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美区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服务指南
时间:2024-08-16 10:13 阅读人数:

  一、办理事项:本服务指南适用于自然人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二、办理条件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 临时救助是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二)厦门市集美区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集美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厦集民〔2021〕6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区民政部门委托,按分级制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救助工作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日常管理或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审批后管理及资金发放工作。村(居)委会受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协助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具体工作。

  三、救助标准

  与低保标准相衔接,原则上人均不超过6个月救助时长,不得超过申请人实际支出金额。对因罕见病、大病等特殊情况住院经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视情医疗费个人自付2万元以下按10%比例给予救助;2万元以上含5万元以下的按20%比例给予救助;从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5万元以上开始,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3倍以内、城镇人均住房面积在38平方米以内或家庭唯一住房面积在125平方米以内以及唯一自建房人均50平方米(含)以内的,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按不同比例给以救助,具体为:5万元以上至8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给予救助;8万元以上至10万元以下部分,按40%给予救助;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30%予以救助,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非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按分段比例标准减半执行,一个自然年度救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以外的费用,不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如遇特殊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决定)。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书 1份;

  2.厦门市困难群众家庭经济状况声明及查询授权书 1份;

  3.导致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1份;

  4.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复印件 1份。

  备注:原件仅供核验,复印件统一由窗口复印留存。

  五、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时限:24个工作日

  步骤1:家庭经济状况核查

  审查标准:

  设立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厦府办规〔2020〕10号)第十一条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申请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称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认定,由申请家庭确定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及查询授权等相关材料;网上受理条件具备时,也可以网上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居(村)委会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提交申请。街(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交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以下称市核对中心)核对经济状况信息。

  办理结果: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补齐材料;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予认定情形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当场)告知。

  步骤2:初审

  审查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

  办理结果:根据实际生活情况调查结果,认定是否符合救助条件,并确定救助金额。

  步骤3:公示

  审查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第十二条  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确定救助金额,并将申请人申报情况、调查核实情况和审核结果等相关信息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办理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后情况公示。

  步骤4:法定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集体评审

  时限:5个工作日

  设立依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保〔2019〕121号)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后,对情况复杂或争议较大的,由乡镇(街道)在张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召开评审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评审意见

  2、审查  时限:1个工作日

  审查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第十二条  支出型救助对象按照信息核对、申请受理、调查核实、张榜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办理。

  办理结果:根据受理材料进入审批环节。

  3、决定   时限:5个工作日

  步骤1:审核确认

  审查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 第四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市、区民政部门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卫健、教育、财政、人社、应急、医保、住房等部门要主动配合,密切协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街(镇))负责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镇)做好主动发现、协助申请、调查核实、公示等工作。

  办理结果:

  ①对于救助金额在权限额度内的直接认定并予救助;②超出权限额度的,应签署审核意见并立即上报区民政部门启动特殊临时救助个案“一事一议”。

  步骤2:特殊个案“一事一议”

  审查标准:

  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临时救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厦民规〔2021〕1号) 对需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研究决定的救助申请,可适当延长认定时间。

  办理结果:出具审核确认意见,并予以救助。

  六、办理时间、地点:

  1.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 (冬令)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夏令)

  2.办理地点:厦门市集美区各镇街各社区便民服务代办点

  七、联系方式:

  集美街道:6100255

  侨英街道:6258841

  杏林街道:6288750

  杏滨街道:6282127

  灌口镇:6367021

  后溪镇:6264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