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厦门市集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1-10-11 15:10 阅读人数: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厦门市集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区属各相关单位:

  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1〕6号)精神,为规范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2021-2023年厦门市集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集美区财政局

                                                                                                                    2021年10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1-2023年厦门市集美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根据《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农规〔2021〕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对“三农”工作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升级和农机装备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厦府〔2019〕281号)要求,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民群众对机械化生产需要,以及加快补齐我区农作物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为目标,稳重点、扩范围、优服务、强监管、提效能,持续提升政策实施精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推动我区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发展升级,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补贴范围与补贴对象

  (一)补贴范围。从2021-2023年全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内,选择15大类42个小类151个品目作为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表)。优先保障粮食重要农产品生产、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以及农业绿色发展和数字化发展所需机具的补贴需要,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剔除出补贴范围。将育秧、烘干等方面成套设施装备等纳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试点范围。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待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出台具体操作办法后再实施。补贴范围视情况按年度调整。

  (二)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集美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台湾同胞和台资农业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三、补贴机具、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补贴机具。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组成。1.中央资金补贴额。我区补贴机具中央资金补贴额将按照《2021-2023年全国通用类农业机械中央财政资金最高补贴额一览表》等文件要求,并通过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申请办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办理服务系统)对在我市销售的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测算:(1)对本市农业生产急需机具,将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相关规定要求,选择部分品目的产品,按照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5%测算中央资金补贴额。(2)对区域内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机具品目的中央补贴额逐年下调,到2023年按照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15%及以下测算。(3)除上述两类机具外,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中央资金补贴额未超过测算比例30%的品目,或新增品目和上年补贴销售数据较少的品目的中央资金补贴额,按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公布的执行;超过测算比例30%的,中央资金补贴额按照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2.市级资金累加补贴额。对本区水稻机插、机烘以及特色农业产业等农业生产关键薄弱环节所需机具以及智能、复式、高端产品,将按照不超过中央资金补贴额的100%配套补贴;对其他机具按照不超过中央资金补贴额的50%配套补贴。

  补贴标准具体以我市正式公布的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为准。

  (三)补贴额及补贴数量规定。每个补贴对象每年享受中央资金补贴实行补贴额和补贴数量双控制,具体规定如下:个人享受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购置机具数量不超过1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4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总额不超过30万元,购置补贴机具不超过20台(除增氧机外,同一类型机具不超过6台)。

  四、资金分配及使用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将按要求分配补贴资金,按需组织申请补贴资金余缺调剂,确保不发生资金大量结转。农机购置补贴属约束性任务,需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严禁挤占挪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按《厦门市集美区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厦集农机〔2021〕2号)等文件执行。

  五、操作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区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自主选择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农机产销企业按照真实交易信息向购机者开具购机税控发票。

  (二)自愿提出申请。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持本人身份证明、购机税控发票、银行卡(折)等资料,通过手机APP或到区农业农村局自主提出补贴申请,签署告知承诺书。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提供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三)受理补贴申请。区农业农村局将通过“办理服务系统”受理购机者的补贴申请,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当区级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区农业农村局应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区农业农村局要按照补贴机具核验制度等要求,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补贴相关申请资料形式审核和补贴机具核验等工作,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补贴申请信息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区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补贴资金结算与有关材料,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六)公开并留存资料。补贴资金兑付后,区农业农村局要对补贴申请材料、补贴机具核验材料,以及区财政局提供的补贴资金兑付材料等留存备用备查,留存期限5年。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办完补贴手续后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健全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审核和监管责任,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

  (二)优化服务水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动态分析办理补贴申请、资金拨付等具体时限,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受理补贴申请、资格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要推广应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推进补贴申请、核验、拨付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新模式。加强线下“一站式”服务,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

  (三)规范公开信息。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要因地制宜、运用宣传方式开展补贴政策与实施工作宣传解读,提升政策知晓率,切实保障购机者、生产经销企业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健全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全面公开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额一览表、补贴产品信息、资金规模、投诉咨询方式及违规查处结果等重点信息,实时公开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及公示补贴申请信息,按年度公告近三年区域内补贴受益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开信息时,严禁对外公布购机者通讯方式、银行账号等隐私信息。

  (四)加强监督管理。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要全面贯彻本实施方案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农办机〔2019〕6号)、《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财〔2017〕26号)、《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细则(试行)》(厦农规〔2020〕1号)要求,落实风险防控责任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制度,严格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强化农财两部门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从严整治突出违规行为,有效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含)起购置的补贴机具申请补贴按本方案执行。

  附表:2021-202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表

  2021-2023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15大类42小类151个品目)

