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0日起,符合我市保障性租赁房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可以常态化申请配租我市保障性租赁房。
日前,市住房局进一步优化保障性租赁房配租方式,制定印发了《厦门市保障性租赁房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常态化申请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符合条件的家庭可在工作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选房时,申请家庭按申请家庭顺序号依次选房,符合优先分配的家庭安排在当批次的优先场次选房,适当优先分配的家庭安排在优先家庭之后选房,低收入家庭安排在最后选房,单列分配家庭安排单独批次选房。已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未按要求参加选房、选房后未签订租赁合同、未办理交房及交房后办理退房的,其申请家庭顺序号失效。符合常态化申请条件的,可重新申请生成新的顺序号。
当批次选房结束,剩余房源(包括已选房后办理撤销的房源)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新方案施行后,符合我市常态化申请条件的优先、适当优先、单列分配及低收入家庭保障对象,若参加我市面向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批次申请,将无法直接纳入受理范围,也无法在选房时享受优先、适当优先选房及单列选房。
时间及地点安排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冬令时2:30-5:30、夏令时3:00-6:00。
受理地点: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确认轮候资格: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如期确认资格的,确认轮候资格时间往后顺延。
申请分配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供完整资料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受理成功后自动生成申请家庭顺序号。
2.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公示。
3.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确认上一季度提交申请,且截至每季度最后一日(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经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保障性租赁房轮候资格。
4.市住房保障中心组织确认轮候资格的申请家庭按人员类别及申请家庭顺序号选房,并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申请条件
1.优先情形
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其中,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保障性租赁房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
2.适当优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困难家庭:孤寡老人;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属于残疾、重点优抚对象、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在服兵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国家规定其他应予优先情形的。
3.单列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居住在危房的;居住在已退的侨房、信托代管房等落实政策住房的;居住在已确定拆迁范围内的住房且不符合安置条件的。
4.低收入家庭
申请之日前3年均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收入家庭,且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与民政部门确认低收入待遇的家庭成员完全一致的申请家庭。
(来源: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