7

  微生物超标问题

  乳制品

  微生物检验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是未持续保持生产许可条件:

  1、功能区间划分不合理,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未有效分离或分隔导致交叉污染;

  2、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供排水设施、清洁消毒设施、废弃物存放设施、个人卫生设施、通风设施、照明设施、仓储设施、温控设施等未及时防护或不能满足实际生产需要;

  3、生产设备与实际生产能力不适应,无序排列,未及时清洁保养;

  4、未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尤其是关键控制环节监控制度、生产环境、设备设施的卫生监控和清洁消毒制度未严格落实;

  5、工作服管理措施不到位,工作服未及时清洗,不同洁净区间的工作服混放,未统一管理和清洗消毒。

  6、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控交叉污染风险。生产现场存在人流与物流以及原料与直接入口食品的交叉污染。

  7、产品检验能力不足,检验人员能力不足,存在错检、漏检甚至未检验等现象。

  1、对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查看生产工艺和参数是否与申请许可时提交的工艺流程一致;对生产许可条件、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导致风险隐患的,应要求企业自行停产整顿,并按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32条的要求,及时提出生产许可变更申请。

  2、重点查看企业生产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生产现场是否存在人流、物流交叉污染情况,督促企业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查看关键控制环节的工艺参数是否合理,清洁消毒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按照要求对清洁消毒效果进行验证。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交叉污染问题的企业,应要求企业自行停产整顿。

  3、抽查3批次以上成品检查(对自检的企业适用):①出厂检验报告应与生产记录、产品入库记录的批次相一致;②出厂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果(如净含量、水分、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应有相对应的原始检验记录;③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对检验记录不真实、完整的,应要求企业自行停产整顿。对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或全项目检验,以及伪造检验报告书和检验记录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的规定,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企业出厂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应真实、完整、清晰。对检验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应要求企业停产整顿。

  5、对未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逐批检验或全项目检验,以及伪造检验报告书和检验记录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6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6、结合农村食品安全整治,重点对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的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风险排查;结合供校食品安全治理,对供校食品生产企业开展风险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