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促进普惠性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分级管理收费和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7﹞328号)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分级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财政补助资金”)适用对象:
(一)接受教育部门评估、实行分级收费管理的集体办、教育集团办、企业办、高校办、部队办幼儿园。
(二)与教育部门签订协议、实行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规定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接受分级管理限价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价收费标准:
(一)招收本市户籍及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
1.省、市、区级示范性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一般每生每月按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1.8倍确定,最高不超过2倍;
2.一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500元;
3.二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400元;
4.三级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300元;
5.基本合格园保育教育费每生每月最高限价250元。
(二)招收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幼儿(含托儿班、小小班)。保教费的最高限价由区级教育、发改部门按其保教费限价收费标准与补助标准之和的90%取整后确定。
第四条 财政补助资金按符合条件的在园适龄幼儿数计算,补助范围为就读幼儿园大中小班的本市户籍幼儿、台籍幼儿和港澳侨外籍幼儿(父母一方须为本市户籍或港澳侨外籍),以及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随迁子女(包含父母为非本市户籍的港澳侨外籍幼儿):
(一)幼儿父(母)须近一年在厦居住。以公安部门户籍、居住等数据信息为准;
(二)幼儿父(母)须近一年在厦务工,允许3个月(93天)中断。以人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信息为准;
(三)幼儿父(母)近一年按照规定参加厦门市社会保险1年以上,允许3个月(93天)中断。以人社、税务部门数据信息为准。
幼儿园实际招生人数超过区教育局核定招生计划数的部分不予计算。2019年12月31日前各普惠幼儿园已招收的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在园幼儿实行过渡办法,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幼儿予以补助。
第五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标准为:
(一)各级示范园、一级园每生每月补助600元;
(二)二级园每生每月补助400元;
(三)三级园每生每月补助300元;
(四)基本合格园每生每月补助200元。
每学年的财政分级补助按十二个月计算。每个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只能按三个学年计算。
第六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教职工工资和社保公积金等支出;
(二)教职工培训;
(三)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教玩具购置、维修;
(四)安全和卫生设施的购置、维护及园舍修缮;
(五)维持正常运转的公用经费支出。
第七条 受补助的民办幼儿园应科学统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制定《教职工工资绩效优化方案》,保证不低于50%的分级补助资金用于保障和提高教职工待遇。《方案》包含基本工资、专业发展、绩效考核等补助项目:基本工资补助应参考教职工的教龄、学历等项目;专业发展补助应参考职称、师德表现等项目;绩效考核补助不低于总补助资金的15%,给予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年终一次性绩效奖励。《方案》经全体教职工会议通过,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后使用。
第八条 财政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一)区教育部门与已完成评估定级的民办幼儿园协商,对愿意接受分级收费管理且执行最高限价的幼儿园由双方于每年7月15日前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二)区教育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向社会公示集体办幼儿园及签订协议的民办幼儿园名单。
(三)每年报名阶段,幼儿园组织家长提交相关材料并进行补助资格初审,并根据幼儿园最新核定等级及初审情况,按标准收取保育保教费。经初审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在校内对符合条件幼儿名单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对不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并有异议的,要告知幼儿家长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无异议后,于9月15日前登录市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补助审核系统完成幼儿信息填报。春季学期于3月15日前登陆系统完成幼儿信息填报。
(四)区教育局通过系统对在园幼儿数量、亲属身份、居住、务工、社保等要素进行审核,必要时应到幼儿园现场核准或要求提供相关纸质材料。经审核符合财政补助条件的,将审核结果反馈幼儿园,同时将符合条件幼儿名册、财政补助资金预算报送区财政部门备案。区级教育、财政部门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算财政补助经费,预拨不低于70%财政补助专项资金。
(五)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各区教育局应组织对符合财政补助条件幼儿情况进行复查。幼儿园登录市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补助审核系统填写幼儿变动信息及说明。区教育部门对幼儿园报送数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内将复查人员名册、变动情况及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区财政部门备案。区级教育、财政部门对接,按照符合条件补助对象人数、补助标准核算财政补助经费,对各幼儿园补助资金“多退少补”。
第九条 各区教育、财政部门将财政补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足额到位,由同级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相关单位或幼儿园。
第十条 幼儿园要建立健全财政补助资金工作机制,实行园长负责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要制定财政补助对象审核制度、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细则,准确审核补助对象,不瞒报、不漏报。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协议书、补助对象申报材料、公示情况、补助对象名册及变动情况、补助资金使用及相关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要切实加强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开设财政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有条件的区可试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市、区教育部门统筹建立普惠性幼儿园分级补助审核系统,方便信息查询、调取和审核。区教育局应综合运用基础教育学校统计调查表和学前全国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统计和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幼儿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幼儿园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于每年7月底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幼儿园等级、法人、师资配置、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财务会计报告等信息,并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进行公示,积极引导家长选择合适的幼儿园入园。
第十四条 幼儿园取得的财政补助资金应当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区级教育、财政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财政补助资金财务检查和办园行为督导检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抽查审计不少于五分之一的普惠性幼儿园。对于违规挤占挪用、未按《教职工工资绩效优化方案》发放、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家长投诉反映强烈、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幼儿园,经核实,应严肃问责,可依序采取约谈、扣减当年学期补助经费、终止普惠协议停止享受扶持政策、追缴补助的方式予以处理。涉及违规违法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区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对补助对象的审核和幼儿园资金使用的监管。要严明财经纪律,对执行补助政策不规范、补助对象把关不严等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经费管理和使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组织联合抽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厦门市集体办和民办幼儿园分级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教财〔2011〕40号)同时废止;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