  大类

  小类

  品目

  1.耕整地机械

  1.耕地机械

  1.铧式犁2.圆盘犁3.旋耕机4.深松机5.开沟机6.耕整机7.微耕机。

  2.整地机械

  8.圆盘耙9.起垄机10.灭茬机11.筑埂机12.铺膜机13.联合整地机14.埋茬起浆机。

  2.种植施肥机械

  3.播种机械

  15.条播机16.穴播机17.小粒种子播种机18.根茎作物播种机19.免耕播种机20.铺膜播种机21.水稻直播机22.精量播种机23.整地施肥播种机。

  4.育苗机械设备

  24.种子播前处理设备25.营养钵压制机26.秧盘播种成套设备(含床土处理)。

  5.栽植机械

  27.水稻插秧机28.秧苗移栽机。

  6.施肥机械

  29.施肥机30.撒肥机31.追肥机。

  3.田间管理机械

  7.中耕机械

  32.中耕机33.培土机34.田园管理机。

  8.植保机械

  35.动力喷雾机36.喷杆式喷雾机37.风送式喷雾机38.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

  9.修剪机械

  39.茶树修剪机40.果树修剪机41.枝条切碎机。

  4.收获机械

  10.谷物收获机械

  42.割晒机43.自走履带式谷物联合收割机(全喂入)44.半喂入联合收割机。

  11.果实收获机械

  45.果实捡拾机46.番茄收获机47.辣椒收获机。

  12.蔬菜收获机械

  48.果类蔬菜收获机。

  13.花卉(茶叶)采收机械

  49.采茶机。

  14.籽粒作物收获机械

  50.油菜籽收获机

  15.根茎作物收获机械

  51.薯类收获机52.花生收获机。

  16.饲料作物收获机械

  53.割草机(含果园无人割草机)54.搂草机55.打(压)捆机56.圆草捆包膜机

  57.青饲料收获机。

  17.茎秆收集处理机械

  58.秸秆粉碎还田机59.高秆作物割晒机。

  5.收获后处理机械

  18.脱粒机械

  60.稻麦脱粒机61.花生摘果机。

  19.清选机械

  62.风筛清选机63.重力清选机64.窝眼清选机65.复式清选机

  20.干燥机械

  66.谷物烘干机67.果蔬烘干机68.油菜籽烘干机。

  21.种子加工机械

  69.种子清选机。

  6.农产品初加工机械

  22.碾米机械

  70.碾米机71.组合米机。

  23.磨粉(浆)机械

  72.磨粉机73.磨浆机。

  24.果蔬加工机械

  74.水果分级机75.水果清洗机76.水果打蜡机77.蔬菜清洗机。

  25.茶叶加工机械

  78.茶叶杀青机79.茶叶揉捻机80.茶叶炒 (烘) 干机81.茶叶筛选机82.茶叶理条机。

  26.剥壳(去皮)机械

  83.花生脱壳机84.干坚果脱壳机。

  7.农用搬运机械

  27.装卸机械

  85.抓草机。

  8.排灌机械

  28.水泵

  86.离心泵87.潜水电泵。

  29.喷灌机械设备

  88.喷灌机89.微灌设备90.灌溉首部(含灌溉水增压设备、过滤设备、水质软化设备、灌溉施肥一体化设备以及营养液消毒设备等)。

  9.畜牧机械

  30.饲料(草)加工机械设备

  91.铡草机92.青贮切碎机93.揉丝机94.压块机95.饲料(草)粉碎机96.饲料混合机97.颗粒饲料压制机98.饲料制备(搅拌)机。

  31.饲养机械

  99.孵化机100.喂料机101.送料机102.清粪机103.粪污固液分离机。

  32.畜产品采集加工机械设备

  104.挤奶机105.贮奶(冷藏)罐。

  10.水产机械

  33.水产养殖机械

  106.增氧机107.投饲机(含投饲无人船)1 08.网箱养殖设备。

  34.水产捕捞机械

  109.绞钢机110.船用油污水分离装置。

  11.农业废弃物利用处理设备

  35.废弃物处理设备

  111.废弃物料烘干机112.残膜回收机113.沼液沼渣抽排设备114.秸秆压块(粒、棒)机115.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备116.有机废弃物好氧发酵翻堆机117.有机废弃物干式厌氧发酵装置。

  12.农田基本建设机械

  36.挖掘机械

  118.挖坑机。

  37.平地机械

  119.平地机。

  13.设施农业设备

  38.温室大棚设备

  120.电动卷帘机121.热风炉。

  39.食用菌生产设备

  122.蒸汽灭菌设备123.食用菌料装瓶(袋)机。

  14.动力机械

  40.拖拉机

  124.轮式拖拉机125.手扶拖拉机126.履带式拖拉机。

  15.其他机械

  41.养蜂设备

  127.养蜂平台。

  42.其他机械

  128.驱动耙129.水帘降温设备130.热水加温设备131.简易保鲜储藏设备132.水井钻机133.旋耕播种机134.大米色选机135.杂粮色选机136.秸秆膨化机137.畜禽粪便发酵处理机138.农业用北斗终端及辅助驾驶系统(含渔船用)139.沼气发电机组140.有机肥加工设备141.茶叶输送机142.茶叶压扁机143.茶叶色选机144.根(块)茎作物收获机145.果园作业平台146.果园轨道运输机147.秸秆收集机148.瓜果取籽机149.脱蓬(脯)机150.莲子剥壳去皮机151.水产养殖水质监控设备。

  厦门市集美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0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