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为老百姓提供质量有保证、方便更可及的多元托育服务,加强我市小微型托育服务规范管理,保障婴幼儿安全和健康,市卫生健康委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建设局和消防救援支队制定了《厦门市小微型托育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二十九条,包括总则、设置要求、登记备案、安全要求、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二、什么是小微型托育点?
小微型托育点,是指可提供托位在6个(含)以上、22个(含)以下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的托育服务机构(点)。
三、为什么将小微型托育点收托规模规定为6-22人?
收托婴幼儿数量在5人及以下的托育服务点,已纳入国家《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建筑面积在200㎡以上的托育服务机构已纳入《福建省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管理。建筑面积在60-200㎡小微型托育点则处于空白备案管理范畴。结合厦门实际情况,《办法》将建筑面积在60-200㎡,按照每名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小于9㎡的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规定其收托规模设定为6-22人。
四、小微型托育点需要登记备案吗?
要。具体流程为:
举办小微型托育点的,依法申请注册登记时,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要包含“托育”内容。小微型托育点登记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卫健局申请备案,并在网上提供相关资料:小微型托育点备案申请书及备案承诺书、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扫描件)。区卫健局审核后,材料齐全且符实的即可备案。
五、小微型托育点对照护人员资质有什么要求?
小微型托育点应配备充足的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每个点不少于2名。每名保育人员或育婴人员最多看护6名婴幼儿。收托12个月以下婴儿的,应按照不低于1:3的标准配备保育人员。
小微型托育点举办者(负责人)、保教人员(含育婴人员、保育人员)等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福建省托育机构设置标准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
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定期参加卫生健康部门、专业机构组织的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
小微型托育点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六、举办小微型托育点对场地设施有什么要求?
小微型托育点应当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一至三层,不得与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组合或贴临建造,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及三层以上,应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鼓励小微型托育点设置在民用建筑物的一层。
小微型托育点应提供安全、卫生、适宜婴幼儿发育成长的环境,室内通风良好、日照充足、温度适宜,有充足的自由活动空间。
七、对小微型托育点的安全防护有哪些要求?
小微型托育点自行加工膳食的,应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含小餐饮登记),持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由外部配送膳食的,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的备餐间,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具备集体用餐配送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复印归档留存。建立落实食品留样制度。
小微型托育点应符合《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等消防安全有关规定,满足消防安全基本条件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设置满足照度要求的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按照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等消防设施,设置厨房的应配备灭火毯,并配备满足安全疏散逃生需要数量的简易防毒面具。
小微型托育点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演练;应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配备橡胶棍、钢叉、防护盾牌等安全防护器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要熟练使用安全防护器材;应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并保持收托婴幼儿期间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托育点出入口、厨房等重要部位的视频监控应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应少于90日。
八、该文件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该文件在厦门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印发之日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陈彩凤 联系电话:2053701
(来源:厦门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